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关于棍棒的使用,大家也许会提出疑问:它作为一种最终的矫治手段不能不用的时候,应在什么时候、由谁执行呢;是否应在儿童刚刚犯了错误、过失还历历在目时趁热打铁地立刻执行;父母是否应当亲自责打孩子。关于第一点,我以为不应当在犯错误的当时立刻执行,怕的是感情用事;如果感情用事,那么即使棍棒使用得过了分,它也会失去应有的效力;因为儿童也看得出来我们感情用事。不过我在前面说过,凡是冷静地出自于父母的理性的行为,就具有最大的力量;这种区别,他们并不是分辨不出来的。其次,假如你有做事考虑周到的仆人,能够担负责打的责任,同时家里又有管教孩子的地方(如果请有导师,那无疑会有这样的地方),那么我认为,虽然责打的命令应由父母发出,责打的时候父母也应在场监视,但是责打最好由别人直接去执行;这样既可以保持父母的威信,而儿童因蒙受痛苦所生的怨恨,却会转向执行责打的人。因为我认为,做父亲的人是不可多去责打儿子的,除非万不得已,到了最后一步,没有别的办法可想;到了那种时候,也许做父亲的才应当亲自去执行,以免他很快就又忘了。
§84 但是我在前面说过,在管教儿童方面,棍棒惩罚是最不可取的一种方法,所以也是最后才可以使用的方法,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之下,一切比较温和的方法都试验过了,都失败了,才可以采用;这一点如果能够得到遵循,那么棍棒是很少用得着的。因为,一方面,儿童即使会在某件事情上偶尔当面违犯父亲的命令,也不会常常违犯父亲的命令,另一方面,做父亲的既不应通过严厉的规则、利用自己的绝对权威去干预儿童的幼稚的或无关宏旨的动作,因为儿童在那里本应该享有自由,也不应去干预儿童的学习或进步,因为在那里是不应当进行强迫的;除此之外就只有邪恶的行动需要禁止了,在这里儿童有可能顽固不化,所以才用得着棍棒;所以凡考虑周到、能正确地对孩子进行教育的人,是极少有机会运用棍棒的。可是儿童在7岁以前,除了说谎或者一些不良的恶作剧以外,还会有什么恶行竟会在父亲直接禁止以后,反复重犯,以至被人视为顽固不化,加以责打呢?假如儿童在刚刚表现出任何一点邪恶的倾向时,就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开始时向他表示惊愕,再出现时父亲、导师以及一切左右亲近的人都给他一点严厉的眼色,同时按照以前所说的对待没有名誉的儿童的办法去对待他;直至使他明白自己的过失并为此感到羞愧,我觉得这样一来,其他惩罚就都用不着了,也不再会有责打的机会了。棍棒惩罚之所以必要,通常都是以往过于纵容、疏于管教的结果;如果邪恶的倾向自始就受到监视,儿童最初做了不规矩的事情时,就能为那些比较温和的方法所矫正,那么我们每次所要对付的毛病,是很少会超过一种以上的;那时我们便很容易将它改正,用不着嚷嚷闹闹,也不需要棍棒那样的粗暴管教了。这样,这些毛病就会在刚刚出现时被一个接一个地铲除,一点不留下它们出现过的痕迹或记忆。但是我们(纵容了自己的小宝贝)让他们的过失滋生蔓长,一直到了根深蒂固、杂草丛生、连我们自己也因之感到羞愧不安的时候,才不得不起而加以犁耙;那时铲锄就必须深入土中,才能达到过失的根蒂了;哪怕用尽气力,费尽功夫,也难以清理那已被满地杂草败坏了的苗地,不再能使我们希望得到丰硕的果实了。
§85 如果能够遵循这种办法,那就可以使父子双方都省除了那种由于反复的训诫和繁多的清规戒律所引起的麻烦。因为我认为,就那些(父亲唯一应该利用自己的权威加以干涉的)会导致恶习的行为而言,在儿童没有犯过之前,事前全都不必加以禁止。因为这种不合时宜的禁止,即使不产生更坏的结果,至少也相当于告诉了儿童,这些禁令假定儿童也许会犯那些行动,其实儿童如果根本不了解这种种过失,很可能会更加安全一些。阻止这种过失的最好方法,我已经说过,是在第一次发现儿童具有邪恶倾向的行为时,立即表示出一种惊愕的态度。例如,当第一次发现他说了谎、或作出了任何不良的恶作剧,最初的医治方法,应该是把它当作一件奇怪可怕的事,说想不到他居然会作出这种事情,使他感到羞愧而不再作这种事情。
§86 (很可能)有人会提出异议说,无论我觉得儿童怎样易于驾驭、利用羞辱和赞誉的温和方法怎样优越有效;事实上有许多儿童,他们如果没有棍棒的驱策,是决不肯专心于读书、去学习他们应该学习的事物的。我想,这里所指的,恐怕只是一般学校所流行的语言教学,它们在可以找到其他方法的地方,也从来没有尝试过那些方法。否则,为什么儿童学习拉丁文与希腊文需要教鞭的驱策,而学习法文与意大利文却用不着呢?儿童学习舞蹈、学习击剑都不用教鞭;就是学习算术、学习画画等,他们自己也很能用功,用不着教鞭;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文法学校里所教的东西或者所用的教学方法,确有不适合儿童的年龄特点的地方,使得儿童非有教鞭的驱策不肯学习,而且即使在教鞭的驱策之下也是极为勉强的;否则,要说只有棍棒才能让儿童去学这些语言就是错误的。(www.daowen.com)
§87 即使可以假定,有些儿童的确漫不经心或者懒惰成性,无法用我所主张的温和方法使他们去学习(因为我们应该承认,世界上有各种性情的儿童),但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所有的儿童都得用粗暴的棍棒教育。而且,在比较温和的方法没有彻底实施以前,我们也不能就下结论,断定某个儿童是无法用比较温和的方法去管束的;万一它们真不能够使儿童努力、去做他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对于这种顽固不化的儿童也并不原谅。对于这种儿童,棍棒是一种正当的矫治;但是责打的方式应当与通常的不一样。对于故意荒废学业、面对父亲的明确认真的命令,仍旧执意不做力所能及的事情的儿童,不可因为他没有执行任务就狠狠地打两三下了事,此后又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因为同样的过失给予同样的惩罚;我以为,到了儿童明显地表现出故意不从、不能不使用棍棒的时候,惩罚应该更加沉着严厉一些,责打应该持久一些(同时应该伴之以训诫),直至能从儿童的面容、声调与屈服中看出责打对于他的内心发生了作用,不只是感到痛苦,而是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融化在真挚的悲悔里面,才可以停止责打。假如这种惩罚的方法在适当的间隔时间实施过几次,并且极其严厉,同时父亲对他始终明白表示着不高兴的样子,却仍旧没有效果,不能触动他的心灵,使他日后变得顺从,那么棍棒又有什么用处?我们又何必再用棍棒呢?责打如果不能产生良好的影响,它看起来便不像是出于一位有同情心的朋友的善意,而像是出于一个被激怒的敌人的愤怒了;这种惩罚只是惹人恼火,却没有一点点使人改进的希望。任何一个父亲如果不幸有了这样一个桀骜不驯的儿子,那么除了替儿子祈祷以外,我真不知道他还能做什么了。不过我想,如果从一开始就能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儿童,那么,会变成这个样子的儿童毕竟还是极少的;即便存在着这样的例子,它们也不能成为通则,并不适用于那些本性比较善良、可以用较好的办法去管理的儿童的教育。
§88 假如家里能有一个家庭教师,他能自居于为人父亲的地位,担当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喜欢教育工作,并且从一开始就能专心地实行它们,他以后就会发现,自己的工作是很轻松的;而你的儿子呢,我想,则会在短期内在学习与教养两方面都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成就。但是,没有得到你的同意与指导,任何时候都决不能让他打孩子;至少也得等到你有了经验,摸清了他的脾气,知道他确是一个小心谨慎的人才行。不过,为了保持导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不能让孩子知道他没有责打的权力,而且你自己对他应当非常尊敬,并且要全家的人都同样尊敬他:因为你是无法指望,你的儿子会去尊重自己的父母或者他人所轻视的人的。假如你觉得他应该受到轻视,那你就是选错了人;假如你对他表现出任何一点轻视,那么他也难逃你的儿子的轻视: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无论导师本人具有多大价值,无论导师有多大教育能力,但对你的孩子来说这些东西都已丧失了,而且此后也决不会对他有任何用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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