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与适应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措施。
根据《巴厘路线图》的规定,基于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和发展阶段的考虑,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排40%,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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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应当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相应行动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效果,具体程序和方法可以参考《京都议定书》遵约和监测机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同时,《巴厘路线图》规定发展中国家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要与实现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目标相协调。(www.daowen.com)
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量化的减排义务的本质区别在于四个方面:一是适当的减缓行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提出,有别于发达国家强制性的条约义务;二是适当的减缓行动包括具体的减缓政策、行动和项目,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减排指标;三是适当的减缓行动要符合国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开展行动的优先领域;四是适当的减缓行动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
《巴厘路线图》规定各国都应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缓解活动。发达国家的缓解活动包括可量化的减排义务,而未规定发展中国家承担此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也因此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限制排放的增加,指的是为发展中国家排放量的增长设定上限;吸收温室气体,主要依靠森林的光合作用:储存温室气体,指的是利用碳捕捉和储存技术将温室气体固定在地下或洋底。由于吸收、储存与减排缓解效果相同,这意味着,在采取行动方面,《巴厘路线图》强化了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责任,而相对弱化了发达国家的区别责任。
从《京都议定书》的履行情况看,发达国家根本没有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区别责任,而加之在《巴厘路线图》中又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实质义务,这意味着区别责任已经名存实亡,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完全退向共同责任。这完全背离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国际社会15年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倒退到1992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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