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墨子理想国:天为至法的持衡与正义法理

墨子理想国:天为至法的持衡与正义法理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墨子法治思想中对天志和天法的伸张,是以天的自然持衡与正义属性来规诫君权、劝导人性,表现出“屈君而伸天”[11]的政治意向,也具有自然法的意识。墨子对天志、天法的探索与肯定,并不意味着墨子提倡君权与神权统一的合体政治,即政教合一,在墨子的法理思想中君主的权位不仅出于神惠,还来自民爱,即百姓的拥戴。

墨子理想国:天为至法的持衡与正义法理

在中国封建政治思想中法的意识并不明确、完备,而且之于人治政体,政府和法律的产生都是出于权威者的意志。西武帝时的酷吏杜周就曾言:“三尺(律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法律是怎样产生的?法律的实质是什么?杜周认为从前国君认为对的就写成了法律,后来国君认为对的就记载为律令。适合当时情况就是正确的,不必要遵循古代的圣王法度。所以在封建专制政体下,法律完全出于君王的意志,因而臣属揣测上意、阿谀执法,法律反而助长了君王的专政集权,而绝对的寡头政治和无限制的权力都是违背人民意志和自然法则的,所以不具备正义和民主的法理属性。人类的法治思想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日渐成熟的,因地理空间、国情制度和文化意识等的不同,也形成了东西方不同的立法原则和法理体系。但就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而言,在东西方法治精神上却有共识,即立法与行政的分立与制衡,从而避免产生绝对的世俗权力垄断。于是在东西方古老的法治思想中诞生了最高的权力意志,即作为终裁者意象出现的神与天。

“谢雪卢(西塞罗)以为‘法律是最高的天理,从自然生出来的’,凡不是有神法而来的法律,都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律”[9],基于自然法原则,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产生于自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价值,是衡量人定法的终极标准。其实,墨子天为至法的主张与西塞罗的法治思想极为一致,即人法根源于神法,神法代表终极的法权,只不过墨子将神的概念置换为至高的天而已。墨子法治思想的本质在于制约权力,在墨子看来即便是“奉天承运”的天子,也不具备完美的政治道德,其行为也并不完全符合正义。而墨子认为正义在天,天的意志就是正义,“故子墨子置天志以为法仪”(《天志下》),“墨子所谓法仪便是正义,墨子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为标准,正义本于上天好生之德”[10]。“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法仪》)墨子认为天道广大无私,施恩深厚而不自居,光耀世界永远不衰,所以圣王以天为法则,行动从事必须符合天的意志,即天之所欲。天所欲者是人们相爱相利,天所厌者是人们相恶相贼,所以天是正义和良善的道德意象,一切的政体行为与个人作为都应受到天法的制约与规范,天子也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其行为也要符合法仪,受到天法的评判与裁决。世俗的法律都有特定的执法对象和适用规条,但天法覆盖万有、无所不及,能够判断世间一切的是非曲直,行使赏罚的权力,所以墨子提出天子以至庶民行事“莫若法天”,“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墨子提出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都要遵从天志,不逾法度。“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法仪》),这就是天的正义原则,墨子以天的权威来维护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正义性和制衡性。《天志中》墨子还引用先王之书印证天仪的至高无上:“曰:‘明哲维天,临君下土。’则此语天之贵且知于天子。不知亦有贵,知夫天者乎?曰: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然则义果自天出矣。”先王之书认为高明圣哲的只有上天,上天比天子还要尊贵聪明;只有天是最尊贵最聪明的,义是从天产生出来的。因此墨子提出天子的执政能力与施政果效,以及王公大夫等官职人员的为政品德也要有天法衡量:“观其刑政,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反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故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将以量度天下之王公大人、卿、大夫之仁与不仁,譬之犹分黑白也。”(《天志中》)各级官员正长行政顺从天意者,即为善政;逆天而行者,即为恶政,违义而行的恶政必遭天谴。所以墨子认为立天志为法则、标准,来衡量万物,天下事务人情就了然可知,是非善恶也会自然分明。

可见,与西方建立在法理基础之上、根据理性原则制定的法律有所不同,墨法人治的倾向更加明显,那就是中庸权宜、变通务实。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天是法理意义上的至高者,但它在世间的影响力、执法力都是人赋予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天在中国文化意识中更多地充当了器的工具角色。孔子“执无鬼而学祭礼”(《公孟》),并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对天与鬼神的祭祀出于世俗的目的而非信仰意义上的虔诚,而墨子所列顺天意而得天下的圣君尧、舜、汤、武,以及逆天志得报应的暴君桀、纣,都是后历史时代的经验之论,因果自成,其中天意与否无可验证,所以天执法的事实本来就缺乏明证,而天执法的效果就更加难以确证了。但在战国乱局和有限的文化视野中,作为学术思想的诸子学说处于在野的社会地位,远不具备开启民智和伸张民意的文化和文明层次,除了借助天志,墨子没有更好的选择。墨子法治思想中对天志和天法的伸张,是以天的自然持衡与正义属性来规诫君权、劝导人性,表现出“屈君而伸天”[11]的政治意向,也具有自然法的意识。在中国传统文化生态中,以天为法、法天而行的思想几乎贯穿诸子各家。《老子》第79章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道家认为天道不偏不倚,平衡万物而庇佑善人。西汉戴圣的《礼记·哀公问》中记载了孔子对天道的阐释:“(天道)贵其不已。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是天道也;不闭其久,是天道也;无为而物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可见儒家已经为天道的自然属性加饰了人文精神和政治文化色彩。天的政治和道义属性在封建历史朝代不断地被充实完善,到汉武帝时董仲舒所推行的“天人感应”之说,以谶纬之学图解政治,助长了对天法、天威等观念的张扬,也使天法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www.daowen.com)

墨子对天志、天法的探索与肯定,并不意味着墨子提倡君权与神权统一的合体政治,即政教合一,在墨子的法理思想中君主的权位不仅出于神惠,还来自民爱,即百姓的拥戴。墨子说:“凡使民尚同者,爱民不疾,民无可使。”(《尚同下》)如果君王不行仁政、不爱护百姓,百姓就可以不遵从君王的命令。“观其事,上不利乎天,中不利乎鬼,下不利乎人,三不利无所利,是谓天贼”,“姑夫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即可得而知也。”(《天志中》)对于那些憎人害人、违背天意的残暴君王,不仅百姓背弃,还要遭上天惩罚,所以在墨子思想中百姓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重视,成为天意的组成部分。

综上观之,墨子天为至法的思想具有实用的目的归属,也充满了理想的主观成分,而且墨子引以为证的理论和事件大多都是出于过往的历史。墨法理论来源于对历史经验的概括和对社会现实的观察归纳,没有进行前瞻性的探索与拓展,因而也限定了墨子法治思想的指导意义和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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