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划规范在对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做出了规定的同时,还给出了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的定额指标(表3-22)。与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所不同的是,定额指标中的人均生活用水量不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及浇洒道路、绿化、消防等其他市政用水量。尽管如此,根据对北方地区城市的统计分析,1997年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实际与定额指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别(表3-22),除三区的小城市外,其余分区各规模城市的定额指标均远大于实际高峰日用水量。规划规范定额指标之所以与现状实际用水情况出入较大,关键在于定额的编制者依据当时的人均生活用水变化情况,认为至2015年前人均生活用水量还将以年均增长率1.5%~3.0%的速度增长。然而,根据对十几年来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的统计分析,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虽然在总体上仍表现为逐步增长的趋势,但却不是指数型曲线增长方式,而是呈波段式上升,并且1996年以来的变化已经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内涵:其一,以往的呈波段式上升是在城市供水设施由能力不足逐渐到基本满足城市需求的背景下实现的,但1996年以来除极个别城市外,城市供水设施能力已完全满足目前城市用水的需要;其二,1996年以来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的增长速度为年均增长1.1%,与1986~1991年的年均3.6%和1992~1995年的年均1.8%相比有了明显的下降(图3-6)。除此之外,城市实际人均生活用水量的空间变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虽然不同分区的城市间的人均生活用水量有所差别,但总体上差别并不显著,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别也不大。第二,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的显著差异存在于不同性质的城市之间,1997年风景旅游城市、工矿业城市、综合商贸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人均生活用水量分别为215L/d、154L/d、182L/d、140 L/d,这种差别不在于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而在于市政公共用水量。如1997年风景旅游城市、工矿业城市、综合商贸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分别为111L/d、102L/d、120L/d、95L/d,而市政公共用水则分别为104L/d、52L/d、62L/d、45L/d,前者极值差仅25L/d,而后者则为59L/d。有鉴于此,以城市人均生活用水定额法预测城市生活用水需求时不能简单地套用规划规范定额指标,而必须建立在对城市人均生活用水指标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上。
表3-22 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对比一览表(1997年)(L/d)
图3-6 人均生活用水量变化趋势
1997年全国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93L/d。10几年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与城市人口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其关系式为:(www.daowen.com)
式中 q——人均生活用水量,m3/a;
x——用水人口,亿人。
根据上式推算,2010年、2030年和2050年全国城市人口分别达到5.5亿、7.5亿和9.6亿时,人均生活用水量将分别增长到236L/d、241L/d、245L/d。以此预测数据为基准,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确定2010年、2030年和2050年全国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分别为230L/d、240L/d、250L/d,相应地城市生活需水量将分别增长至460亿m3、660亿m3、880亿m3(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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