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研究-解决海洋生态系统补偿不足问题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研究-解决海洋生态系统补偿不足问题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生态系统具有的一大特点是,当污染损害发生后,如果生态系统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补偿,其大部分服务功能能够恢复到初始水平。因此,当污染损害发生后,海洋生态系统补偿问题便成为首要问题。目前,遭到污染损害的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经济补偿不足问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实物补偿丧失资金来源,使生态系统丧失了最佳恢复时机,延长了生态系统恢复的时间。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研究-解决海洋生态系统补偿不足问题

联合国《21世纪议程》认为,“海洋环境——包括大洋和各种海洋以及邻接的沿海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1]为此,各国都制定了或者正在制定本国的海洋战略[2]。随着海洋资源开发活动日益频繁,四个方面的问题促使研究者开始关注海洋生态环境。第一,陆地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使研究者担心各国海洋的开发使海洋生态环境重蹈陆地生态环境的覆辙,出现“先开发再治理”问题和“重开发轻保护”问题。第二,从产权角度来说,大部分陆地资源的“产权”界定都非常明确,其“所有者”或者是私人,或者是政府;但大部分的海洋资源并无“产权”,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的特性使人类在开发海洋资源时更加倾向于开发而疏于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更加容易遭受破坏,导致“公地悲剧”[3]。第三,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暴露了一些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如海洋污染、生物多样下降、海洋栖息地减少等。第四,传统环境治理的经济手段的适用性问题,如庇古税、产权界定、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是否适合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这些手段的出发点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达到既保护环境又不破坏市场效率的目的。但这些手段通常在一国范围内实施,如果突破了国界,在涉及全球的生态系统保护方面是否仍然适用则有待商榷,如目前实施的碳税,各国对其看法并不一致。毕竟,任何国际公约都必须被国内“私法”承认才能对该国产生约束力,一旦某国感受到国际公约会损害到本国某方面的利益,往往对国际公约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这从许多国际公约从制定到实施的漫长经历可以看出来[4]

从196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开始突破传统的研究方法,考虑到传统环境保护重局部轻整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开始将生态系统概念引进经济学,提出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希望对传统的环境经济学进行改造。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急转直下,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基本陷入停滞。进入1990年代,在生态系统生态学家和主流环境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下,生态系统经济理论的研究重新发展起来。进入21世纪后,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应用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海洋的公共资源和外部性特点导致海洋经济学家对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情有独钟”。海洋生态系统经济学的研究兴起于海洋渔业研究领域,兴盛于海上污染治理领域,尤其是海上溢油污染研究领域。

海上溢油事故是海上泄漏事故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海洋生态损害的最主要来源之一。1907年Thomas W.Lawson油轮在英国锡利群岛(Scilly Islands)触礁沉没,船上所载58 000桶(约7 900吨)液态石蜡油(light liquid paraffin oil)全部泄漏到海中。自Thomas W.Lawson油轮发生海上溢油事故以来,仅国际油轮船东防污联合会(International Tanker Owner Pollution Federation,简称ITOPF)记录的1970—2014年的海上溢油事故就高达9 678起,小型事故占据总溢油事故的81.3%,大中型事故约为1 814起,占18.7%[5][6][7]。同样,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导致的海洋生态灾难引起的全世界对溢油的“恐慌”至今仍未消除。而中国2010年大连新港溢油和2011年渤海湾溢油事故更是使中国的黄海和渤海生态系统受到致命的损害,甚至有研究者在渤海湾溢油事故后称,渤海湾将会成为“死海”。

海上溢油事故之所以会引起世界性关注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人类对海洋关注度的日益提高,良好的海洋生态系统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二是海上溢油事故导致的生态损害的后果较为严重,如大型海上溢油事故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可能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内才能够恢复;三是海上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波及的面较广,有时一片海域发生溢油事故,多个国家的海洋会受到污染损害。(www.daowen.com)

海洋生态系统具有的一大特点是,当污染损害发生后,如果生态系统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补偿,其大部分服务功能能够恢复到初始水平。但是,海洋生态系统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可避免会面临“公地悲剧”问题。因此,当污染损害发生后,海洋生态系统补偿问题便成为首要问题。海洋生态系统补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物补偿,如清除污染物、对受损的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建立临时生物栖息地等;二是经济补偿,即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受损程度为受害主体提供部分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是经济补偿的目的和归宿,经济补偿是实物补偿的前提,是进行实物补偿的资金来源。目前,遭到污染损害的海洋生态系统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经济补偿不足问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实物补偿丧失资金来源,使生态系统丧失了最佳恢复时机,延长了生态系统恢复的时间。因此,受损生态系统的经济补偿问题成为生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涉及补偿机制设计、补偿模型的构建、费用归宿与负担等问题。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1970年代初就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但是海洋溢油所造成的生态损害的经济补偿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范围,即采用什么标准确定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边界问题。由于受海水流动、风、潮汐等的影响,油污面积会逐步扩大,但油污对生态系统的损害以溢油点为中心逐级递减,如何确定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边界则是进行经济补偿的基础。第二,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价值大小。目前世界上流行的估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方法比较多,如市场价值法、旅游成本法、条件价值法、生境等值法等,这些方法在评估同一个生态系统时所得出的货币价值差异较大,因此,并没有哪种或者哪几种估算生态系统价值的模型被普遍接受,并且,无论是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还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议定书》(以下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92年责任公约》),按照理论推定的生态系统价值损失都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第三,谁能够代表海洋生态系统获得因损害而引起的经济补偿,由于产权问题,生态系统不归于任何组织或个人所有,那么,损害主体所提供的经济补偿付给谁则成为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获得经济补偿者能否最终承担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的责任。因为在实施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所以很难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即获得经济补偿者并没有实施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工作或者停止相应的可能阻碍生态系统恢复的行为。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仅形成了油污损害经济补偿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完整的能够被各国认同的关于生态系统损害经济补偿的理论与制度,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法律等要求损害主体对生态损害进行经济补偿,各国际组织也是依据被成员国承认的条款处理受损害生态系统的经济补偿问题。实践中,油污损害经济补偿问题已经走过了近40年[8],本书认为,通过仔细分析已经发生的关于海上溢油的经济补偿案例,可以归纳出其中存在的规律。这既可以为之后的海上溢油事故的处理,又可以为中国建立海上溢油污染生态损害经济补偿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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