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因子筛选与实践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因子筛选与实践

时间:2023-10-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根据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筛选。其次,还应考虑将评价区内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作为评价因子。列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亦应作为评价因子。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因子筛选与实践

应根据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筛选。对于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规划项目或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因子选择方法,可以依据诸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9)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等技术导则中建议的方法确定。

(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筛选方法

应根据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当地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筛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有时也会考虑二次污染物,具体如下。

首先,选择该项目等标排放量Pi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

某大气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Pi可以按式(2-1)进行计算:

式中:Pi为等标排放量,m3/h;Qi为单位时间排放量,t/h;C0i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C0i一般选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的一次采样浓度允许值(或1h平均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做出说明,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上述标准中只规定了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的污染物,C0i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3倍,对于致癌物质、毒性可积累或毒性较大的如苯、汞、铅等,可直接取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

其次,还应考虑将评价区内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作为评价因子。列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亦应作为评价因子。

其他评价因子的选择条件如下:

(1)当建设项目排放的SO2和NOx大于或等于500 t/a时,评价因子应增加二次PM2.5,如表2-1所示(表中用相应的分子式或字母表示其排放量)。

(2)当规划项目排放的SO2、NOx及VOCs年排放量达到表2-1中规定的量时,评价因子应相应增加二次PM2.5及O3

表2-1 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筛选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筛选方法

应根据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要求,开展地表水环境或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筛选。

1.地表水环境预测评价因子筛选的基本原则

(1)所筛选的地表水环境预测评价因子,应能反映拟建项目废水排放对地表水体的主要影响。

(2)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应根据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当地的环保要求来筛选和确定。

(3)拟预测水质参数的数目应既说明问题又不过多,一般应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

(4)建设过程、生产运行(包括正常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服务期满后各阶段,均应根据各自情况决定其拟预测的水质参数。

在遵从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基于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结果,在相关水质参数中选择拟预测的水质参数。

2.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类型

对于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污染型或非污染生态影响型项目,其对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因子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调查一些补充项目。

1)常规水质参数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所提出的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总氮或氨氮)、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及水温(13项)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

2)特征水质参数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可根据按行业编制的特征水质参数表进行选择,选择时可适当删减。

3)其他方面参数

当受纳水域的环境保护要求较高(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珍贵水生生物保护区、经济鱼类养殖区等),且评价等级为一级、二级时,应考虑调查水生生物和底质。其调查项目可根据具体工作要求确定,或从下列项目中选择部分内容:

(1)水生生物方面:浮游动植物、藻类、底栖无脊椎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水生生物群落结构等。

(2)底质方面:主要调查与拟建项目排水水质有关的易积累的污染物。

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废水排放的特点和水质现状调查结果,选择评价因子,具体包括: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对地表水危害较大的污染物,以及国家和地方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3.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因子选择要求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给出的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因子选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 884—2018),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出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因子。

(2)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该作为评价因子。

(3)依据综合排放标准所要求的车间排污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该作为评价因子。

(4)水温应该作为评价因子。

(5)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该作为评价因子。

(6)因建设项目排放引起的水环境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或潜在污染的因子(指近三年水质变化趋势分析中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该作为评价因子。

(7)建设项目排放可能引起受纳水体富营养化时,与富营养化有关的总磷、总氮、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等,也可以考虑将其作为评价因子,尤其是叶绿素a。

4.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因子选择要求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给出的要求,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因子选择,需要考虑某些水文要素对污染程度的影响,这些要素也可以作为评价因子。这些水文要素包括:

对于河流、湖泊和水库,需要考虑水面面积、水量或库容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和水力停留时间等要素;

对于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需要考虑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水深、流速和水面宽等要素。

5.河流水环境预测评价因子的筛选

1)基于水质参数的排序指标方法

通常按式(2-2)计算后,将水质参数排序,并从中选取有关的河流水环境评价因子:

式中:ISE为水质参数的排序指标;Cp为污染物排放浓度,mg/L;Qp为废水排放量,m3/s;Ch为河流上游污染物浓度,mg/L;Qh为河流流量,m3/s;Cs为污染物排放标准,mg/L。

ISE的计算式中分子表示i或I污染物的排放量,分母表示上游河水中i或I污染物的容量。ISE越大说明建设项目对河流中该项水质参数的影响越大。若ISE>1,则不建或缩小规模,总体控制。

2)基于等标污染负荷的方法(www.daowen.com)

通过计算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或某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比,可以直观、定量地表示出某污染物的排放对水体环境的影响程度。若某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比最大,则其为该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

某水环境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可以按照式(2-3)进行计算:

式中:Pi为等标排放量,t/a;Ci为某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mg/L;Qi为某种污染物单位时间的排放量,t/a;C0i为某水污染物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mg/L。其中C0i一般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表水体功能区类型,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相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确定。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做出说明,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执行。

按式(2-3)计算后,将特征污染物的Pi进行排序,并从中选取有关的河流水环境评价因子。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地表水环境的评价因子,因此,总体上评价因子选择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1)选择该项目等标排放量Pi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

(2)将评价区内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作为评价因子。

(3)列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亦应作为评价因子。

(4)其他评价因子的选择条件。

(三)土壤污染风险因子的筛选方法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对规划或建设项目建设期、营运期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对土壤环境理化特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措施和对策,为规划或建设项目土壤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虽然项目不同阶段影响土壤环境的因子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同阶段评价因子的筛选方法一样。不同于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的影响因子筛选,土壤环境的影响因子筛选是指土壤污染风险因子的筛选。

土壤污染风险因子包括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其筛选方法与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筛选方法相同。其中: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评价因子。

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因子筛选

在《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给出了两种因子筛选值:污染风险筛选值和污染风险管控值。

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若某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GB 15618—2018中的规定值,则该因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这八种元素。风险筛选值如表2-2所示。

表2-2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 (单位:mg/kg)

续表

注:a重金属和类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
b对于水旱轮作地,采用其中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值。

2)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值

若某污染物含量超过GB 15618—2018中的规定值,则该因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风险,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原则上应当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值涉及的因子包括镉、汞、砷、铅、铬这五种元素,通常是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是必测项目。风险管控值如表2-3所示。

表2-3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值 (单位:mg/kg)

3)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的使用说明

(1)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表2-2中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表2-2中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可能存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应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2)当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高于表2-2中规定的风险筛选值、等于或者低于表2-3中规定的风险管控值时,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3)当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高于表2-3中规定的风险管控值时,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4)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应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依据相关技术规定进行划定。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因子筛选

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给出了两种因子筛选值:污染风险筛选值和污染风险管控值。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规定值,则这些因子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七种重金属元素和三十八种有机物。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如表2-4所示。

表2-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基本项目) (单位:mg/kg)

续表

注:a第一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以及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中的除外)包括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b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监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背景值(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值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规定值,则这些因子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这些因子通常是建设项目产生的特征因子,如果既是特征因子又是基本因子,按特征因子处理。其中,项目的特征因子可以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确定。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的使用说明

(1)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表2-4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控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表2-4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控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表2-4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控值。

(2)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3)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4)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控值,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5)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控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6)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控值。

(7)表2-4中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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