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海洋通常被人类看作公共资源而缺乏明确清晰的产权,所以历来各国在处理涉海问题方面多以公共选择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为基础。尽管生态经济学已有所发展,但是由于生态经济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经济学家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如何定价问题仍存在争议与分歧,所以到目前为止,无论是IOPC Funds还是各国的有关部门,在处理海上溢油污染损害的经济补偿时仍然偏向于使用公共选择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具体的做法是,在溢油污染事故进行经济补偿时,责任方(及相关人)针对不同受害主体采取逐个谈判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的问题,如将政府或相关组织看作受损海域的所有者,向其支付狭义的生态系统维护的费用(通常被称为清污成本);向因污染而受损的依赖于该海域生存的受害主体支付部分费用(通常被称为社会经济成本)。由于各个国家的观念、法律等差异较大,所以自《1969年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s)成立以来,尽管在近40年的时间里,IOPC Funds已经处理了149件海上溢油污染损害补偿案例,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海上溢油污染经济补偿问题的处理方式仍然是“个案式”处理。这也是本书第3章所列海上溢油污染损害经济补偿呈现时间成本高昂、争议大特点的主要原因。而在所有事故中,补偿额往往是事故双方分歧的焦点,也是导致整个事故久拖不决的根本原因。
因此,寻找一个能够为各方接受的确定补偿额的较为简易的补偿规则,成为今后海上溢油污染损害补偿研究的主要方向之一。一旦该问题解决,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时间将大幅缩短,尤其是一些小型海上溢油污染事故,而不必像目前一样,事故双方为极少的溢油(如几十公升、几百公升)耗费大量的时间(表1-1)。
表1-1 不足1吨的海上溢油事故从发生到补偿结束所耗费时间
(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根据IOPC Funds历年报告整理。
有鉴于此,许多经济学家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探索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的规律和方法。
因此,本书期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为指导,构建一个关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经济补偿的理论模型。在此理论基础上,以IOPC Funds已经处理的海上溢油污染损害补偿案例为基本数据,推导出可以用于评估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方程。本书期望该方程能够对理论模型进行检验,又可以被用于快速地估算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额,从而推动该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获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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