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构建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以校企结合为例

构建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以校企结合为例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高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校企结合” 模式是目前较好的高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方式之一。纵观现阶段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高校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模式,主要为综合性合作模式、 企业冠名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合作模式三种。

构建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以校企结合为例

(一) “校企结合” 模式的内涵

高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需要大量的资金, 而其主要来源在于学校的拨款,但是这不能满足平日学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需求。 在教体艺〔2005〕 3 号文件《教育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 中提到: “普通高等学校应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 善于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方式, 为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筹措资金。” 在此政策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提倡高校可在不违背公益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筹集资金, 并促进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 “校企结合” 模式概念的界定

“校企结合” 是从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衍生而来的, 主要是指学校和企业为培养出能够适应时代发展、 经济发展和事业单位所需的应用型人才, 利用教育资源和环境存在的异同, 发挥二者在各自人才培养方面的优质资源、 技术、 师资培养、 岗位培训、 学生就业、 科研活动等的合作, 把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理论科学知识与生产实践紧密联系起来, 从而利用理论指导实践, 最终实现学校和企业之间双赢的一种培养模式。

随着当今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应集思广益,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来发展壮大。 现今普通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社会化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普通高校与企业(公司) 或行业体协联合办队; 普通高校与体委联合办队; 普通高校依靠自身力量办队; 体育俱乐部等模式。 在对高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校企结合” 模式是目前较好的高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方式之一。

“校企结合” 模式的实质是高校与企业为了一定的目标, 将双方在人才培养、 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关系建立在自愿、 平等、 互利的基础上,并以合约的形式规范双方在培养高校竞技体育人才上所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及收益共享, 从而提高高校运动队成绩、 促进高校竞技体育发展的一种人才培养方式。

(三) “校企结合” 模式的特征

“校企结合” 其实是共同培养高校竞技体育人才的一种双方共赢的合作模式, 高校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互补资源, 二者互相交换资源, 在此基础上实现各自的目标。

纵观现阶段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高校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模式,主要为综合性合作模式、 企业冠名合作模式和资源共享合作模式三种。 较之高校所采用的“体教结合” 模式和“一条龙” 模式来说, “校企结合” 模式更适合今后高校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 体育经费充足与否以及教练员水平的高低是高校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者都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保障, 而现阶段高校竞技体育发展仍旧是靠学校的拨款, 这点资金远远满足不了高校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需求。 当然学校是校企合作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主力军, 训练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可以借助社会企业的力量去解决, 企业也能在各种比赛中利用冠名合作、 资源共享等方式获得自己所需的商业价值。 可以说高校高水平竞技体育运用“校企结合” 模式培养体育人才的模式是一种双赢的、 新兴的、 值得借鉴的方法。

(四) “校企结合” 的优劣势

1. “校企结合” 的优势

(1) 获得资金支持, 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主要依靠教育部下拨给学校的经费, 但是仍旧很难满足学校竞技体育的发展。 对于不同层次的高校, 教育部所拨的财政金额也不一样, 而学校也会在各项目间进行比较考量, 不同的竞技项目的拨款金额也不同。

(2) 获得更多的参加比赛机会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平日的训练是为了比赛, 而比赛可以更好地促进训练。 要想全面运用和检验训练成果, 提高训练的针对性只能较多地参加高水平的比赛。 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受赛事资源垄断和参赛资格限制的影响而无法参加更多的比赛, 这对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虽说国家已在2003 年将有关大学运动会的各项工作移交给教育部及其管辖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负责, 但是国家体育部门仍旧掌握着国内重大比赛的举办权、 国际比赛的参与权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的选拔权等, 在某些赛事中高校运动员的学生身份仍受到限制。 我国高校除了篮球足球项目有较多的比赛、赛制较为完善外, 田径等项目只有每4 年1 次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每年1 次的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和省市级别的大学生运动会等少量重大比赛, 对高校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不利。 因此, 高校要想更好地发展竞技体育, 不得不与体育部门和社会企业合作, 以获得更多的参赛机会与资金资源等。

(3) 扩大高校知名度, 引进优秀生源(www.daowen.com)

很多学校在体育上都有自己的特色, 如英国剑桥大学、 牛津大学赛艇队, 清华大学的跳水队, 浙江大学的男子篮球队和三峡大学的男子足球队等。高校优秀竞技体育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校的知名度, 有利于优秀生源的引进。 现如今, 我国高校学生运动员主要来源是普通高中、 少年体校和传统项目学校的学生以及省市队、 俱乐部退役的运动员, 高校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招生渠道, 使自身很难招收优质生源。 华侨大学的男子篮球队已多次取得CUBA 冠军,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学校的知名度, 吸引了更多的优秀生源,这也成为影响高校竞技体育发展的因素之一。 因此我国高校在与体育部门、中小学等社会组织合作招收更多优质生源的同时, 也与社会企业合作以不断提高高校竞技体育成绩, 扩大高校知名度, 拓宽招生渠道。

(4) 扩大高校竞技体育人才的就业途径

评价一所高校的办学水平及其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就业质量。 专业特点和文化知识的不足使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很难从事跨专业工作。 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就业所需的服务平台与合理完善的服务线等众多高校并未提供, 这些因素使得高校竞技体育人才毕业后就业渠道单一, 导致高校竞技体育的开展有了一定的限制。 很多高校希望能够通过与企业间的合作拓宽高校竞技体育人才的就业途径。 在比赛中, 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展现自己高超的竞技水平, 同时企业拥有广泛的社交关系网, 这种“校企结合” 的培养模式为高校竞技体育人才的就业提供更多路径, 创造更多机会。

(5) 优秀教练员共享

随着现在经济的飞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高科技运用到竞技体育的领域中,这对竞技体育教练员的科学文化知识、 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等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多数是由体育院校或是高校体育院系毕业的本校体育老师担任, 但是这些体育老师没有真正地参与过高水平的训练和比赛,缺乏长期专业的战术训练和比赛经验, 理论知识大于实践技能, 无法具体指导实践, 而且这些教练员平日里还得上课, 耗费大量的精力。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高校对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 在“校企结合” 模式的推动下, 高校可与体育部门或者企业间建立合作模式, 聘请职业教练员, 实现优秀教练员资源共享。

“校企结合” 模式促进社会各方面的人、 财、 物资源实现共享, 因此, 要充分了解高校与社会资源的特征, 对优势资源要进行有针对性、 合理的整合运用, 完善高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模式, 促进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

2. “校企结合” 模式的劣势

(1) 学校领导不重视, 积极性不高

“校企结合” 模式对于我国多数高校来说仍是空白一片, 没有规律、 模板进行参考, 高校相关领导的支持可以很好地促进学校与企业的合作。 高校相关领导对该校运动队的重视可以为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助于运动队的成长和发展。 在学校和企业合作时更看重的应该是长远利益,创造二者双赢的局面。 高校在“校企结合” 模式下培养高校竞技体育人才不仅解决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金问题,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在比赛中取得名次后还能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而企业也在合作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形象与知名度, 实现真正的双赢。 高校领导应从长远考虑, 积极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2) 组织机构不到位

在现有的合作中可以看到, 多数是学校的教练员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找寻企业促进学校和企业间的合作, 学校与企业的合作, 学校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合作事宜进行负责, 而教练员并不是组织机构的成员, 合同中的很多事项也因此很难实施下去。 而企业组织机构运作机制的不成熟、 经费落实不到位等打击了促进学校和企业合作的中间人的积极性。 “校企结合” 模式运行机制的不成熟导致合同难以按照规定执行, 不仅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 更不利于“校企结合” 模式的继续推进。 高校领导应对“校企结合” 模式加以重视, 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促进二者合作的中间人的积极性, 对高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加以重视, 促进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

(3) 运动项目不均衡

企业在与学校合作时会优先考虑运动项目以及运动队的商业价值, 不同的竞技项目有不同的商业价值, 如篮球、 足球、 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等群众基础好、 受关注范围大、 可观赏性强的运动项目, 企业在合作时会优先考虑, 而公路自行车、 马拉松、 射击和田径等受关注程度小、 观赏性不强的项目则基本没有愿意合作的企业, 这些因素造成了运动项目合作发展的不均衡。当前国内高校的体育赛事少而平淡, 群众基础基本局限于学生, 与国内外的职业联赛和国外高校体育赛事相比较差距甚大, 赛事本身也不具有能够吸引企业投资的影响力。 现今企业与高校合作时会进行两方面的综合考虑, 一是该校运动队的价值, 二是高校的知名度, 如清华大学的跳水队。 有的学校则会进行“捆绑销售”, 宁波大学的篮球队比较出名, 与中国移动镇海分公司合作, 但是该公司拨款中的一部分会用到宁波大学网球队中, 这是因为该校部分领导爱好网球并要求企业对其进行投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学校的拨款已无法满足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 而那些与企业难以合作的项目则面临更大的挑战。

(4) 合同文本不够规范

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中, 学校占据绝对主动的地位, 学校有关人员拟定合约, 但是合同专业性极强, 而学校的有关人员对合同拟定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够, 导致合同条款过于简单且不够规范, 许多条款都被省略, 如突发事件、企业资金不到位和由于运动员的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名誉损害等问题的解决办法。 “校企结合” 模式培养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在我国属于起步阶段, 没有模板进行参照, 能借鉴的经验少。 而因合同文本的不规范会导致合作中不断产生新问题, 妨碍高校与企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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