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家关系的法律或条约,是为了满足国家间外事交往需求而产生的,在21世纪的话语体系中,是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法律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具体而言是指由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为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基本构成是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家关系各个领域的各种法律原则。现代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民族自决等原则。从本质上讲这些法律原则为缔约各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
墨子的法治思想不仅涉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民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政治法和民法的国内法性质,还涉及诸侯国之间的交往领域,对战国时期的国家外交、国家关系以及国家争端的处理提供了建设性的方案,因而具有了超越国家私法的性质。鉴于战国时代国家混战、权力纷争的历史格局,墨子对于国家外事法律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外交合作,实现国家间的和平,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墨子认为在乱世图存,实现天下大治的历史使命中,各国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义务,因此,墨子制定的处理国家关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保障国家安全的非攻原则以及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发展原则。
(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的互爱互利原则
《兼爱中》曰:“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战争起源于不相爱,所以墨子认为止战的根本方法就是在诸侯国之间建立新的外交规则:“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兼爱中》)墨子认为家之大者为国、为天下,治国、治天下犹如治家,其原则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消除国家间、人际间以及家族间狭隘的利益局限,视人如己,视别家若己家,视他国若己国,那么彼此之间就不会有纷争、残害和野战了。所以墨子提倡国与国之间要互相爱护、互利互惠,不损害他国利益,就是保全自身的利益,各国之间团结和睦,才能共建和平发展的大同天下。
(二)“强不执弱,众不劫寡”的互不侵犯原则
基于兼爱、非攻的生存伦理,墨子的外交思想包含了尊重、平等、互爱、忠恕等对外关系的行为原则,墨子提出国家关系的理想状态是:“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兼爱中》)国家有大小、强弱之分,民众也多寡有别,但在国家关系中墨子反对霸权,反对欺凌和一切军事攻击行为,“若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非攻下》),视战争为天下之巨害。因此墨子反对一切干犯别国政治和侵伐他国疆土的强权霸权行为,主张各国改变以邻为壑的攻伐政策,能够在国家安全、民生安危方面达成共识,“易攻伐以治我国,攻必倍”(《非攻下》),放弃战争,和平发展,共同维护国家共存的和谐生态。之于国家安全考虑,虽然墨子也提倡居安思危、备战备患,但在墨子看来,国家的防御战略与军事储备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下之策,攻伐岂能定国安民?所以墨子主张“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视万国为一家,力倡兼爱,力推非攻,认为恃强凌弱是不仁道的丛林法则,国家以至天下的和平安全不是依赖战争实现的,爱中取利、爱爱互建。无疑,墨子的国家外交思想为其构建和平与发展的共存生态环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墨子“强不执弱,众不劫寡”的兼爱思想,对于今天全球安全体系的建构也富有建设性意义。
(三)“同忧之”“同救之”的国家依存法则
国家是拥有主权、疆域与公民的法律实体,主权独立不容干犯。但之于群生共在的天地时空,人类的群体属性和共存共有的利益链接无法打破,福祸相齐、命运一体也是无法改变的自然法则,因此墨子提出了“同忧之”“同救之”的国家依存原则。《非攻下》曰:“今若有能信效先利天下诸侯者,大国之不义也,则同忧之;大国之攻小国也,则同救之。小国城郭之不全也,必使修之,布粟之绝则委之,币帛不足则共之。以此效大国,则小国之君说。”墨子认为无论是以国家间的法律,还是国家间协议的形式来共同约定,各国之间都要以信义相交,和衷共济,建立互相依存的外交关系:对大国的不义,各国要同忧之共应对;对大国攻打小国,各国要一致救援;小国城郭损坏,就帮助它修缮;小国钱粮短缺,就救助供给它。国与国和睦如兄弟,以此小国安定,大国强盛,互助互利,各国的实力都能得到增强。由此国无征战之扰,民无劳顿之苦,必然民心归附、国家安好,国家治理的功效也会加倍增强。墨子在此提出的国家间互助依赖和共生互利的依存原则,涵盖大国小国,墨子试图以此来化解国家间的纠纷、消弭战争,共促人类的和谐发展。墨子这一观点在战国的历史语境中富有现实意义,国家之间,特别是弱小国家间基于相同的利益诉求,建立利益共同体,因为彼此间利益的牵制与共在,所以也形成了彼此间事实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这一约定得到有效实施,国家间战争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墨子的这一原则不仅惠及小国,在客观上也巩固了大国的强势地位,如果大国、强国也能参与到此种依存盟约中,对于实现“通维四夷,而天下莫不宾”的贤人圣治局面也大有裨益。从此种意义上讲,墨子的依赖生存原则对于提升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
综上所论,墨子的法治思想包罗政治、经济、外交等诸多领域,虽有抽象的理性成分,但大都是从历史经验和现实社会中探究原理而求证出的法理思想,没有泛泛的虚空理论,也无拘泥于传统的思维定式,体现出墨子学说一贯的实用功利取向。古代西方法治思想基于民本位的法理建构,追求平等、公义的道德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民主的政治与民生的平等,而韩非子等先秦法家则以法、术、势的权谋思想建构君本位的法治政体,其本质是维护君主的权威与统治,建立集权的、一体的政治统治。墨子的法治思想相对比较复杂含混,甚至有中庸的色彩,无法简单地将其定位为民本位或君本位的归属,因为墨子既有兼爱以利天下的民本思想,又有尚同、法天的王权意识。所以墨法既主张天子、王公行政要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消费要与民平等,适度享乐,否则要遭天法惩罚,这是出于民本位而施诸权力阶层的法规,天是执法者;另外为维护国家的稳定统一,保障政权的施政有力,墨子又以世俗法和天法的名义,要求臣下民众在思想意识,行为取向方面要绝对地一同于上,服从君主意志,上之所是,下必从之,否则必遭天谴。臣民这种不可置疑的奴性姿态无疑是专制集权政治下的民生体现,所以墨子的法治思想是矛盾的、二元的。另外,墨法将最高的执法权交给了莫须有的天志与鬼神,这也大大降低了墨子法治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显示出墨子的时代局限性和思维局限性。墨子思想不可能突破当时法家等学派对君主权威和国家形象的尊崇与维护,因而在立法、司法、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等法治思维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与理性欠缺,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注释】
[1]张知寒.墨子研究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243.
[2]徐希燕.墨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38.(www.daowen.com)
[3]李殿仁.墨学与当代军事[M].北京:中国书店,1997年版,第16页。
[4]孙卓彩.墨学概要[M].济南:齐鲁书社,2007:234.
[5]杨建兵.先秦平民阶层的道德理想:墨家伦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07.
[6]徐希燕.墨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48.
[7]杨建兵.先秦平民阶层的道德理想:墨家伦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08.
[8]徐希燕.墨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75.
[9]高一涵.欧洲政治思想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27-128.
[10]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7.
[11]高一涵.欧洲政治思想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28.
[12]高一涵.欧洲政治思想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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