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的出资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需的全部增加成本。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行过程中,由发达国家所应提供的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的全部增加成本的概念,被转换成在项目层次的资金支持。但由于被批准的项目只是少数,并非发展中国家申请的项目都能得到资金的支持。因此,发达国家通过这一概念的转换,极大地规避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的义务。
在转移技术上,一方面,由于转移技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发达国家政府声称先进的低碳技术由私营企业掌握,其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不能强制企业廉价出售相关技术,同时又通过国内政策限制民用高科技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而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关注的是投资机会,更希望通过投资来获得更大的收益和避免技术转让的风险。这些因素完全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缓解和适应的先进技术,发达国家由此也规避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的义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在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议事规则,但至今,各国仍未就此议事规则达成一致意见。在全球气候合作谈判中,始终沿用的是1996年制定的《议事规则草案》。
对于通过诸如《巴厘路线图》这样的实质事项,目前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严格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得出结果;二是尽一切可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得出结果。如果所有努力都已经用尽,仍无法达成协议,则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2/3多数得出结果。(www.daowen.com)
因此,在缺乏有效议事规则的情形下,只有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巴厘路线图》,才是合法的。
由于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反对为其规定实质义务,因此,《巴厘路线图》未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实际上缺乏必需的法律效力。
对于《巴厘路线图》的具体图景还很难预测,但有两点可以确信:合作实施公约的长期努力和谈判仍将持续;在排放大国未找到共同利益之前,《巴厘路线图》不可能使各国承诺大幅度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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