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有财产保障法则:墨子理想国的思想建构

私有财产保障法则:墨子理想国的思想建构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之于社会法治和自立生存的意识层面,墨子又提出了对合法、合理财产权的认可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理确认。墨子认为百姓不是君王的私产,也依法享有生命的尊严与安全。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墨子肯定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但其对私有财产范畴和内涵等的界定还有待法理和法律层面的综合考量,毕竟任何文化和思想都处在历史的进行时。

私有财产保障法则:墨子理想国的思想建构

财产权是对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生活方式,物质财产的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对自我劳动所得进行排他性的持有保护,就是对公民生命权与自由权有力的保障。财产权是由人支配自己正当所得之物的权力,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却包含了人权的诸多要素。

墨子致力于建构生存平等、兼爱互助的理想社会发展模式,因此主张“有力相营”“有财相分”“有道相教”,实现经济的平等和道德的互助。但之于社会法治和自立生存的意识层面,墨子又提出了对合法、合理财产权的认可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理确认。追根溯源,墨子经济思想的出发点是社会各阶层的“赖力而生”、自给自足,对于“贪于饮食,惰于从事”(《非命上》)“不与其劳,获其实”(《天志下》)的寄生者严厉指斥,认为个体劳力所得的物产和职业薪俸所得都属于个人支配的私有财产,应当予以保护,这是基于法理的认知。因此墨子对“亏人自利”的盗窃、掠夺他人财产的不法行为大加鞭挞,“今有人于此,入人之场园,取人之桃李瓜姜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天志下》),墨子主张对于窃取桃李瓜果之类的小犯罪,也要被社会舆论谴责,被官府惩罚,因为他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历史经验显示:革命往往是从不平等开始,墨子认为这些暴力掠财行径一旦失控,就会导致天下大乱:“民之为淫暴寇乱盗贼,以兵刃、毒药、水火,退无罪人乎道路率径,夺人车马、衣裘以自利者,并作,由此始,是以天下乱。”(《明鬼下》)墨子主张对于偷盗、抢劫这类犯罪行为要施以重法、严加惩治,“使天下之为寇乱盗贼者,周流天下无所重足者”,使盗贼流寇不容于世,这样“善人赏而暴人罚,天下必治矣”(《尚同下》),才能实现墨子所主张的大治、大同的理想世界。(www.daowen.com)

虽然墨子维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权益,但墨子也主张在物力、财产有余的情况下可以分财于人、以力助人、接济贫弱,建立共享平等的生存世界。可见在墨子看来,法治社会首先要保障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拥有和支配权益,建立积极作为的群体生存意志;而墨子又提出了分财共有的社会生存原则,在墨子看来二者并不矛盾,因为分财于人是在实现“自足有余”的前提下实施的,是对社会道义和人际互助等道德范畴的建立与提倡。而且分财于人也不具有法制强力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伦理基础上的自发行为。所以,墨子法理思想的建构与其社会伦理思想模式的建构是相互融合的,既具有法的理性支撑,又包含了人情世界的道德伦理,是建立在兼爱互利基础上的尚同法制。另外,墨子关于私有财产范畴的法律界定也有超越历史的突破,基于墨家非乐、节用、节葬的消费思想,墨子维护人的生存权和生命自主权,在其节葬主张中明确地反对殉葬制度,认为把妻子、亲友、仆役等视为私有财产而随主人的死亡被毁灭的殉葬制度,是野蛮而不合法的。墨子认为百姓不是君王的私产,也依法享有生命的尊严与安全。《节葬下》篇墨子愤激地揭露殉葬制度的残酷与不法:“若送从,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从自然法的角度讲这是对生命尊严的极端践踏和剥夺,是极端的不平等、不公正。《辞过》篇中也有墨子对君王蓄私行为的批判:“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是以天下之男多寡无妻,女多拘无夫,男女失时,故民少。”墨子极力反对君王蓄养私妾的行为,认为这不仅剥夺了女性的生存意愿与自由,还造成了国家人口的失调与减少,这是不利天、鬼、人的不义行为,故不合法。在今天的公民权利法中包含了不得使人为奴隶和免于被奴役的权利,在墨子时代这项公民权益还没有进入法律的程序,墨子的主张确实开明且具有先见之明。可见,墨子对财产权益的维护,是与人的生存、安全、自由、平等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墨子肯定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但其对私有财产范畴和内涵等的界定还有待法理和法律层面的综合考量,毕竟任何文化和思想都处在历史的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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