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环境评价机制包括审查机制、执行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和保障机制。具体如下:
1.审查机制
战略环境评价实行分类审查、分级管理。对内容简单的战略决策,可将战略环境评价内容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结合起来统一编制。对于内容复杂的战略决策,战略环境评价应重点关注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影响、累积影响、替代方案、环境风险和跟踪评价等内容,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置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
对于不需要出具行政审查意见的战略环境评价,主要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环境技术审查机构负责,主要参考审查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形式有专家技术评审会、专家函审等,必要时可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于需要出具行政审查意见的战略环境评价,需要同时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
2.执行机制
(1)建立有效的部门监督管理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本年应进行环境评价的战略决策名称以及战略环境评价的完成情况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战略环境评价的战略决策,在来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公布战略决策名称及其制定部门,并减少其来年申报战略决策的数量。
(2)建立战略环境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未列入战略决策或战略决策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于未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评价的区域或行业,原则上暂缓受理该区域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已开展战略环境评价,且包含在战略决策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依法在审批程序上和内容上予以简化。(www.daowen.com)
(3)建立有效的环境评价单位监管机制。
实施战略环境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推荐名单制度,定期对战略环境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未通过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暂停战略环境评价业务、限期整改、剔除出推荐名单等处罚。战略环境评价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编制单位从重处罚。
3.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受政策、计划和规划等战略决策实施影响,但不直接参与战略决策方案的制定、审批等环节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受战略决策实施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专家、战略决策实施参与部门、关注该项战略决策与实施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包括战略决策实施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公众参与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其中,对于受战略决策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数量与范围较广,应通过科学抽样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获得此类公众对战略环境评价的总体意见。对于战略决策实施的参与单位、关注战略决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关专家等公众类型,因其对战略决策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内容的理解能力较强,且数量有限,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等公众参与方式。
4.保障机制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程序指导文件,并会同战略决策倡议部门共同制定评价技术方法,同时邀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制定筛选分类、监督执行指导文件。建立执行部门分工机制和执行联动促进机制,以确保战略环境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积极地完善相关的战略环境评价法规、条例和制度,以提高战略环境评价实施的法制保障,同时,也能够促进各政府部门在本部门内推动战略环境评价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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