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与责任统一的原则
所谓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现实社会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这同样适用于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要受到一定法律规范和社会权益的制约。如果违背了法律准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成为滥用自由,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了。
自由与责任在哲学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在于:有责任意味着不自由,因为责任以他人为中心,而自由以自我为中心;统一性在于:承担责任往往是为了自由,而自由需要承担责任来达到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自由是责任的基础,责任是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
新闻工作者有选择其行为自由的权利,就是在其所从事的新闻传播事业中享有一定按照自己意志进行自由行动的权利,也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些选择行为自由的条件,新闻传播活动负有的社会责任就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应通过一定的规范和措施来保障新闻工作者选择自由行动的权利。另外,新闻工作者选择自由行动并非毫无限制和随心所欲,否则就会出现放纵和任性的不良倾向,新闻工作者的自由应该是受一定法律、规范的制约协调,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对自己的行为选择后果负责的自由。新闻社会责任理论认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实现新闻自由不能破坏和危害社会其他个人或集团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而不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新闻工作者要本着自由与责任统一的原则,在有条件地行使自己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2.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何为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对应关系: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密不可分,权利是获取,义务是付出,没有付出,何谈权利,而没有获取,也就无所谓义务。某一个人或群体要享有一定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可享有相应的权利。(www.daowen.com)
从新闻从业者这一社会角色出发,新闻工作者享有社会赋予的权利,即新闻工作者享有通过一定手段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新闻知晓权、新闻采访权、新闻发表权等。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新闻工作者又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有义务维护人民的新闻权利,客观、真实、迅速地依法采写、编发公众欲知的各类信息;有义务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有义务接受人民监督和国家管理等。只有这样,新闻工作者才能更好地享有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新闻工作者权利和义务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在享受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3.目的和手段统一的原则
目的和手段是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一对哲学范畴,反映了人在认识、改造世界过程中主体与外界对象的关系。“所谓目的,是主体依据外界情况和主观需要而提出的行动目标,即实现存在于主体头脑中实践后的结果;所谓手段,是为达到目的,实现目的的主体所用的工具、操作方式、方法。”[7]目的和手段在一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目的是主观的,手段是客观的,手段是主体在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中所采取的一切中介。但目的和手段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二者互为自身存在的前提,手段以实现目的为依据,目的规定手段;同时手段产生目的,不存在没有目的的手段,目的没有手段,也就不可能实现。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实践同样要考虑到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新闻工作者新闻传播活动的明确目的决定了手段的性质,其具有的“善”的目的决定了新闻实践活动要通过一定“善”的手段来实现,否则就会产生反作用而不能达到预期的“善”的效果。新闻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坚持目的与手段协调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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