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是指那些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满足其需要的单位和集体。目前在我国,直接参与旅游经营的企业有很多,如酒店、旅游开发商、旅游经营商等。这些企业在参与经营的过程中,所占有的资源不同,提供的服务类型也不同,当然所获得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他们处于一种非平等的竞争格局中。而不管是哪一种旅游企业,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方面不承担直接责任,普遍缺乏强制的约束和有效的激励。因此,部分人将旅游企业看成旅游业中的“坏蛋”,常常将旅游企业描述成仅仅关心利润的家伙——鼠目寸光且利欲熏心。然而,旅游企业是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纽带和桥梁,他们既具备专业技能,又可服务于旅游者。
旅游企业的角色行为具有“双刃剑”的功能。一方面为生态旅游社会文化环境系统注入新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及能量;另一方面,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对环境资源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因此,旅游企业尤其应遵循企业伦理道德,坚持环境影响最小化行为守则,并处理好旅游收益和环保补偿的关系。在我国,目前直接参与旅游经营的企业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资源管理部门合二为一或者由其衍生出的旅游企业,此类企业占大多数;第二类是外来的投资者投资和经营的企业;第三类是当地社区居民开办的个体户或者集体所有制的旅游企业,这类企业比例较少。这些企业在参与经营过程中,所占有的资源不同,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所获得利益也不同,总体而言,各类企业处在一种非平等的竞争格局中。其中前两类企业凭借机制、资本的优势,垄断了大部分营利性的业务,而第三类企业则只能提供一些简单的服务。不管是哪一类旅游企业,由于其对自然资源和文化方面的成本不承担直接责任,因此,在保护当地利益方面普遍缺乏强制的约束和有效的激励。(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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