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小学课堂管理:教师权力及其资源》

《中小学课堂管理:教师权力及其资源》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教师权力的制度性资源。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要求教师对学生严加管束,而学生必须对教师绝对服从。这种传统的教学观念和师生关系模式对师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同时也被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所认同,这成为教师权力的又一个外在资源。不仅如此,学生家长为了使学生通过教育实现社会升迁的目的,不惜把自己的权力转交于教师,从而强化了教师“管束”学生的意识。

《中小学课堂管理:教师权力及其资源》

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组织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韦伯认为,权力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为者不顾反对意见,去强行执行自己的意愿,也不顾这种意愿会带来什么后果。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权力集中于某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体现出权力关系的不对称性。权力具有两极性,涉及到主动的一方(施权者)和受动的一方。权力的形成需具备两个条件,即动机和资源。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动机,资源的力量就会减少;缺少资源,动机就会成为空谈。二者缺少任何一个,权力就会崩溃。制度性资源是教师权力(这里指实然权力)的首要资源。一般认为,“领导权力的渊源存在于外部组织体系和体制之中,而不是来自于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教师在实践中的权力往往是作为权利的派生物而形成的。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教师权力的制度性资源。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中与学生有关的有以下两条较突出:

a.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www.daowen.com)

从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所具有的权力来看,相对于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班级生活来说,这两条法律实在是有点太过笼统了,当然也为教师的实然权力的产生提供条件。教师可以为着一个良好的目的——传授知识,选择不良好的手段,而不去计较手段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以至忽略了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人们对传统师生关系模式的认同,是教师权力的第二个外部资源。我国文化传统中有许多优秀的东西,但由于长期处于封建宗法社会,于是铸成了一种压抑人性的较稳定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把单方面的服从作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缺乏广泛的人文背景,社会所重视的只是教育的控制功能。长期以来,社会期待教师在处理师生关系时,把家庭中的父子关系作为参照框架(所谓“师徒如父子”)。要求教师对学生严加管束,而学生必须对教师绝对服从。整个教学过程中,主要关心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重视知识的传递,忽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非智力因素等等。课堂上,教师期望的是学生按教案设想作出回答,教师的任务就是努力引导学生,直至得出预定的答案。学生在教学中实际上扮演着配合教师完成教案的角色。这种传统的教学观念和师生关系模式对师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同时也被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所认同,这成为教师权力的又一个外在资源。不仅如此,学生家长为了使学生通过教育实现社会升迁的目的,不惜把自己的权力转交于教师,从而强化了教师“管束”学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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