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与评价内容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构成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物质组成要素,尤其是一些影响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典型污染物浓度,以及影响这些污染物传输、稀释、扩散或累积的水文地质条件。另外,根据现状评价目的的不同,必要时还需要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其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是行业标准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给出的93项指标中的部分或全部,主要包括pH值、总硬度、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砷、汞、铅、镉、铁和锰等指标。特征污染物是指Ⅰ类、Ⅱ类或Ⅲ类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殊污染物,它可以与基本污染物一致,也可以不同。总之,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
水文参数调查包括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和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如评价范围内的地质地貌特征、岩石土壤基本特征等。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主要是指调查能够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工业污染源、固体堆场源和农业污染源等。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在开展现状调查前,需要知道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2.调查方法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主要采用资料收集法,若数据不能满足要求,则通过现场监测与环境水文地质调查获取相关数据。
(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
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主要是根据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的敏感程度(敏感、较敏感和不敏感),以及建设项目的类型(Ⅰ类、Ⅱ类或Ⅲ类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详见表3-4。
表3-4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中,Ⅰ类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营运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的建设项目;Ⅱ类建设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营运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发生变化并导致环境水文地质出现问题的建设项目;Ⅲ类建设项目是指同时具备Ⅰ类和Ⅱ类的环境影响特征的建设项目。不同类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因评价工作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相同的评价工作等级,其评价范围也不一定相同。
(三)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范围
1.调查与评价原则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组织现场监测及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
对于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潜水含水层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兼顾地表水体;对于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调查受其影响的相关含水层;对于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技改或扩建类建设项目,应监测调查现有工业场地的包气带区域。
对于生态影响型的线状建设工程(如西气东输工程、石油管道输送等),调查与评价的重点应该放在服务站、场站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区域。
2.调查与评价范围
(1)基本要求。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要求。
(2)Ⅰ类建设项目。
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可参考表3-5确定。此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表3-5 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范围参考表
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或某地下水单元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3)Ⅱ类建设项目。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4)Ⅲ类建设项目。
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中所确定的范围。
(四)水文基本特征调查
1.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水文地质条件的调查内容包括:①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②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③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④含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和富水程度,隔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⑤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⑥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⑦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的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⑧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⑨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⑩地下水环境现状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实际调查时应该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评价等级,取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调查。(www.daowen.com)
2.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原生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包括天然劣质水分布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地方性疾病等环境问题;②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水质、水量、水位的变化情况,以及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③与地下水有关的其他人类活动情况调查,如保护区划分情况等。
(五)地下水环境污染源调查
1.调查原则
(1)对于已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
(2)对于没有污染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同步进行。
(3)对调查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应按《工业污染源调查技术要求及其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分散在评价区的非工业污染源,可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
2.调查对象
污染源类型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污染源调查重点主要包括评价范围内的废水排放口、渗坑、渗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区,以及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等。
3.调查因子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因子进行选择。
(六)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方法
通过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以便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与地下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
1.监测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污水特点、评价等级、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来确定。评价等级较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多取,反之可适当减少。
对于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监测因子均包括地下水水位以及相应的地下水水质指标。其中水质指标应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一般指标,若一般指标中不含建设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则应该补充特征污染物。
2.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
若场地有可以利用的地下水监测点位,则可以直接利用;若没有,则需要布设监测井点。布设原则如下:
(1)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测井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对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方。
(2)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3)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是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对于一级评价,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层。评价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每增加15 km2,水质监测点至少应增加1个/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少于1个/层,而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层。
对于二级评价,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层。当评价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每增加20 km2,水质监测点至少应增加1个/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少于1个/层,而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层。
对于三级评价,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层。一般要求建设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少于1个/层,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层。
3.监测点取样的深度要求
地下水水样的采集深度通常根据评价等级进行确定。
(1)对于一级评价的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在地下水监测井点应进行定深水质取样,具体要求如下:
①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小于20 m时,取两个水质样品,取样点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 m之内和井水位以下约井水深度的3/4处。
②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大于20 m时,取三个水质样品,取样点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 m之内、井水位以下约井水深度的1/2处和井水位以下约井水深度的3/4处。
(2)对于评价级别为二级、三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Ⅱ类建设项目,只取一个水质样品,取样点应在井水位以下1.0 m之内。
4.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依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的。对于一级评价,应该在一个连续水文周期年内的枯水期、平水期和丰水期分别进行监测;对于二级评价,应该在一个连续水文周期年内的枯水期和丰水期进行监测;对于三级评价,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监测。
5.采样频次
对于一级评价,应该在一个连续水文周期年内的枯水期、平水期和丰水期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因子的监测。对于二级评价的新建项目,若有可利用的近3年内一个连续水文周期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监测资料,则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因子的监测。对于改、扩建项目,若有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一个连续水文周期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的监测资料,也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因子的监测。若已有的监测资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该在一个连续水文周期年的枯水期和丰水期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因子的监测。
对于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至少在评价期内监测一次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因子,并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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