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状调查数据,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和评价目的,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或《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规定的标准限值,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中的相关规定,开展拟利用土壤类型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工作。
(一)土壤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
1.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单因子污染指数法或标准指数法、最大值法、单因子累积指数法、方差分析法、综合污染指数法,以及定性描述评价法等。利用监测分析数据,结合以上方法即可开展某一点位或某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工作。
(1)单因子污染指数法。
对某一点位,若仅存在一项污染物,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进行现状评价,其计算公式如式(3-26)所示。
式中:Pi为土壤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污染指数;Ci为土壤中污染物i的含量,单位与Si的保持一致(农用地采用表层土壤污染物含量数据,建设用地应分层分别计算);Si为土壤污染物i的评价标准。
(2)最大值法。
对某一点位,若存在多项污染物,分别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法计算后,取单因子污染指数中的最大值,即
式中:P为土壤中多项污染物的污染指数;Pi为土壤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污染指数。
(3)单因子累积指数法。
对于存在累积性污染的土壤地块,可以采用单因子累积指数法进行土壤的污染累积情况评价。累积性评价依据或累积性评价的初始点,通常是该土地利用起始时间确定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如果未确定土壤环境本底值,可根据土壤类型相同、未受污染影响的周边土壤污染物本底含量,或者调查区内无污染的、同母质的下层土壤的污染物含量值来确定土壤环境本底值。一般情况下,应至少获取5个点的含量数据,取均值与两倍标准差之和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存在累积性污染的某一区域土壤,同样可以采用单因子累积指数法进行评价。累积性评价依据或累积性评价的初始点,通常采用该区域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其次可采用包括该区域在内的较大范围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
如果本底调查的标准差很大,说明土壤本来的差异性就大。累积性评价以本底调查样本和评价样本的方差分析结果为准。
①单项污染物单因子累积指数法。
对于某种污染物的累积,其计算公式如式(3-28)所示。
式中:Ai为土壤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累积指数;Ci为土壤中污染物i的含量,单位与Bi的保持一致;Bi为土壤污染物i的累积性评价依据。
②多项污染物单因子累积指数法。
多项污染物综合累积指数按单因子累积指数中最大值计,其计算公式如式(3-29)所示。
式中:A为土壤中多项污染物的综合累积指数;Ai为土壤中污染物i的单因子累积指数。
(4)方差分析法。
方差分析法通常用来进行区域土壤污染物累积性评价,其显著性水平通常设定为0.05。将评价数据样本与背景含量数据样本进行相关分析,或者进行成对数据的对比检验,以检验两个样本均值是否一致,或均值间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即成对数据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2.评价标准
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的评价标准应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规定的限值标准。若存在该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执行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参照执行其他标准。对于明显砂性的土壤,由于其吸附能力较差(即阳离子交换量CEC≤5 cmol(+)/kg),该标准中无机元素的含量限值按标准内数值的50%计算。
对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的评价标准应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限值标准。若存在该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执行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参照执行其他标准。
3.评价因子
根据土壤的使用用途,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的评价因子。
(1)农用地的评价因子。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因子一般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物基本因子,即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该标准中的其他土壤污染物项目或自定土壤污染物项目作为评价项目。
(2)建设用地评价因子。
若现在或历史评价范围内及周边存在可疑点源污染源,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筛选确定评价因子。若现在或历史评价范围内及周边无可疑点源污染源,可选择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铜、总镍、总锌和苯并[a]芘作为评价因子。
(二)土壤污染物超标统计
1.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统计
(1)单项污染物超标统计。(www.daowen.com)
根据Pi值的大小,将农用地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程度分为5级,如表3-12所示。在此基础上,统计污染物因子不同超标程度的点位数和比例,如果点位能代表确切的面积,则可同时统计面积比例。
表3-12 单元内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评价结果统计(农用地)
(2)多项污染物超标统计。
若存在多项污染物,则可根据P值的大小,将农用地土壤多项污染物超标程度分为5级,如表3-13所示。在此基础上,统计污染物因子不同超标程度的点位数和比例,如果点位能代表确切的面积,则可统计其面积比例。
表3-13 单元内土壤多项污染物超标评价结果统计(农用地)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统计
(1)单项污染物超标统计。
根据Pi值的大小,将建设用地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情况分为超标和未超标,如表3-14所示。在此基础上,按污染物因子统计不同超标情况的点位数和比例,如果点位能代表确切的面积,则可同时统计面积比例。
表3-14 单元内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评价结果统计(建设用地)
(2)多项污染物超标统计。
若存在多项污染物,根据P值的大小,将建设用地土壤多项污染物超标情况分为超标和未超标,如表3-15所示。在此基础上,按点位统计污染物因子不同超标情况的点位数和比例,如果点位能代表确切的面积,则可统计其面积比例。
表3-15 单元内土壤多项污染物超标评价结果统计(建设用地)
(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
利用调查检测分析数据和评价统计结果,分别给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
1.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1)基于采样点位检测分析结果的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分。
根据采样点位单项污染物超标评价和累积性评价的结果,按表3-16将土壤环境质量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4个类别。
表3-16 调查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分类表
Ⅰ类:土壤污染物无明显累积,也没有污染物超标现象,一般认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较好,应加强土壤环境质量保护。
Ⅱ类:土壤污染物有明显累积,但并未超过土壤浓度限值标准,此时应查清并管控污染源,遏制土壤污染物的累积污染增长趋势。
Ⅲ类:土壤污染物无明显累积,但有污染物超标现象,此时应查清超标原因(如自然背景值高等),加强土壤风险管控。
Ⅳ类:土壤污染物有明显累积,并且同种污染物也存在超标现象,需要启动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价,确定是否需要修复。
对于Ⅰ类、Ⅱ类和Ⅲ类点位所代表的区域,若有证据表明存在农作物危害效应(如某种农作物产量明显下降或农产品中污染物含量超标),则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整为Ⅳ类。
(2)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描述。
依据表3-12至表3-15所示单元内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结果的统计,参照表3-17,对评价范围内所有点位的统计结果进行整合,可以得到不同土壤环境质量等级的点位,或其代表的面积比例;也可同时统计单项污染物评估的级别和综合多项污染物后的级别比例。
表3-17 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一览表
2.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1)不存在点位超标情况。
根据超标评价结果,若不存在点位污染物超标,则可认为评价对象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若存在点位污染物超标,则将该种污染物确定为关注污染物,启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健康风险评估可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如需进行补充调查,则可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2)点位超标情况。
根据超标评价结果,若超标污染物是由于累积而造成的,应当重点关注。必要时按照污染程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如需进行修复,则可按照《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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