理论教育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现状调查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现状调查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人类海洋活动的频繁,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变得日益稀缺。而溢油污染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为显著,成为人类关注较早的海洋生态损害行为之一。Moller et al.则认为位置是影响成本的首要因素。这导致了各研究者虽然依据相同案例,但得出的数据却差异巨大的问题。截至2015年12月,仅有两篇关于溢油补偿定量分析的文献。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现状调查

随着人类海洋活动的频繁,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变得日益稀缺。而溢油污染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为显著,成为人类关注较早的海洋生态损害行为之一。国际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学、海洋学和环境科学领域,主要集中在溢油污染对生态损害的机理的研究(N.S.Dias,1960;M.George,1961;A.Nelson-Smith,1968;E.B.Cowell,1969;R.G.J.Shelton,1971)。

因为海洋公共资源的特性,所以海上溢油导致的生态损害是否要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践者。随着“污染者负担原则”成为各国、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是否要补偿”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如何确定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额却充满争议,而该问题涉及经济学、海洋学、生态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等多个学科,需要多领域的研究者通力合作。

1970年代后期,研究者开始关注海上溢油污染的经济补偿问题(Homles,1977);1980年代,对该问题的研究似乎出现了中断,极少研究者再关注该问题;进入1990年代,该问题的研究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从文献可以看出,在研究海上溢油污染经济补偿时,大部分研究者主要依据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该问题展开研究。研究者将对海上溢油污染提供的经济补偿看作溢油的成本,从而将经济补偿问题转化为外部性所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那么,对海上溢油污染的经济补偿问题的讨论便转变成溢油所导致的社会成本(溢油成本)的研究,从而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这种研究方法符合传统的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讨论。

首先,研究者对溢油成本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Grigalunas et al.,1986;Helton & Penn,1999;Wirtz,2006;Vanem et al.,2008;Liu & Wirtz,2009;Kontovas et al.,2010;Cohen,2010)。从文献可以看出,研究者对清污成本的构成所持态度较为一致;对总成本应该包括哪些部分,分歧较大;但对溢油成本至少应包含清污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经济成本三项,研究者的意见则比较一致。清污成本通常是支付给清理污染者的费用;而环境损害成本通常是弥补环境损失的费用;而社会经济成本则是油污导致的一种间接损失,这种损失(如旅游业损失)往往是因为经济主体所依赖的海洋生态系统受损而导致的。

其次,研究者对决定溢油成本因素的分析(Holmes,1977;White & Nichols,1983;Moller et al.,1987;Etkin,1999;Grey,1999)。由于决定溢油成本的因素多种多样,所以研究者关于哪些因素是决定溢油成本的关键因素的分歧较大。Holmes(1977)认为溢油位置、清污战略选择和溢油量对清污总成本和平均成本的影响最为重要,而溢油位置和清污战略的搭配对清污总成本和平均成本的影响巨大,溢油量则与平均成本反方向变动。White & Nichols(1983)则认为油品是影响清污成本的最重要因素之一。Moller et al.(1987)则认为位置是影响成本的首要因素。Etkin(1999)认为清污成本很大程度上受油品、溢油地点、溢油时间、受影响或威胁的敏感区域、溢油地的责任限制、地方和国家的法律、清污战略影响,而决定单位溢油成本的主要因素则是溢油位置、油品和可能的总溢油量。Grey(1999)依据IOPC Funds赔偿案例,认为溢油成本主要受溢油量、油品、溢油位置、油轮总吨位、国际公约赔偿限额的影响。(www.daowen.com)

最后,关于溢油成本与各影响因素之间定量关系的研究是进入21世纪后的近十几年的主流(Etkin,1999,2000,2004;Liu & Wirtz,2006,2009;Shahriari & Frost,2008;Kontovas et al.,2010,Alló & Loureiro,2013)。最早使用定量方法分析溢油成本与其决定因素之间关系的是Holmes(1977);而最早使用成本收益法研究溢油问题的是美国经济学Mark A.Cohen(1986)。Cohen估算出阻止一加仑溢油的社会边际成本是5.5美元,而边际收益则是7.27美元。Liu & Wirtz(2006,2009)分别构造了溢油导致的环境损害和社会经济损失的两个理论模型。而其他几位作者都是使用回归模型对实践中发生的溢油事故的清污成本和总成本进行回归,并得出了具体的回归模型。

这些文献为处理海上溢油污染的经济补偿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但这些文献在研究时遇到的共同问题是,在已有的补偿案例中,许多补偿数据要么仅给出补偿总额,要么是按照接受主体列明支付金额(如支付给清污公司、渔民和沿岸居民、当地政府、相关组织等的金额),却没有按照研究者的需要列明各种支付应归属于何种成本的详细信息,即哪些是清污成本,哪些是环境成本,哪些是社会经济成本。那么,研究者在研究时只能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要么缩减案例数量,要么用总支付替代所要研究的目标成本(如清污成本、环境成本),要么是按照个人理解将相关支付分别归入三种成本。这导致了各研究者虽然依据相同案例,但得出的数据却差异巨大的问题。因此,有研究者开始考虑使用生态系统服务(和物品)损失(价值)来核算海上溢油导致的生态损害(James Boyd,2010;Depellegrin & Blazauskas,2013;Kennedy & Cheong,2013),这标志着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研究海上溢油污染经济补偿问题的萌芽。但这几篇文献局限于理论推导,缺乏实践数据的支撑。

国内对溢油补偿问题的关注尽管比较早(李松操,1986),但关注度比较低,相比于国际上的同类研究,研究的深度也有待于提高。大部分文献属于介绍性文章,或者集中于对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截至2015年12月,仅有两篇关于溢油补偿定量分析的文献。这两篇文献主要集中在数学模型构建和仿真方面,缺乏实践数据的支撑(周国华和何金灿,2010;彭陈,2012)[11]

国内关于溢油导致的生态损害的研究相对较少,并且主要集中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12]。2005年特别是2010年之后,国内出现了一些关于溢油生态损害评估的文献:一部分为综述性文献(纪大伟等,2006;刘伟峰等,2014;章耕耘等,2014);一部分研究国外模型在评估溢油导致的生态损害方面的应用,如介绍生境等值法(HEA)在评估溢油生态损害方面的应用(于桂峰,2007;李京梅、曹婷婷,2011;杨寅等,2011;林楠等,2014),介绍资源等价法(REA)在评估溢油生态损害方面的应用(李京梅、王晓玲,2012;黄文怡,2014);一部分文献集中于溢油生态损害评估程序与指标的设计(周玲玲,2006;张秋艳,2010;杨建强等,2011;杨寅等;2012;刘伟峰等,2014;于春艳等,2015);一部分集中于对个案的分析(刘文全等,2011;张雯,2014)。这些文献在促进我国关于溢油生态损害问题研究的同时,也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将国外用于测算单一方面的模型应用于生态损害方面的评估,有可能导致评估结果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生态损害;二是所有文献仅仅是理论推导,既没有已完成的溢油生态损害案例的支撑,也没有得到正在进行中的案例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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