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延期一天之后,于2009年12月19日在哥本哈根终于落下了帷幕。但令人遗憾的是,承载了太多期望的哥本哈根大会,却只留下了一个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尽管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从正面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作出评价,对会议所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但国际社会普遍表示了失望情绪。
国际社会对哥本哈根的预期是大会能够落实于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会议通过的《巴厘路线图》,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一个气候协定,就2050年的长远目标形成共同愿景;发达国家在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相对于1990年下降25%~40%;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减缓行动;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毁林。
仔细分析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并强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同样是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下,最大范围地将各国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在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将继续减排,美国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的非缔约方将承诺履行到2020年的量化减排指标。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将根据有关的准则进行测量、报告和核实。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减缓行动,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自愿和获得支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并且维护了应对气候变化“双轨制”的谈判底线,敦促发达国家强制减排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哥本哈根协议还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特别在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在资金方面,要求发达国家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充足资金,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的减缓行动,包括大量针对降低毁林排放、适应、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的资金,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www.daowen.com)
发达国家
在资金的数量上,要求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年—2012年间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在采取实质性减缓行动和保证实施透明度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同时,将建立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代表性管理机构的多边基金。这些资金中的适应资金将优先提供给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
在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方面,哥本哈根协议决定设立一个“技术机制”,加速技术开发与转让,支持适应和减缓行动。这一措施将有望为推动气候友好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提供机制和制度上的保障。
在减缓行动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非附件一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只有获得国际支持的国内减缓行动才需要根据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指导方针,接受国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自主采取的减缓行动只接受国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有关结果每两年一次以国家通报的方式予以通报,通过明确界定的准则和确保国家主权得到尊重的方式进行国际磋商及分析。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都放弃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和不合理的预期,这使下一步谈判会更加务实。《哥本哈根协议》坚守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面对一些发达国家混淆视听、转嫁责任的干扰,大会能取得这些成果实属来之不易,而这首先应该归功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原则、折冲樽俎、凝聚共识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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