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由城市取水工程提供的城市水资源。城市取水工程是指为满足城市用水而修建的取水设施。而城市水资源,广义地来讲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一切可资城市开发利用的各种水资源,包括传统的淡水资源和非传统的水资源。前者包括当地的、过境的和外调的地表水资源以及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者包括可资开发利用的海水、苦咸水、雨水和再生水。根据《年报》对全国建制市的统计及有关调查结果,1997年全国城市供水水源仍以传统的淡水资源为主,取水量高达476.8亿m3,占城市全部取水量的83%。在部分沿海城市,海水已成为其重要的供水水源,并主要用于电力、化工、冶金等行业的直流冷却,海水利用量约计100亿m3,占城市全部取水量的17%。与美国(2000亿m3/a)和日本(1200亿m3/a)的海水利用量相比,我国海水利用的比例还很低,而且苦咸水和雨水利用以及再生污水的回用数量也微乎其微,这种过于单一的水源结构难以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在淡水水源构成中,就全国城市而言,地表水占有较高比例,1997年地表水综合生产能力达14454万m3/d,占70%,地下水综合生产能力为6112万m3/d,占30%。但北方地区城市则以取用地下水为主,按综合生产能力,1997年北方16个省区中除地表水较为丰富的吉林省和安徽省以及主要依靠外调地表水的天津市外;其余13个省区的地表水综合生产能力均低于地下水;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宁夏和新疆6个省区的地下水综合生产能力都超过了75%;而西藏则全部为地下水源(表1-6)。16个省区地表水综合生产能力合计3874万m3/d,地下水则为4997万m3/d,分别占44%和56%。由于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净化工艺不同,地表水水厂的制水成本往往高于地下水水厂。一些城市的地表水水厂备而不用或生产负荷不满,所以按实际用水量计,北方城市地下水所占比例更高,如1997年北方城市总用水量139.3亿m3中,地下水占59%,其中华北和西北城市则分别高达72%和66%,北京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更是高达75%。过多地利用地下水,固然降低了制水成本,但也因此造成了城市地下水的超采,部分城市甚至严重超采。
表1-6 1997年全国城市水源构成分省(区、市)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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