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全球环境保护谈判的重要进展

全球环境保护谈判的重要进展

时间:2023-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斯德哥尔摩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以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此次大会是在全球环境持续恶化、发展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召开的。会议紧紧围绕着“环境与发展”这一主题,在发展中国家阵营和发达国家集团之间就维护发展中国家主权和发展权,以及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根本问题上进行了艰苦地谈判。

全球环境保护谈判的重要进展

斯德哥尔摩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以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从1972—1992的20年中,以发达国家为首的许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

另外,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中国作为众多发展中国家中的一员,积极参与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各项工作,表现出我国政府对于应对全球环境危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态度。

在此之前,1991年6月18日和19日,中国政府发起并在北京主办了第一届“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41个发展中国家的部长、9个列席会议的国家代表、7个列席会议的国际组织代表。依据各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观点和建议,最后发表了著名的《北京宣言》,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国际行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综观全球,人类所面临的环境污染的形势仍旧十分严峻。人类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当时各国所掌握并运用到实践中的用于解决环境污染的技术和力度,无法与因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经济而引发的新的环境问题的速度相适应。换句话说,就是原来的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又有新的环境问题不断产生。

在这种局面下,原来的《联合国环境宣言》的格局已经不再适应,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全新的、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可行性文件。因此,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的一系列文件随即应运而生。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在联合国纽约总部通过,但当时并未正式开放签署。

1992年6月3日—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这是继1972年6月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与发展领域中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一次国际会议。里约热内卢会议共有183个国家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等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更有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与会,不论是会议的规模,还是规格都“可见一斑”。因此,此次会议也被称为“地球首脑会议”或者“地球高峰会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会徽是一只巨手托着插着一支鲜嫩树枝的地球,其寓意是“地球在我们手中”。这次大会的宗旨是回顾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召开后20年来全球环境保护的历程,敦促各国政府和公众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合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作出努力。

此次大会是在全球环境持续恶化、发展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召开的。会议紧紧围绕着“环境与发展”这一主题,在发展中国家阵营和发达国家集团之间就维护发展中国家主权和发展权,以及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根本问题上进行了艰苦地谈判。

时任中国总理李鹏应邀出席了首脑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同与会的其他国家进行了广泛的高层次接触。国务委员宋健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部长级会议,并代表中国在会议上作了重要发言,明确地表明中国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积极态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开始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建立了一个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www.daowen.com)

地球高峰会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为此后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进一步的国际间资金和技术的交流奠定了基础。

为了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各缔约方能够切实履行公约框架下各自的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首次缔约方大会直至1995年才在德国首都柏林举行。

1995年4月7日,为期11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一届会议在德国柏林国际会议中心闭幕,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文件认为,现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同意立即开始谈判,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气候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授权书说,新的谈判不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截至2000年,各缔约的发达国家应将其影响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1990年的水平,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尚未规定2000年后这些国家该如何进一步行动。会议决定,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办事机构之一——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包括中国代表团在内的116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的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

德国波恩

《柏林授权书》的签订,表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开始意识到各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而原有的公约框架已经不能够对彼此共同或者各自所面临的实际环境问题作出具有实质性的、有效的应对措施。一份关于规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切实可行的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事宜的文件呼之欲出。

1996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

日内瓦大会就前次会议中与会的各缔约方订立的《柏林授权书》中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会前,各国代表团均寄希望于本次会议能够在原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柏林授权书》的框架之下,通过新一轮的谈判,确立一个能够明确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可行性文件。

然而,由于与会各缔约方及各利益集团彼此之间利益冲突过于激烈,经过多轮艰难的谈判仍旧未获一致意见,最后决定由全体缔约方参加的“特设小组”继续讨论,并向第三次缔约方大会报告结果。

总体上看,日内瓦大会也不是一无所获,大会最后通过了其他涉及发展中国家准备开始信息通报、技术转让、共同执行活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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