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孔子:利与义的辨析-孔子

孔子:利与义的辨析-孔子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义”同样是一个含义不易言传的名词。孔子将“义”与“利”相对立,但是并不意味着“利”是毫无可取的。鲁国此时正站在这一重大变化的潮头。不难看出,孔子的义利观,在当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特别是,与西方文化相比,商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受重视,商人的社会地位比较低,类似于清教主义的那种商业伦理精神迟迟未能发育,这些都与儒家的义利观念有一定的关系。

孔子:利与义的辨析-孔子

“义”同样是一个含义不易言传的名词。儒家四书”之一的《礼记·中庸》称:“义者,宜也。”这个解释太过简单,并不能给予我们太多助益。不过,我们还可以“义”的对立概念对它加以认知,这个概念在《论语》中就是“利”。《论语·里仁》称: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如前文所说,“君子”与“小人”在《论语》中往往相对而出。(《论语》中,少数情况下,“君子”与“小人”分别指的是统治者和庶民,两者只是政治地位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君子”与“小人”的差别都是表现在道德修养方面。)通过对比两者的差异以表彰某种品质、批判另一种品质,这是孔子在《论语》中惯常使用的方法。许多次的比较使我们了解到:君子胸怀坦荡,小人则整日忧惧惶恐;君子愿意成人之美,小人则以陷人以恶为乐;君子安详舒泰却不骄傲,小人盛气凌人却绝不端重;君子遇事反求诸己,小人则事事要求别人……这一次孔子告诫人们,君子重视“义”,而小人则只懂得“利”。

“利”自然是指利益,财富、权位、声名,这些都是我们所熟知的“利”。在孔子看来,那些追逐利益、视利益所在来决定自己行为的都是小人,君子则不会因为“利”的诱惑而改变对“义”的持守,正如孔子所形容的那样:“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由此可见,利益会严重动摇人们对于“义”的坚持,求诸我们的常识,即便不能获得准确的定义,也可以认识到,“义”就是那种因其自身的正当性而确立的行为准则。正如《论语·卫灵公》中孔子所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义”与“仁”一样,属于基本的道德准则。类似的议论,《论语》中还有许多,如“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见利思义”(《论语·宪问》),“见得思义”(《论语·季氏》)等等。

孔子将“义”与“利”相对立,但是并不意味着“利”是毫无可取的。“利”往往令人想到私利,这是儒家道德观念所不赞赏的利益。但“利”同样可以是公共的利益和正当的利益,譬如君主实行善政,可以使其国家强盛,使其臣民获利,假如说孔子连这种利益都予以反对,那显然谬于事实。《论语·子路》记载了孔子教诲冉有治理国政的三个步骤“庶”、“富”、“教”,其中第二步就是使民富裕,可见在政治事务上,孔子也是言“利”的,只不过,这是百姓的“利”,不是少数统治者个人的“利”。(www.daowen.com)

孔子的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春秋时代,世风毁颓,史传当中关于公室贵族生活奢侈的记录不绝于书,《论语》中也记载了鲁大夫季氏富拟周公的情况。当时诸侯国之间屡兴刀兵,这也使得各国不得不增加税收以强化军力。同时,春秋时代还面临着土地制度变革的局面,旧有的井田制逐渐式微,新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渐确立起来,相伴而生的还有新的赋税制度和军役制度。鲁国此时正站在这一重大变化的潮头。《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鲁国施行“初税亩”制。所谓“初税亩”,西晋学者杜预解释称:“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也就是说,原来的税制是什一制,经此改革,翻了一番,变成什二之制了[10]。到了鲁成公元年,鲁国“作丘甲”,丘是古代的行政单位,《周礼》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按照古代的军制,每甸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十二人。这些过去需要以一甸之力提供的军役,如今要求一丘来承担,这等于增加到四倍的负担。按照《左传》的记载,鲁国“为齐难故,作丘甲”,是为了准备抵御齐国的讨伐,才“作丘甲”,因此,这可能只是临时的制度。但是,到了鲁哀公时代,鲁国的用度又不充足,于是在哀公十二年,“用田赋”。“赋”在古代一般指军赋,本来,每份土地已经提供一份军事上的赋役了,“用田赋”的意思,是根据土地的出产,再提供一份[11]。无疑,这些税制的改革都加重了对下层民众的剥削。《论语》当中记载的鲁哀公因为用度不足而想多收税,冉求替季氏聚敛钱财等等,都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事件。不难看出,孔子的义利观,在当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现实性之外,儒家的义利之辩还包含着某些更为深刻的思想方式。战国时候,孟子去拜见梁惠王,一会面,梁王就问孟子:先生不远千里来到这里,是想给我的国家带来利益么?孟子回答道:“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在孟子看来,如果能够推行仁政的话,一国君主想要实现的现实政治利益,都可以自然而然地获得,但如果行事只以利益为目的,却会逐渐给政治秩序造成破坏。(见《孟子·梁惠王上》)“利”不是不可谈,而是不必谈,只有“义”才是从政者应当关注的事情。道德仁义也不是反功利性的,而是非功利性的,它是天道或者人之良知的必然要求,是独立的道德本体,而任何基于功利性、目的性考虑的行为都会对它造成损害。因此,尽管《论语》中的“义”,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与“利”并举出现的,但对于这些“义”,我们也都可以用“非功利性的必要性”来理解。或者我们回到《中庸》中的那个解释,“义者,宜也”,“义”就是适宜的、应当作的,这不是因为它能带来现实的利益,而是理应如此——尽管古代的儒家学者们并没有明确地予以表达,但他们无疑领会到了这种观念并以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到了现代,当新的儒家学者在西方的道德哲学的影响下重新审视儒家学说的时候,孔子等古代圣贤的言论也为他们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

所谓“义利之辩”在中国古代思想中有漫长的传统,孔子之后,战国时期另一派极有影响力的学派墨家在这个问题上也多有论述。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即人与人之间互利互益。这一主张看似美好,实际上带有绝对平等的意味,过于理想化。从整体上看,中国古代对于“义利之辩”的主流观念仍是由儒家来主导的,其中极端者重义弃利,通达者义利兼顾。它们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无论是观念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是深刻而长久的。特别是,与西方文化相比,商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受重视,商人的社会地位比较低,类似于清教主义的那种商业伦理精神迟迟未能发育,这些都与儒家的义利观念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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