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旅游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在工业社会产生、发展,在后工业社会成熟的。旅游将成为后工业社会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是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同时,旅游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旅游不仅需要经济制度的供给,也需要社会制度的供给。这是因为,人们的旅游是一种空间流动,而空间流动需要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特别是连续性可自由支配时间作保障。而这种可自由支配时间既取决于全社会的公共假期数量,也取决于公民的私人假期数量,只有全社会实现了公民休假制度,全社会公民有了休假的制度与法律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的旅游才能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民休假制度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劳动法》早已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落实起来却非常困难。受我国文化和制度安排的影响,人们往往将个人休假与劳动或工作态度联系起来,管理者更希望“白加黑”“5加2”的工作态度,社会宣扬的是“多干活、少休息”的社会风尚。当公民的休假权利与社会道德联系起来,即便是规定的休假,人们也不会或不能争取自己的休假权利。当这种认识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潜规则和软制度时,《劳动法》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便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东西了。
居民的私人假期不能有效地落实,人们旅游时间只好借助于国家公共假期。在国家公共假期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旅游便成为一种痛苦的事情。在公共假期内,大量旅游者前往主要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行路难、买票难、游览难,高速公路成了停车场,旅游景区成了集会地,这些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国内旅游的惯常现象。旅游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放松愉悦的活动,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异化现象。所有这些不能不说是与我国的休假制度供给有关。
每个社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生活方式,理应具有与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我国用了近30年的时间完成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虽然我国已处在工业社会发展的后半阶段,但在社会制度安排方面,还具有许多农业社会的色彩。比如说,工业社会休假制度安排方面。农业社会由于是自给自足的个人生产经济,休息与休假完全由个人决定,社会不需要休假制度的安排;然而,工业社会是为他人生产的经济,劳动者个体不具有决定自由休息与休假的社会能力,因而,就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人们的休假权利。如果国家不进行这些制度的供给,完全由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行安排,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是难以保障的。根据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我国有1/3以上的在业人口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民营企业职工的劳动时间超过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职工是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这个在经济发达国家工业化中期便实行的制度,在即将进入后工业社会的中国还是一件劳动者大声呼吁的事情,真是令人不可思议。(www.daowen.com)
从一个侧面来说,工业革命的历史就是一段劳动者争取休息与休假权利的历史。劳动者从早先每周工作60多小时逐渐减少到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下,从每周工作七天减少到五天;同时,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劳动者也获得了更多的休假权利。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始于1936年的法国,此后在世界各国普及。各国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这样的:法国为30天,英国为4个星期,德国为24天,瑞典为25天。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要保证每年最少4周的带薪休假,包括全职职工和非全职职工。世界发达国家对劳动者休假制度的规定,既适应了工业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人们旅游生活方式的体现。我们生活工业化社会中,必须按照工业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来调整我们的态度和制度,来改变那些不适合这种社会的旧制度、旧文化、旧理念和旧习惯。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则,我们要主动建立适应我们生活方式所需要的社会规矩和制度。
在我国,要解决和落实劳动者带薪休假制度,不只是发一个文件、制订一个政策纲要,重要的是在理论上对劳动者休假权利和权力的重新认识,要将劳动者休假问题放到公共道德和实现“中国梦”的高度去认识。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是居民收入的提高、物质生活的满足,也表现为人们是否拥有一定的社会权力和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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