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文教育课程|《教育漫话》篇

人文教育课程|《教育漫话》篇

时间:2023-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8我说过,儿童在学习法文和拉丁文的同时,还可以学习算术、地理、年代学、历史和几何。因为,当他刚刚懂得这两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时,就用法文或拉丁文教他这些知识,他便能在学习语言的同时,又获得这些科学的知识。§179当他牢记了地球仪上的各个自然部分之后,便可以开始学习算术。§183当我说年代学是他应当精通的一门科学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他应当精通年代学中的各种琐屑争议。

人文教育课程|《教育漫话》篇

§178 我说过,儿童在学习法文和拉丁文的同时,还可以学习算术、地理、年代学、历史和几何。因为,当他刚刚懂得这两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时,就用法文或拉丁文教他这些知识,他便能在学习语言的同时,又获得这些科学的知识。

我认为,这些科学的学习应从地理开始,因为地球的地貌、世界四大洲的位置与疆界,以及各个王国和国家的位置与国界等知识的学习,都仅仅是一种视觉与记忆力的练习,所以儿童一定会高兴地去学习,并将所学到的东西记住。这是确实无疑的,我现在住的宅子里就有一个儿童,他的母亲用这种方法教他地理,效果很好,他还不到六岁,就已知道了世界四大洲的疆界,能够随时在地球仪上指出任何一个国家的位置,在英格兰的地图上指出任何一个郡县的位置;他还知道世界上一切大的江河、海角、海峡和海湾,能够说明任何一个地点的经度和纬度。我承认,他从地球仪上应当学到的东西,当然不止这么一些通过视觉和死记学会的东西。然而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和准备,一旦他的判断力足够成熟了,余下的一切就会变得很容易学习;此外他的时间相当充裕,由于乐于求知,他在不知不觉中就可学会语言。

§179 当他牢记了地球仪上的各个自然部分之后,便可以开始学习算术。所谓地球仪上的各个自然部分,我是指用各种名称与不同国家标明的陆地与海洋的方位,不包括那些仅仅是为了更好地改进地理科学而被发明出来的、人为的和想象的界线。

§180 算术是最简单的因而也是最初的一种抽象推理,我们大家通常都会或者说都习惯于进行这种推理;它在日常生活事务的各个方面都被广泛地使用,以致没有它我们就几乎做不成任何事情。毫无疑问,一个人的算术是懂得越多越好,越精通越好。因此,儿童一旦有了计数能力,就应当尽早去练习计数;他应当每天都进行这种练习,直到掌握数字的技术为止。他懂得了加减法之后,就可以在地理的学习上更进一步了,先让他熟悉地球的两极、气温带、平行圈与子午线,再让他懂得经度及纬度,并让他根据经纬度去学会使用地图,根据地图两侧的数字去弄明白各个国家的位置,以及如何在地球仪上找到那些国家。等到他学会了所有这些东西之后,就可以去研究天球仪了;先让他了解天球仪上的各种圈带,尤其要注意观察黄道或黄道带,在心里把它们全部弄清楚,然后让他了解各种星座的形状及位置,可以先在天球仪上指给他看,再从天上指给他看。

这一步工作做完后,他对我们所在半球的星座就有了相当的了解,这时,就可以教给他一些我们这个行星世界的知识了;为此目的,不妨让他对哥白尼学说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向他说明各个行星的位置以及它们各自与其旋转的中心——太阳——的距离。这可以以最简单最自然的方式,让他了解行星的运行理论。既然天文学家们不再怀疑行星是围绕太阳运行的,他的进一步学习就应该以这种假说为基础,因为这种假说不仅最简单、最不会使学习者感到困惑,而且其本身也最倾向于符合真理。这方面的教学也与其他各种教学一样,教导儿童时必须十分注意,要从简单易懂的地方开始,每一次所教的内容要尽可能少一点,要等到所教的东西在他们头脑里扎根之后,才可进入到下一步,教那门科学里的新东西。一开始可以给他们一个简单的观念,等到他们能够正确而充分地理解之后,才可以在走向教学目的的过程中进一步教他们第二个简单的观念;这样缓和地不知不觉地一步步向前走,儿童就可以既不困惑也不惊愕地开启他们的悟性,扩展他们的思想,乃至远远超过人们可以预期的程度。此外,任何一个人一旦自己学会了某种东西,如果要让他牢记不忘,要鼓励他继续前进,那么最好的办法则莫过于让他将这种知识再教给别人了。

§181 当他按上述方法熟悉了地球仪和天球仪之后,就可以尝试着学一点几何了;就此而言,我觉得欧几里德的前六卷就足够他学的了。因为我有些怀疑,更多的几何学内容,对于一个事业家来说是否必要或有用。至少,他已跟导师学了这么多的几何,如果他具有几何学的天赋和兴趣,那么即使以后没有教师指导,他也能够通过自学独立前行了。

因此,地球仪和天球仪是必须要学习的,并且要努力学习;而且我觉得,如果导师能够仔细地区分什么是儿童能够认识的,什么是儿童认识不了的,那么这种学习还可以尽早开始;这里有一条规则,其适用范围也许相当广泛,那就是:如果仅仅是为了练习记忆,那么只要是他们感觉得到的东西,尤其是他们看得见的东西,都可以教给儿童;比如一个年龄很小的幼儿,只要他知道自己所居住的房屋,那么就可以在地球仪上教他,哪儿是赤道,哪儿是子午线,哪儿是欧洲,哪儿又是英格兰,如此等等,只是要注意,一次不要教得太多,也不要在他还没有完全掌握所教的东西并牢记它们之前,就让他学习新的东西。

§182 在学习地理的时候,他还应当同时学习年代学。我这儿说的是年代学的总体轮廓,这样他便可以对整个人类历史的进程,以及历史上人们划分的几个重要时代,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历史是一个优秀的教师,能教人审慎,教人懂得人类社会,所以正是绅士或事业家应当学习的东西;不过,缺少了地理和年代学这两种知识,历史就会记载得不像样子,没有什么用处;它只会成为一堆乱七八糟的事实材料的堆积,既没有秩序,也缺乏教益。有了年代学与地理,人类的各种活动才能够按照时间与国籍,分别归入自己应有的位置,唯有在这样的自然秩序下,人类的那些活动才不仅容易记住,而且也便于观察,从而使人能够更好地更加有效地阅读它们。

§183 当我说年代学是他应当精通的一门科学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他应当精通年代学中的各种琐屑争议。这种争议是无穷无尽的,其中的大部分争议对于一个绅士来说也无关紧要,即使它们容易得出结论,也不值得去探究。因此,年代学家的所有那些学术性争吵,都应该完全避免。关于这门学问我所见到的一本最有用的书,是Strauchius的一本小册子,已印刷了12次,书名叫做《年代学要略》(1),从中可以选出一个年轻绅士所应学习的全部年代学知识;因为学生是不必去学习这本书的全部内容的。作者在书中已按照“儒略周期”(2)重新标明了一切最著名或最有用的历史时期的年代,这是人们在年代学上所能运用的最容易、最简明、最可靠的方法。除了Strauchius的这本小册子外,还可以加上Helvicus所编的年代表,这是一本随时都用得着的书。

§184 最能给人以教诲的莫过于历史,最能给人带来愉快的也莫过于历史。因为它能给人以教诲,所以成人应当研究它;因为它能给人带来愉快,所以我觉得它最适合于年轻人学习。年轻人一旦学过了年代学,了解了本地所经历的几个历史时期,又能按照“儒略周期”重新标明它们的年代,他就应该去学一点拉丁史了。学习用书的选择,应当以文体平易为标准;因为无论他从哪本书读起,年代学都能使他的阅读免于混乱;此外,题材带来的乐趣也会吸引他去阅读,使他在不知不觉中就学会了拉丁文,而不至于像一般儿童那样,仅仅为了学拉丁文,便要去阅读罗马演说家和诗人的作品之类的自己力所不及的书籍,为此深受困苦。当他通过阅读掌握了比较容易的作品——例如Justin、Eutropius、Quintius Curtius等人的作品——之后,再去阅读难度较大一点的作品,就不会感到非常困难了。这样,从最简明最容易的历史作品读起,循序渐进,最后他就可以读懂那些最困难最高超的拉丁文作品,如西塞罗、维吉尔和贺拉斯等人的作品了。

§185 儿童如果从一开始就在其力所能及的一切事情上,多靠实践而少靠规则,去学习关于德行的知识;如果他能养成一种习惯,爱好名誉而不爱满足私欲;那么,我不知道除了《圣经》上所说的之外,他是否还应该再读任何其他的道德论说。我也不知道,在他为了知道一些德行的原则和戒律以便指导生活,而不是像学生那样为了学拉丁文,从而去阅读西塞罗的《论责任》(3)之前,他是否应该学习任何一种伦理学的体系。(www.daowen.com)

§186 当他充分消化了西塞罗的《论责任》,加之又读了普芬道夫(4)的《论人和公民的责任》(5)之后,就可以让他再去读一读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6),或者去读另一本也许写得更为出色的书,即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和族类法》(7);从这些书中,他可以学到人的自然权利、社会的起源与基础,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这种关于民法与历史的一般研究,一个绅士不仅应当接触,而且应当终其一生孜孜不倦地仔细加以研究。一个有德行有教养的年轻人,如果精通民法通则(民法的这个部分并不关注民事案例中的法律花招,而是根据理性原则讨论文明国家中的一般事务和交往),又通晓拉丁文,并写得一手好字,那么他就一定能够脱颖而出,有把握谋得职业,并到处受到重视了。

§187 要是认为一个英国绅士可以不懂得本国的法律,那是令人奇怪的。一个绅士无论身居何位,都必须懂得法律,据我所知,无论是当一个地方治安法官还是当一个国务大臣,不懂法律都是不能胜任的。我的意思并不是说,绅士必须懂得法律花招或法律辩论技巧;因为绅士的职责是要寻求是非的真实尺度,而不在于掌握一些窍门,知道怎样去避免做某一件事并确保自己能做另一件事,因此,只要他致力于为国家服务,就不应该这样去研究法律。为了这个目的,我以为,一个绅士如果不打算以法律为职业,那么他研究法律的正确办法是,读一些论述普通法的古典著作,再读一些根据普通法对英国政府进行说明的近代著作,由此对我们英国的宪法和政府有一个了解。对此获得了一个正确的观念之后,然后再去读一读英国史,附带读一读历史上每个王朝所制定的法律。这样做,可以使人明白英国的各种法令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以及这些法令的真实依据和应有的分量。

(1) 书名原文为拉丁文Breviarium Chronologicum——译者注

(2) “儒略周期”(Julian Period),一种记日系统或历法,1582年由J.J.斯卡里格设计出来,自公元前4713年1月1日起连续计日,现在主要为天文学家使用,不同于儒略历(Julian calendar,另一种历法)。——译者注

(3) Offices,中文译文可见《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译者注

(4) Puffendorf(1632—1694),德国国际法专家和法理学家,对德国的自然法哲学影响很大,其著作为洛克卢梭所推崇。——译者注

(5) 书名原文为拉丁文de Officio Hominis & Civis——译者注

(6) Grotius, de Jure Belli & Pacis。中文译文可见《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注

(7) 书名原文为拉丁文de Jure naturali & Gentium——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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