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来思考乡村旅游,我们看到乡村旅游推动我国乡村社会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作用的同时,还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通过乡村旅游化来构建一个与城市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乡村旅游不仅仅是一个旅游产品问题,也不是乡村旅游如何适应旅游市场需求的简单问题,而是一个旅游社会形态和发展方式的问题。其终极目标是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解决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深层次问题,构建出一种全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以下四个问题是我们要特别关注的。
一是如何推动我国乡村旅游的转型升级。
我国的乡村旅游是在农家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吃农家饭、睡农家炕、采农家果,是乡村旅游的形象化总结,这种乡村旅游是从乡村的表象出发来体验乡村生活方式的,也反映我国旅游市场需求的阶段性。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乡村资源越来越呈现出稀缺性,生活在城市化环境下的人们对乡村生活方式和农业生产方式更加偏爱,对乡村旅游需求更加旺盛。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乡村旅游发展需要在原先农家乐的基础上实现转型升级,以适应需求的变化。转型升级的核心表现为如何使乡村的生产和生活要素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实现有效的对接。近几年各地在这方面有许多好的实践,出现了与其相吻合的乡村旅游业态,如市民农场、市民牧场、市民山庄、市民酒庄、乡村民宿、乡村创客、乡村俱乐部、乡村度假地……所有这些都是乡村旅游未来发展的方向。
在乡村转型中,民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我们对民宿这种现象的认识却存在一定的误区。建民宿成为全国民宿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民宿不是建的,是改造的。民宿是共享经济现象,不是产品经济现象。民宿是针对小村变大村、农村空心户、空心村等所形成的闲置资源进行旅游化改造而形成的。
二是如何推动乡村旅游社会经济组织的构建。
我国的乡村旅游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为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也生产了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组织。从乡村旅游的投资、管理、经营主体等方面看,其开发模式有多种类型:有的是政府主导,有的是企业租赁或买断经营权,有的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有的是农民自主投资经营。而企业主体有的是外来企业,有的是当地村办企业。不同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模式,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就会有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就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得益于政府的倡导和培育,是政府主导与企业和农民逐利行为共生的结果。“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类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创立起来的,但都有政府主导的身影。随着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转型,如何使现有的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支撑农村社会经济形态的重要力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是要以市场的决定力量来推动我国的乡村旅游。(www.daowen.com)
乡村旅游成长是基于一个特定空间的,不是我国所有的地区都能发展乡村旅游。从旅游区域经济关系来说,乡村旅游是城市依托型的旅游经济形态,就全国来说,凡是乡村旅游发展好的农村,其周边必有经济社会发达的城市作为支撑。政府主导下全国一盘棋地发展乡村旅游,旅游市场是不支持的。受政府主导的驱动和出于政绩的需要,我国多数省份,每个县、每个乡,甚至是每个村都在搞乡村旅游,个别省甚至提出,将本省打造成中国乡村旅游大省,这些都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四是要构建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制度与法律体系。
我们不可忽视乡村旅游对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乡村旅游却面对着旧制度的制约,我国现行法律与制度是不支撑这种经济形态的发展的。作为乡村旅游基本形态的“农家乐”的经营方式,一般表现为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及其周围开辟园地、建造房屋,形成旅游的经营设施。农民的住宅房屋与旅游的营业场所是一体的,农民作为旅游经营主体经营“农家乐”,尽管与现有法律制度相悖,但从解决“三农”这个社会问题来说,我们还可以认同它的存在。未来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要在制度上进行大的调整,使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注释】
[1]2016年5月在广东乡村旅游发展论坛上的发言,5月31日发表于旅游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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