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五)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方法与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可能具有常年的自动监测站点不同,目前还没有常年自动监测土壤环境现状的自动监测站点。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方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

(一)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本内容

1.调查内容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壤基本特性、影响土壤性质的污染源、建设项目的排放特征因子,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内容。同时,还需要开展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区域土壤环境敏感程度的调查。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是指在土壤剖面或点位,调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或《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污染物的浓度,包括:重金属六价铬、汞、铜、镍、铅、镉、砷等,挥发性有机物萘、萘并蒽、硝基苯、二苯并蒽、苯并芘等,以及半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乙苯、1,2—二氯丙烷、氯甲烷、二氯甲烷等。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查因子存在明显不同。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壤环境功能区要求,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或《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在开展现状调查前,需要知道拟建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2.调查方法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主要采用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及资料分析与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给出了基本调查要求,其采样点的布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采样点选在被采土壤类型特征明显的地方,以及地形相对平坦、稳定、植被良好的地点。

(2)采样点离铁路、公路至少300 m以上;采样点以剖面发育完整、层次较清楚、无侵入体为准。

(3)选择不施或少施化肥农药的地块作为采样点,以使采样点尽可能少受人为活动的影响。

(4)坡脚、洼地等具有从属景观特征的地点不设采样点。

(5)城镇、住宅、道路、沟渠、粪坑、坟墓附近等处人为干扰大,失去土壤的代表性,不宜设采样点。

(6)在多种土类、多种母质母岩交错分布地段、面积较小的边缘地区不布设采样点。

(7)在水土流失严重或表土被破坏处不设采样点。

(8)采样点可采表层样或土壤剖面。一般监测采集表层土,采样深度为0~20 cm,有特殊要求的监测(土壤背景、环评、污染事故等),必要时选择部分采样点采集剖面样品。剖面的规格一般为长1.5 m、宽0.8 m、深1.2 m。挖掘土壤剖面要使观察面向阳,表土和底土分两侧放置。

(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

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主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和用途,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划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如表3-6所示。

表3-6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三)现状调查范围

土壤环境的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对象所涉及的影响范围,调查范围一般不小于评价范围。因此,调查范围将主要依据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确定。各评价等级对应的评价范围可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的规定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改、扩建类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范围还应兼顾现有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

建设项目(除线状工程外)土壤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影响类型、污染途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并说明,或参考表3-7确定。

表3-7 土壤现状调查范围

注:a 涉及大气沉降途径影响的,可根据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最大落地浓度点适当调整。
b 矿山类项目指开采区与各场地的占地,改、扩建类的指现有工程与拟建工程的占地。

当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与污染影响时,应各自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对于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工程,应以建设工程的边界两侧向外延伸0.2 k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

(四)现状调查步骤

1.资料收集内容

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的工作方法,建议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当地环境特征,有针对性地收集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主要的资料包括:①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壤类型分布图;②气象资料、地形地貌特征资料、水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③土地利用历史情况;④与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2.土壤理化特性调查内容(www.daowen.com)

在充分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建设项目特征与评价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土壤理化特性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体构型、土壤结构、土壤质地、阳离子交换量、氧化还原电位、饱和导水率、土壤容重、孔隙度等。如果建设项目还涉及生态影响方面的内容,则还应调查植被、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等。

如果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则还应该填写土壤剖面调查表,详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的附录C.2。

3.污染源调查

污染源调查是指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一样,也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相同影响后果的其他污染源及其排放情况。这些污染源通常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同的特征排放因子。

改、扩建的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其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对现有工程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调查,并重点调查主要装置或设施附近的土壤污染现状。

(五)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方法

与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可能具有常年的自动监测站点不同,目前还没有常年自动监测土壤环境现状的自动监测站点。为此,对于评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应根据拟建项目的影响类型、影响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环境的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

1.监测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或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通常选择《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或《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规定的基本因子,以及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

2.布点原则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点的布设,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类型和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一般的布点原则如下:

(1)采用均布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反映建设项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现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2)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每种土壤类型至少应设置1个表层样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未受人为污染或相对未受污染的区域。其中:

①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形特征、地面径流方向设置表层样监测点。涉及地面漫流途径影响的,应结合地形地貌,在占地范围外的上、下游各设置1个表层样监测点。

②涉及入渗途径影响的,主要产污装置区应设置柱状样监测点,采样深度需至装置底部与土壤接触面以下,并根据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

③涉及大气沉降途径影响的,应在占地范围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1个表层样监测点,可在最大落地浓度点增设表层样监测点。

(3)线状工程应重点在站场位置(如输油站、泵站、阀室、加油站及维修场所等)设置监测点。若涉及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等输送管线的,则应根据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敏感目标或厂区内的平面布局情况确定监测点布设位置。

(4)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在现有工程厂界外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监测点。其中,涉及大气沉降途径影响的改、扩建项目,可在主导风向下风向适当增加监测点,以反映大气降尘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

(5)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的,应结合用地历史资料和现状调查情况,在可能受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

(6)其他方面,现状监测点设置尽可能地兼顾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取样深度根据可能影响的情况确定。

3.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

建设项目各评价工作等级的监测点数量可以按照表3-8所示的要求确定。其中: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可优化调整占地范围内、外监测点数量,但布点总数不变,占地范围超过5000 hm2的,每增加1000 hm2需增加1个监测点;对于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超过100 hm2的,每增加20 hm2需增加1个监测点。

表3-8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

注:a 表层样应在深度为0~0.2 m取样。
b 柱状样通常在深度为0~0.5 m、0.5~1.5 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
c 表示无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的要求。

4.土壤环境现状监测频次

对于标准规定的基本因子: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三级的,若已掌握近3年至少1次的监测数据,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但引用的监测数据应能满足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有效性。

对于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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