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主导的乡村旅游:旅游的逻辑

政府主导的乡村旅游:旅游的逻辑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标志着政府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开始。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得益于政府倡导和培育,是政府主导与农民逐利行为共生的结果。政府主导下全国一盘棋地发展乡村旅游,旅游市场是不支持的。受政府主导的驱动和出于政绩的需要,我国多数省份每个县、每个乡,甚至是每个村都在搞乡村旅游,个别省甚至提出,将本省打造成中国乡村旅游的大省,更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政府主导的乡村旅游:旅游的逻辑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旅游需求增速的提升,我国的乡村旅游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国旅游产品体系一个重要的内容。2007年,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标志着政府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开始。

我们知道,乡村旅游以具有乡村性的自然和人文客体为旅游吸引物,依托农村区域的优美景观、自然环境、建筑文化等资源,在传统农村休闲游和农业体验游的基础上,拓展开发会务度假、休闲娱乐等项目的新兴旅游方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旅游作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种生活方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程度越高,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就会越大,乡村旅游开发就越来越被投资商和经营商所重视。我们不可否认,乡村旅游的发展对推动我国乡村社会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问题是,乡村旅游不仅仅是一个旅游产品问题,更是一个旅游形态问题。其终极目标是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解决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深层次问题,构建出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的新农村,而所有这些,仅通过政府主导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发挥市场主体的力量,构建合理的乡村旅游经营机制,才能有效地实现。

我国的乡村旅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为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乡村旅游产品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组织。从乡村旅游的投资、管理、经营主体等方面看,其开发模式有多种类型:有的是政府主导,有的是企业租赁或买断经营权,有的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有的是农民自主投资经营。而企业主体有的是外来企业、有的是当地村办企业。不同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模式,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就会有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就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得益于政府倡导和培育,是政府主导与农民逐利行为共生的结果。“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联合社四类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创新起来的,但都有政府主导的身影。随着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转型,如何使现有的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支撑农村社会经济形态的重要力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仅靠政府主导是难以实现的。(www.daowen.com)

同时,乡村旅游成长是基于一个特定空间内的,不是我国所有地区都能发展乡村旅游的。从旅游区域经济关系来说,乡村旅游是城市依托型的旅游经济形态,就全国来说,凡是乡村旅游发展好的农村,其周边必有经济社会发达的城市作为支撑。政府主导下全国一盘棋地发展乡村旅游,旅游市场是不支持的。受政府主导的驱动和出于政绩的需要,我国多数省份每个县、每个乡,甚至是每个村都在搞乡村旅游,个别省甚至提出,将本省打造成中国乡村旅游的大省,更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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