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旅游发展的历程表明,以人民为中心的旅游,是国家形成一个能够满足不同旅游类型的供给体系和旅游服务体系。同时,这个供给体系又是旅游产业与旅游空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我国现存的观光旅游供给体系,是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产业与景区等旅游空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供给体系,这个体系在我国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然而,对于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研学旅游、养老旅游等旅游形态,我们的旅游供给和旅游服务体系并没有形成。长期以来,从旅游空间来说,主要是依托于各类景区的观光旅游,但这些空间,无论是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宗教艺术区、森林保护区都只是适应于观光旅游的空间,并不是其他旅游类型的空间。当我国旅游消费进入休闲时代和度假时代时,仅靠这些空间的依托,是难以适应旅游者的需求的。
我们知道,旅游形态与空间形态相关,当旅游形态发生变化时,客观上会推动与其相适应的空间形态发生变化。要发展休闲旅游,就必须依托城市空间形态以及城市旅游环境。如果没有休闲街区、旅游街区、旅游风景道、旅游购物区或是旅游综合体,怎么发展休闲旅游?而如果没有度假区、旅游露营地、旅游功能小镇、旅游主题民宿、高尔夫球场,又拿什么发展度假旅游?在小众化旅游时代,我国的旅游形态仅仅是观光旅游,因而我们可以依托景区空间形态来发展。然而,当我们进入大众化旅游时代时,随之而来的是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的兴起,仅靠现有的适应观光旅游形态的旅游景区这种空间形态,是难以满足旅游者需要的。
新世纪初始,我国就提出旅游产业转型问题,特别是旅游产品的转型。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旅游转型之所以没有完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建立的空间形态和旅游服务方式提供有关。因为以景区为构架的空间形态是不支撑度假旅游和休闲旅游形态的,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服务体系是不支撑散客旅游形态的。如果中国旅游还是在以往的景区空间下发展,在以旅游企业服务提供为核心的服务框架下运行,那么,适应多种旅游类型需要的供给体系和服务体系是难以建立起来的。(www.daowen.com)
以人民为中心的旅游要打破原有的旅游空间形态,建立以适应旅游需求的新的空间形态,要构建起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旅游小镇、露营地、购物区、旅游综合体、旅游风景道、绿道等点、线、面相结合的旅游空间系统。就现实来说,在这些旅游空间形态中,除了景区有法律保证之外,其他旅游空间形态都缺少法律制度的保证。因此,制度调整及改革是保证旅游空间形态完整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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