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城市应当建设具有同社会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国务院《城市建设技术政策要点》及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应与城市水源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有机结合,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做到规划先行,应该依据有关规划合理确定布局和规模,同时应当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系统,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可继续维持;经济发达城市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要进行预处理,严格控制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所有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区等分散的人群聚集地污水和独立工矿区工业废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应依照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设市城市、重点流域和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氧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进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行二级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合理确定平面布局与规模结构,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www.daowen.com)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必须充分重视和妥善采用各种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设置消毒设施,防治恶臭污染,消除噪声危害,防治土地和地下水污染。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治污者受益,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饮用水源相关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直辖市、对外经济开放城市、缺水地区城市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污水深度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是国家基本建设领域重点支持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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