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旅游目的地,是指吸引旅游者在此做短暂停留、参观游览的地方。旅游通道将客源地和目的地两个区域连接起来,是整个旅游系统的桥梁。
从传统的旅游理论来看,旅游目的地更多的是从地理意义上来进行分类,比如按照城市、地域等进行分类。英国学者霍洛韦指出,具体的旅游胜地、一个城镇或整个国家或者地球上一片更大的地方都可以成为旅游目的地。当前,伴随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目的地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主观概念。布哈利斯(2000)把旅游目的地的范围设定为一个特定的已知地理区域,在这个区域当中旅游消费者被看作是一个政府框架,这个政府框架是独立的完整的且有统一旅游业管理和规划。即由统一的旅游目的地管理机构来对这个区域进行管理。具体来说,旅游目的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景点型旅游目的地、城市型旅游目的地、国家级旅游目的地和区域型旅游目的地。
2004年世界旅游组织确切地将旅游目的地定义为物理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平均每个游客起码待一个晚上,这个空间包括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具有地理区域和行政界线的,可以通过影响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要素来体现管理活动、形象和旅游者满意度。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目的地做了较为全面的定义和概括,在这个定义中明确规定了旅游目的地及旅游目的地利益相关者概念。
保继刚(1996)指出,旅游目的地是旅游者停留活动的地方,是指附着在一定地理空间上的旅游资源,并且将其基础设施及相关设施统一联系在一起。崔凤军(2002)提出,旅游目的地是一个拥有统一整体形象的旅游吸引物的开放系统。以空间尺度作为衡量标准,旅游目的地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或一个具体的旅游景区(景点)都可以是旅游目的地。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旅游目的地是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与游客体验相结合的整体。
张辉认为,旅游目的地是指拥有特定性质旅游资源,具备了一定旅游吸引力,能够吸引一定规模数量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特定区域。张辉提出旅游目的地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可以满足旅游者某些旅游活动需要的旅游资源;二是要拥有各种相适应的旅游设施;三是该地区具有一定的旅游需求流量。(www.daowen.com)
魏小安和厉新建指出,旅游目的地最简单的定义就是能够满足旅游者终极目的的地点或主要活动地点。从效用的角度看,旅游目的地是能够使旅游者产生旅游动机,并追求动机实现的各类空间要素的总和。
国内外学者对旅游目的地的定义各不相同而且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还是能归纳出一些共识:一方面,旅游目的地作为旅游消费者主要的停留场所,所对应的主体就是旅游消费者;旅游目的地与旅游消费者的出行目的、出行动机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旅游目的地的范围可大可小,大至几个国家的联合区域或一个城市,小至一个旅游区或旅游景点。同时,旅游目的地的构成因素中必定包括了地理区域范围、旅游设施等。[1]
根据以上讨论,可以把旅游目的地定义为:旅游目的地是指能够对一定规模旅游者形成旅游吸引力,并能满足其特定旅游目的的各种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和服务体系的空间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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