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此开创了企事业单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先河,但征收的费用仍然很低,如COD和BOD超标5倍以内的每立方米污水仅征收0.2~0.3元。向所有排污者收取,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得以弥补,直至实现其合理盈利,是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积极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污水处理收费的必然发展趋势。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治污者受益,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国务院早在1982年就制定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凡其污水排放的污染物超出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均需交纳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污水处理。由此开创了企事业单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先河,但征收的费用仍然很低,如COD和BOD超标5倍以内的每立方米污水仅征收0.2~0.3元。为加大水源保护力度,推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规定企事业单位要交纳排污费,超过浓度标准的还要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强调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同时要征收污水处理费。此后,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陆续征收了污水处理费,但征收的标准仍然很低,至1997年多数城市的污水处理费仍只有0.15~0.3元/m3,并且收缴入库率只有80%左右,污水处理费仍难以弥补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更达不到补偿污水处理厂全部成本的最低要求,无法真正实现污水处理厂有偿服务和合理盈利这一经济活动的基本目标。向所有排污者收取,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得以弥补,直至实现其合理盈利,是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积极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污水处理收费的必然发展趋势。(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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