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现代旅游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大众化旅游时代则是需求、供给、产业、制度、政策、观念和社会环境完全与这种生活方式相适应、相协调的时代。大众化的一般意义是人类生活中普遍的现象或事物,大众化旅游时代的一般意义应是旅游成为全社会各个群体普遍行为的特定时期。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进入了大众化旅游时代,除了市场需求规模和旅游投资规模放大的同时,以下三个条件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大众化旅游时代是全社会公民享有休假与旅游权利的时代。我们知道,旅游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在工业社会产生、发展,在后工业社会成熟,旅游将成为后工业社会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是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同时,旅游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大众化旅游时代的旅游发展不仅需要经济制度的供给,也需要社会制度的供给。这是因为,人们的旅游需要可自由支配时间,特别是连续性可自由支配时间作保障。而这种可自由支配时间既取决于全社会的公共假期数量,也取决于公民的私人假期数量。只有全社会实现了公民休假制度,全社会公民有了休假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大众化旅游时代才真正来临。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民休假制度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劳动法》早已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落实起来却非常困难。另外,受我国文化和制度安排的影响,人们往往将个人休假与劳动或工作态度联系起来,管理者更希望“白加黑”“5加2”的工作态度,社会宣扬的是“多干活、少休息”的社会风尚。当公民的休假权利与社会道德联系起来,即便是规定的休假,人们也不会或不能争取自己的休假权利。当这种认识成为一种社会普遍接受的潜规则和软制度时,劳动法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便成为一种形式上的东西了。居民的私人假期不能有效地落实,人们旅游时间只好借助于国家公共假期。在国家公共假期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旅游便成为一种痛苦的事情。在公共假期内,大量旅游者前往主要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行路难、买票难、游览难,高速公路成了停车场,旅游景区成了集会地,这些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国内旅游的惯常现象。旅游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放松愉悦的活动,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异化现象。所有这些不能不说是与我国的休假制度供给有关。
每个社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生活方式,理应具有与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我国用了近30年的时间完成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虽然我国已处在工业社会发展的后半阶段,但在社会制度安排方面,还具有许多农业社会的色彩。比如说,工业社会休假制度安排方面。农业社会由于是自给自足的个人生产经济,休息与休假完全由个人决定,社会不需要休假制度的安排;然而,工业社会是为他人生产的经济,劳动者个体不具有决定自由休息与休假的社会能力,因而,就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人们的休假权利。如果国家不进行这些制度的供给,完全由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行安排,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是难以保障的。根据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我国有1/3以上的在业人口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8小时,民营企业职工的劳动时间超过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职工是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这个在经济发达国家工业化中期便实行的制度,在即将进入后工业社会的中国还是一件劳动者大声呼吁的事情,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从一个侧面来说,工业革命的历史就是一段劳动者争取休息与休假权利的历史。劳动者从早先每周工作60多小时逐渐减少到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下,从每周工作七天减少到五天;同时,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劳动者也获得了更多的休假权利。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始于1936年的法国,此后在世界各国普及。各国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这样的:法国为30天,英国为4个星期,德国为24天,瑞典为25天。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要保证每年最少4周的带薪休假,包括全职职工和非全职职工。世界发达国家对劳动者休假制度的规定,既适应了工业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人们旅游生活方式的体现。我们生活在工业化社会中,必须按照工业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来调整我们的态度和制度,来改变那些不适合这种社会的旧制度、旧文化、旧理念和旧习惯。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则,我们要主动建立适应我们生活方式所需要的社会规矩和制度。在我国,要解决和落实劳动者带薪休假制度,不只是发一个文件、制订一个政策纲要,重要的是在理论上对劳动者休假权利和权力的重新认识,要将劳动者休假问题放到公共道德和实现“中国梦”的高度去认识。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是居民收入的提高、物质生活的满足,也表现为人们是否拥有一定的社会权力和休假权利。
其次,大众化旅游时代是制度保证旅游便利化的时代。旅游便利化是大众化旅游时代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旅游便利化的实现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与规制实现的。我国的社会管理有两个特点:从行业管理来说,我们实行的是部门管理。按照部门所涉及的核心职能来进行制度设计,比如交通管理部门是管理道路和车辆的,无论是旅游者还是运输者,对于部门管理者都是一样的,都是部门管理的对象,我要保障道路畅通、车辆完好,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设计越复杂越好,至于旅游者的便利问题不是我要考虑的问题。
从地方管理来说,我们实行的对定居者的管理。地方政府管理的重点是这个地方的定居者,是为定居者提供服务的政府,至于旅游者是这个城市或地方的移动者,不是政府服务的对象,我可以为当地居民的出行建设有效的、方便的出行体系,并没有义务为外地旅游者的出游建立方便的公交化的出游体系。在我国多数的城市都提出建设“宜业宜居”城市,很少有城市提出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城市。当一个社会无论是部门管理还是地方管理,都是出于自己的核心利益对其管理对象实施管理时,旅游便利化的实现就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旅游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是要实现旅游的便利化,提出许多旅游便利化的制度设计,然而这些制度设计在与涉及旅游的相关部门的制度博弈中,往往处在下风。你要发展房车旅游,交通部门出于交通安全,要求家用小车不能拖挂房车、房车一体必须持有特殊驾照才能上路;你要发展度假旅游,国土部门出于土地资源保护,不允许建设类似于高尔夫球场的度假项目;你要发展研学旅游,教育部门出于教学安排以及学分规定,研学旅游难以进入高等院校的学分体系;你要发展低空旅游,航空管制部门出于空中管制的要求,低空旅游难以常态化发展。所有这些,使我国旅游的便利化成为当前旅游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最后,大众化旅游时代是满足多种旅游形态需要的时代。世界旅游发展的历程表明,大众化旅游时代的到来,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国家形成了一个能够满足不同旅游类型的供给体系和旅游服务体系。同时,这个供给体系又是旅游产业与旅游空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我国现存的观光旅游供给体系,是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产业与景区等旅游空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供给体系,这个体系在我国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然而,对于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研学旅游、养老旅游等旅游形态,我们的旅游供给和旅游服务体系并没有形成。(www.daowen.com)
长期以来,从旅游空间来说,主要是依托于各类景区的观光旅游,但这些空间,无论是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宗教艺术区、森林保护区都只是适应于观光旅游的空间,并不是其他旅游类型的空间。当我国旅游消费进入休闲时代和度假时代时,仅靠这些空间的依托,是难以适应旅游者的需求的。我们知道,旅游形态与空间形态相关,当旅游形态发生变化时,客观上会推动与其相适应的空间形态发生变化。要发展休闲旅游,就必须依托城市空间形态以及城市旅游环境。如果没有休闲街区、旅游街区、旅游风景道、旅游购物区或是旅游综合体,怎么发展休闲旅游?而如果没有度假区、旅游露营地、旅游功能小镇、旅游主题民宿、高尔夫球场,又拿什么发展度假旅游?在小众化旅游时代,我国的旅游形态仅仅是观光旅游,因而我们可以依托景区空间形态来发展。然而,当我们进入大众化旅游时代时,随之而来的是度假旅游、休闲旅游的兴起,仅靠现有的适应观光旅游形态的旅游景区这种空间形态,是难以满足旅游者需要的。同时,从产业形态来说,满足人们出游的服务组织主要是以旅行社为主体的中介组织,这在观光团队旅游发展阶段下是能够满足需求的。然而,当我国的旅游出游方式进入散客化发展阶段时,旅游服务的提供也必然从企业服务提供转向全社会提供。如果全社会没有一个完整的散客旅游服务体系作保证,旅游者的出游消费以及旅游品质就会大大降低。
新世纪初始,我国就提出旅游产业转型问题,特别是旅游产品的转型。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旅游转型之所以没有完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建立的空间形态和旅游服务方式提供有关。因为以景区为构架的空间形态是不支撑度假旅游和休闲旅游形态的,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服务体系是不支撑散客旅游形态的。如果中国旅游还是在以往的景区空间下发展,在以旅游企业服务提供为核心的服务框架下运行,那么,适应多种旅游类型需要的供给体系和服务体系是难以建立起来的。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知这样一个问题:具有规模化的旅游需求和资本投入仅仅是大众化旅游时代形成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的休假制度的供给、旅游便利化的实现和完整的旅游供给体系的建立,则是大众化旅游时代形成的充分条件。
【注释】
[1]2017年2月27日发表于旅游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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