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据教师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确定的以时间为单位的教师工作量数量衡量尺度。它是衡量教师是否完成其职责的重要的数量标志。它对于所有的教师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
教师工作量数量标准的实际确定是比较困难的,但从理论上说,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不能是个别劳动时间。所谓个别劳动时间,是指单个教师为完成教学诸环节及其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而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是千差万别的,确定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的尺度,只能是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表示这种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正常的教学条件下,在社会对教师合理的职责要求和受教育者平均的接受能力下,完成教育诸环节的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量和社会必要劳动量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大体有三种情况,如果某个教师的个别劳动量等于社会必要劳动量,说明该教师恰好完成工作量定额。如果某个教师的个别劳动量小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在一般情况下就说明该教师没有完成工作量定额。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定额的情况,要分清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确系由于编制数量确定有误,那么学校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给予调整。如果个别劳动量大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则说明教师超额完成了任务,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量。
1981年教育部正式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在这个《办法》中,根据每学年42周,每周5天,每天8小时计算,教师工作的全年定额为1680小时。从理论上说,这个定额时间不属于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按8小时工作日制度的规定数乘以工作自然天数的小时积。与这个法定时间额相比较,我们在教师工作量的实践计量中,往往是用教师各项工作的实际时间,乘上相应的经过科学计算和处理的加权数。(www.daowen.com)
教师各项工作的实际时间可以制成调查表,下发到教师手中,要求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报。调查表汇总上来之后,测算出本校教师从事各项工作的平均时间,以及占总的工作时间的百分比。
在教师工作量数量评定标准这个问题上,还需说明的是计量标准的单位问题。我们认为,以自然小时为单位比以学时为单位相对好一些。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教师教学工作量中的授课时间表面上是以学时计算的(40-50分钟)实际上与授课有关的其他教学环节所花费的劳动时间都是以自然小时为单位来计算的。其二,课间休息的10分钟,表面上好象不属于教学时间,其实不然。课间休息时间是师生授、听课的必要条件,它虽然发生在劳动过程之外,但属于劳动过程的继续,是授课时间的延长。其三,以小时为尺度来计量教师工作量,兼顾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的不同劳动特点,非教学人员不适于用学时来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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