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状调查数据,根据评价目的,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工作。
1.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标准指数法、图示法和列表清单法等,利用这些方法可以进行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标准指数法。
标准指数的计算式如下:
式中:S为标准指数;C为监测值,dB(A);S0为对应的限值标准,dB(A)。
当S≤1时,表明声环境质量没有超标;当S>1时,表明声环境质量已经超标,此时需要计算其超标倍数。统计各监测点位的超标情况,计算出区域测点的声环境质量超标率。
(2)图示法。
评价某区域受环境噪声影响的人口或敏感目标时,通常采用等声级线图方法,等声级线间隔不大于5 dB(A)。对于等效连续A声级LAeq,最小等声级线为35 dB(A),最高可画到75 dB(A)的等声级线,一般需与项目所涉及的声环境功能区的昼夜间标准值要求对应;对于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一般应有70 dB(A)、75 dB(A)、80 dB(A)、85 dB(A)、90 dB(A)的等值线。
(3)列表清单法。
列表清单法是将各测量点位的测量值进行列表,并与限值标准进行比较,同时可以给出超标倍数或标准指数。
2.评价因子
通常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LAeq,对于机场航空噪声则采用LWECPN。
3.评价标准(www.daowen.com)
依据声环境评价区域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所对应的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标准。其中:主次干道两侧区域通常执行声环境标准中的4a类标准,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则执行声环境标准中的4b类标准。
4.评价结果
将测量的声环境现状值与声环境功能区划所对应的声环境限值标准进行对比,给出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达标情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声源影响的状况。
(1)评价区域的声环境总体水平描述。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中要求的方法,首先计算整个评价区域的噪声总体水平,然后将整个评价区域全部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Sd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Sn,代表该评价区域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因此,整个评价区域的声环境总体水平按照表3-18进行评价。
表3-1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划分 (单位:dB(A))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从一级至五级,对应的程度分别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2)评价结果的分析内容。
①以图表结合的方式给出评价范围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及其划分情况,以及现有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
②分析评价范围内现有主要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特性等,明确主要声源分布,评价厂界(或场界、边界)超、达标情况;
③分别评价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达标情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声源影响的状况;
④给出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超标范围内的人口数及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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