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对文化的定义形形色色,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其内涵、外延博大精深。新闻文化相对于大文化的概念要具体些,但其包容性仍然是很强的。
方延明教授致力于从新闻学的外延来探讨新闻文化,如在他的专著《新闻与文化研究》中,就新闻学与政治、经济、文学、美学、伦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探讨。刘智教授则更侧重从新闻文化的内涵来论述,并参照大文化的概念,将新闻文化定义为“作为群体或类的人在新闻活动中创造的,表现为器物(物质层次)、制度(心物结合)、观念(心理层次)的复合体”[1]。实质上,新闻文化和其他文化载体一样,都是主客体的统一,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体会到新闻文化的包容性特点。
人是新闻文化的主体。这里的人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记者、编辑采写新闻、发布新闻属于人的范畴,被采访者参与新闻事件的构成属于人的范畴;媒体广告部门代理广告、影响新闻媒体内容的建构属于人的范畴,广告商靠拢媒体,争取在媒体上占有一席之地,属于人的范畴;受众接收新闻,并把它作为实践活动的有益参考,属于人的范畴;甚至电台、电视台的技术人员,以及报纸的运输人员也属于人的范畴,因为他们的行为将会改变受众收到新闻信息的时间和直观体验。这些人的心理因素对其新闻活动将会产生直接影响,其行为、心理都参与新闻文化的构成。可以说,只要是直接参与新闻现象、新闻活动的构成的主体,便都是人的范畴。(www.daowen.com)
客体是一个相对于主体来说的概念。这里的客体包含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人的物化形式在新闻活动中的运用,如平面媒体的纸张、印刷机,电视媒体的电视、发射台等,当然,其实际构成要复杂得多,它们是参与了新闻事业的物质因素;第二层面是人的理化形式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如新闻管理部门制定的新闻法规,行业部门制定的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媒体针对员工制定的行为规章、考核标准,等等;第三层面是一切可能对新闻事业产生影响的客观因素,既包括社会的经济条件、政治、法律制度等易变因素,也包括民族心理、精神信仰、价值取向等稳定性因素。
主体人是新闻文化的创造者,客体是主体在新闻实践中的产物,它反映着一定时空下的新闻文化,并对新闻文化的塑造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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