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为法”是墨子的立法原则,从理论上讲,法的天意属性规定了政府权力的不可妄为,但法既是一种源自理性的规则,同时又是命令的结果。欧洲中世纪经院派哲学家圣多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统治社会者为共同的幸福而发布的真理的命令”[12],所以,被冠以神性或天志的法律,归根到底是出于统治者的命令,这个命令富有真理和公义的性质。但在人治背景下人的理性的缺陷或不足在所难免,而为谋求公共幸福的法律理应站在公众意志之上,维护法权的公正与平等,这是立法与施法的目的所在。所以要保障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尚同中》曰:“是以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墨子提出法的尊严与地位在于坚持持衡与公正的原则,赏贤能、罚恶暴,不杀无辜,不放过有罪。而且法律保障一切人的身份平等、生存的公义和法权的公正,法的平等权益超越个人的地位、权势与贫富限制。在墨法中最重要的法权平等是政治平等,即贤人身份与政治权利的平等。贤是居尊位、享厚禄、提升政治身份的重要条件,没有任何差别与歧视:“故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以才量人,贤者上位,实现士人阶层出仕机会的平等,以及量功分禄的阶层平等。墨子提倡“赏必当贤,罚必当暴”,这是墨子秉公执法、维护司法尊严与震慑的必要手段。《吕氏春秋·孟春纪·去私》记载墨家巨子腹的杀子事件,就是对“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执法精神的捍卫,以难忍之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公义,这也是墨家对“平等地公正”这一法治精神的最好诠释。
在宗法制的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亲情、血缘高于一切。《论语·子路》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据此孝子要为父亲的罪状开脱,隐瞒罪行,这就是孝道,亲情比法律更为重要。法律让位于道德的例子不胜枚举,最为典型的就是《孟子·尽心上》所载舜“窃负而逃”的故事,这是一个假设的命题:“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面对舜父亲瞽瞍杀人的假设命题,孟子给出的解决方案是:“(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舜要背着杀人犯罪的父亲潜逃到海滨,父子逃逸世外,欣然一生,忘记天下。孔孟之道,圣人之言,都是人伦道德的最高示范,而孟子执法犹且如此含混,所以情高于法、权大于法、法外施恩的现象在中国封建司法领域不足为奇。而墨子及墨家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正义的坚持和维护,在法治观念淡薄、人治高于法治的时代难能可贵,但“墨子的法律主张乃至整个学说体系的空想性,使他的学说注定不能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13]。(www.daowen.com)
墨子的法权平等思想,不仅体现为民众政治权利、法律权益等方面的平等,还包括对生存平等、生死平等权益的维护。墨子主张人生而平等且要平等地生,这些法理思想都包含在墨子所推行的节用、节葬、非乐等生活消费原则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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