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家级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置而言,国家旅游管理体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旅游局模式
其特点是单一行使旅游管理职能,直属于内阁或国务院,规格低于“部级”。如我国原国家旅游局和泰国旅游局均采用这种模式。
(二)旅游部模式
这种模式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管理职能单一,只负责旅游;二是机构为部级规格。全世界有20多个国家设立了旅游部。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对旅游创汇的期望很大,而旅游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特点,要发展旅游业甚至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超前发展,就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政府机构。2018年3月,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三)混合职能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旅游管理部门并非单独设立,而是与一个或几个相关部门合在一起发挥职能。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旅游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构成一个部,或在交通部下设旅游局,如埃及旅游与民航部、斯里兰卡航空旅游部等。
(2)在工业、商业或贸易部下设旅游部门,如美国商务部下设旅游局、芬兰在工商部下设旅游局。
(3)文化娱乐部门与旅游部门构成一个部,如澳大利亚体育、娱乐与旅游部,巴基斯坦文化与旅游部。
(4)在综合经济部门下设旅游部门,如荷兰经济事务部下设的旅游司。
(5)野生动植物部门与旅游部门组成一个部,如肯尼亚旅游与野生动物部。(www.daowen.com)
(6)其他部门与旅游部门组成一个部,如将通信、信息或宣传等部门与旅游部门组成一个部,如新西兰旅游与宣传部、印度尼西亚电讯旅游部等。
混合职能模式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大都采用这一模式。主要原因是这一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旅游业综合性较强的特点,有利于旅游部门与主要相关部门之间实现有效配合和协调。
(四)旅游委员会模式
其规格等同于一个部或比部高出半级,主要是适应旅游业综合性的特点,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协调作用。因此,旅游部门在部分国家属于协调部门,而非权力机构。这种模式只被少数东欧国家等采用。
随着旅游业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和地位的不断提高,各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也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
一方面,部分没有设置中央旅游行政机构的国家纷纷设置了旅游机构;另一方面,部分已经设置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国家,则在不断强化旅游机构在中央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为了适应旅游业综合性的特点,很多国家开始建立和健全旅游协调机构。尽管机构的形式各异,但有如下共同点。
(1)成员的广泛性。凡与旅游业直接关联的政府部门,都成为该协调机构的成员。
(2)机构的权威性。该机构主要从事协调工作,多由政府总理或副总理亲自挂帅,成员或为有关各部部长、副部长,或为有关各部主管局长等。该机构一旦形成决议,政府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
(3)旅游部门的主导性。由于协调机构服务的对象是旅游业,旅游行政部门的代表在协调机构中通常处于主角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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