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本内容
1.调查内容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中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引起环境噪声污染的要素进行现状调查。声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如下:
(1)影响声波传播的环境要素调查。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主要气象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等。
(2)声敏感目标的调查。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的名称、规模、人口的分布等情况,并以图表的方式说明敏感目标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如方位、距离、高差等)。
(3)现状声源的调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超过相应标准要求或噪声值相对较高时,需对区域内的主要声源的名称、数量、位置、影响的噪声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有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的改、扩建项目,应说明现有建设项目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的超标、达标情况及超标原因。
(4)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查。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声环境功能区,调查评价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调查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或《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等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开展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拟建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在开展现状调查前,需要知道拟建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2.调查方法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中要求的方法,开展整个评价区域的噪声总体水平现状调查。基本方法包括资料收集法、现场调查法和现场测量法。评价时,通常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的要求确定需采用的具体方法,其中对属于一级评价的声环境现状应该实测。
(二)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主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及声环境敏感目标,以及项目建设前后受影响区域噪声级的变化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1)一级评价。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包括规划的建成区和未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或受噪声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0类标准及以上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 dB(A)以上(不含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二级评价。对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 dB(A)~5 dB(A)(含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3)三级评价。当中型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3类、4类地区以及小型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 dB(A)以下(不含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三)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范围(www.daowen.com)
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对象所涉及的影响范围,调查范围一般不小于评价范围。因此,调查范围将主要依据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确定。各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范围可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的规定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1)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和铁路站场等,其一级评价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 m为评价范围;其二级、三级评价则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范围。若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值,则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要求的距离。
(2)对于以流动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其一级评价一般以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 m内为评价范围;其二级和三级评价则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范围。如果按照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值,则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要求的距离。
(3)对特殊行业的建设项目,如机场,其评价范围应取根据飞行量计算得到LWECPN(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为70 dB的区域。对于一级评价,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5~12 km、侧向各1~2 km的范围为评价范围;对于二级和三级评价,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范围。
(四)声环境现状监测
1.监测布点原则
(1)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或场界、边界)和敏感目标。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选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设置测点。
(2)当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且声级较低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3)当评价范围内有明显的声源,并对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时,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具体如下:
①当声源为固定声源时,现状测点应重点布设在可能既受到现有声源影响,又受到建设项目声源影响的敏感目标处,以及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在距离现有声源不同距离处设置衰减测点。
②当声源为流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的位置选取应兼顾敏感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选取若干线声源的垂线,在垂线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监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声级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实测噪声声级的验证并结合计算求得。
③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敏感目标处,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敏感目标情况确定。现有单条跑道、双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3~9个、9~14个或12~18个飞机噪声测点,跑道增多可进一步增加测点。其余敏感目标的现状飞机噪声声级可通过测点飞机噪声声级的验证和计算求得。
2.监测频次
由于不同声源的声测量执行标准不一样,如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铁路边界噪声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等,其声源的测量均执行相应的测量标准。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要求,在每个监测点位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为两天,并且分为昼夜进行。其中,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6:00之间的时段。每天昼间监测2次,夜间监测2次,每次测量2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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