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又称知晓权、了解权、获知权等,即公民获知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如出生情况、亲生父母等)[12]。在新闻传播领域,特指受众通过媒介获取上述信息,特别是公共生活信息的权利。
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受众有权按照个人所能选择的方式得到或探求所希望得到的消息情报。尤其当消息情报影响他的生活和工作并要求他不得不做出决定的时候,保障其知悉的权利更显重要。凡有意扣留消息情报,或传播虚假的失实的消息情报,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
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对这种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比如,1951年,芬兰颁布《政府文件公开法》,将知情权从新闻报道中的自由权独立出来加以确认。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在原则上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有的信息资料,并规定了保密权的限制条件。1974年,美国对该法的修正中,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公开其文件材料的范围,并规定了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时候,公民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律程序。1977年,美国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政府各部门属于讨论性质的会议应向社会公开。日本于1981年1月通过《情报公开权利宣言》,将知情权列为国民的固有权利之一。
在我国,虽然知情权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公民在我国享有知情权是有宪法保障的,在实践中也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新闻活动中,这条规定的主要内容逻辑性地包含以下内容:
(1)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www.daowen.com)
(2)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
(3)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
显然,这里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情权,因为公民要行使其他权利,首先当然是要知情,知情权是其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知情权的承认和重视。十六大报告则把“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规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这就是说,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应当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