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信业改革:公共投入与行业自足

电信业改革:公共投入与行业自足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落后的电信基础设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这引起了国家及广东省的重视,于是发展民用电信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不过事实上,几乎与深圳遭遇电信困境的同时甚至更早,国家已经意识到电信业发展的重要性了。同时,此期间还召开了第十七次全国邮电会议,明确了未来电信改革发展的方向。而初装费及邮电附加费则是直接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普通民众直接承担的方式来补贴电信发展的措施。

电信业改革:公共投入与行业自足

如前所述,中国电信业在个人消费意义上普及民用的历史并不长。虽然中国的电信事业起步并不比西方世界晚,能够追溯至清朝末年,然而早期的殖民历史与接下来漫长的革命历程(包括后革命时期的冷战格局)客观上使电信业的运营过程中始终包含巨大的国家军事战略诉求,这也是民用电信业务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背景。直到改革开放之初,平均每百人也只有不到半部电话,全国拥有的话机数大概仅相当于英国1947年的水平[73]

然而,一方面如丹·席勒所说,早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几年,信息领域不断扩张的美国就试图将力量拓展到中国:“根据一份最近解密的1974年的美国情报报告,‘直到1972年,中国仍未将国际电信业务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按照这一报告的描述,中国的无线电和有线电视设施很少,而且有时是过时的——其最大容量的国际通信设备只是一条连接哈尔滨和平壤的6通道电缆,这还是在日本入侵期间安装的。不过,这项保密研究也谈到,现在中国正在与几十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并在培育更广泛的商业联系,‘大规模改造和拓展中国的整个国际通信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74]

另一方面,尽管1974年以后已有了一些建设和发展,但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建设成为重中之重的任务,以往电信业的发展定位以及民用基础设施的问题仍然愈加突出,其最初集中表现在深圳特区的建设过程之中。

深圳原来是一个与香港隔河相望的小渔村,因为与香港毗邻,而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却与之天壤之别,当时有人在广东市郊农村做知青一天的收入是8分钱,但逃到香港以后在铁厂打零工,一天的收入是二十多港币,所以20世纪70年代末的“逃港”现象严重。1978年,刚复出主持工作的邓小平对此现象的判断是“政策出了问题”,因而在1979年的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果断地建议广东办一个特区,并且不靠中央拨款而靠他们自己杀出一条血路来[75]

深圳就这样开建了,但是特区建设却远远不是只依靠丰富的城市景观建设就能完成的,经济建设是其最重要的内核,而它需要坚实的基础设施平台,电信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据资料显示,当时的情况是,“外商热心考察,政府热诚接待,项目趁热打铁,一拍即合,但等到外商想与上司或公司联络的时候,却发现电话怎么也打不通,只能到香港去打长途。一些几百万、几千万的投资项目常常无果而终”[76]。落后的电信基础设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这引起了国家及广东省的重视,于是发展民用电信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但是一方面欠缺技术设备,另一方面欠缺资金,一穷二白的境地又使得发展几乎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不少实力雄厚的电信公司就试图借机进入中国的电信市场,“在深圳,与政府部门洽谈合作发展电信的知名外国通信公司就有许多家。英国大东电报公司也在其中,并且是最积极的一家”[77]。然而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否决了“外资合营”的设想,“因为通信开放涉及主权、安全,这个底线别说广东邮电局,就是邮电部也无权突破”[78]。不过后来由于广东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国家最终还是对其给予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之后,广东邮电管理局跟英国大东电报局公共有限公司于1983年11月29日以外资合营的方式开办了“深大电话有限公司”来解决深圳电信业发展的困境,中方占51%的注册资金[79]

可是中国并不是只有广东省需要发展经济,电信业的落后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相比之下广东甚至还算情况稍好的。不过事实上,几乎与深圳遭遇电信困境的同时甚至更早,国家已经意识到电信业发展的重要性了。早在1978年,日本友人池田一郎在给邓小平的信中就建议把通信设备的现代化放在首位。邓小平接受了这个建议,于是在1979年至1984年期间多次强调发展电信事业,并明确提出“先要把交通、通信搞起来,这是经济发展的起点”[80]

同时,此期间还召开了第十七次全国邮电会议,明确了未来电信改革发展的方向。而这次会议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它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召开的,是后者总体思路在电信业中的具体落实:“这次会议,确立了以通信为中心的邮电发展方针:纠正了‘邮电是专政工具’的错误认识,在以往只强调通信‘为党政军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宗旨,提出了‘邮电通信是社会生产力’的观点……这次会议提出了新的理论和观念,体现了改革的精神。通过这次会议的正本清源,拨乱反正,邮电部门开始真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通信建设为中心,实现通信现代化,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81]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议为改革开放之后电信业的民用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然而,从这个从服务于军事转向服务于经济的历史过程来看,与其说是从“军用”转向“民用”,还不如说是转向“商用”——“民用”并未直接指向“民”,虽说后者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标并不对立,但是彼时电信服务之于“经济建设”的首要含义主要是针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对象,而不是“个人”。从接下来的一系列实践来看,这样一种基于历史特殊性的结构使得电信业最初的改革并没有立即直接惠及广大普通民众,但庞大改革过程中的巨大成本却由他们承担了不少。

首先,虽然“电信要发展”在当时已经成为共识,可是“钱从哪里来?”却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全国范围内的电信民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资金,但各地实际状况不一,加之电信也确与主权、安全等问题相关,所以不可能迅速而直接地全盘推广广东经验。可是,如此庞大的发展规模又不可能单一地依靠国家拨款来实现,因此,三个“倒一九”、收取初装费以及邮电附加费等政策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出台的,它们为解决电信业早期发展的资金问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所谓三个“倒一九”政策是国家倾向的扶植性政策,具体内容为邮电部门所得税上交10%,利润可自留90%;非贸易外汇收入上交10%,可自留90%;预算内拨改贷偿还10%的本息。

而初装费及邮电附加费则是直接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普通民众直接承担的方式来补贴电信发展的措施。客观来看,初装费的收取最初确有电信业发展资金短缺“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它也确实为此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但是对它的评价并不能仅仅站在行业的角度,也须要纳入对它直接承担者的考量。虽然当时企事业单位安装电话也需要缴纳这些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对于企业与对于当时普遍并不富裕的中国普通家庭来说是完全不同量级的压力:当时国家制定的初装费是3 000—5 00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区间内自定价格),这对于当时的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虽然初装费的收取看上去是一项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并且于2001年就全面废止了,但它毕竟是一项行业本位的举措,这决定了它所提供的服务本身与人们所缴纳的费用并不构成直接对等的关系(虽然服务的确是通过缴纳这项费用而实现的)。换句话说,人们所缴纳的费用实际上首先被用于行业本身的发展,而不仅仅是直接针对服务的购买。这是与包括英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电信发展路径的根本不同——虽然初装费在世界不少国家都有收取,但是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笔费用主要是指“申请电话业务的连接费”,但是对中国来说,它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社会融资”性质,而它于2001年被废止恰恰更加说明及印证了这一点。也正是基于这个层面的理解,才能解释为什么后来电信行业的盈利会因为没有全民分红而遭到质疑。

邮电附加费也是同样的情形,而需要讨论的是这两项收费背后的国家角色。无论是收费还是取消收费,都是通过国家发文的形式进行的。而这两项费用在文件当中也都被明确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这更加佐证了它们的收取并非是单纯的“需求与供应”的市场行为,其实质是在国家主导之下发动社会力量进行行业扶植。

然而,电信业在逐步发展壮大的同时,却并没有因为初装费及邮电附加费的收取及其属于国有资产而发展出足够公共服务。而是在完成了最初的积累以后,将自己全面推向了高度市场化的发展。承担了巨大改革成本的广大普通民众还没等到“全民分红”就被迅速地改造成了彻底的消费者。正如吴基传等人所说:“正是在这样的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转变中,随着通信能力的发展和百姓通信消费需求的变化,当代中国邮电通信的服务对象理所当然地出现了由企事业单位用户向个人用户、由抽象的‘人民’向具体的‘消费者’的根本性转变。”[82]从这里开始,虽然之后的发展道路并没有走到完全私有化的境地,但市场力量对于整个行业的重构占据了根本性的位置,从“人民”到“消费者”的转变是电信运营商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企业主体的结果。而将“人民”看作抽象的概念,将“消费者”看作具体的概念,这种抽空了前者历史政治实践内涵的改革逻辑与广电业是很相似的。

需要指出的是,与广电业一样,电信业这种替代性的“消费者”话语及其本位,在同时期也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现象,这在原本有着强大国有基础却在奉行新自由主义的领导人上台之后纷纷进行私有化的英国表现尤其明显。“私有化”是新自由主义执政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国,“二战后,1945—1951年的工党政府有力地推动了国有化进程,那一时期,煤矿、铁路、部分的公路运输(后被非国有化)、供气、供电和英格兰银行等都被国有化。60年代和70年代的国有化集中于周期较长的工业(如钢铁、造船和飞机)”[83]。然而到了撒切尔执政阶段,大批的原国有行业、企业就开始了陆续的私有化进程。

不过,此时期的私有化浪潮也不仅仅在英国出现,而是广泛地出现于全球范围内的资本主义国家。曼纽尔·卡斯特认为,就全球来看,此时期私有化的目标主要有四个:“在劳资关系中深化资本主义追求利润的逻辑;提高劳动与资本的生产力;生产、流通与市场的全球化,捕捉每个地方最优越的利润创造的条件与机会;加强与引导国家的支持,以增强国家生产力和经济竞争力,但这经常会损及社会保障与公共福利政策。”[84]

而英国之所以这个时期会出现大规模的私有化浪潮,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归结而言,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的执政理念主张限制政府权力,认为自由市场竞争能够带来行业企业的高效率,而政府的干预则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19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济滞胀,英国国内大量工人失业,国有企业也大量地消耗了国家资源,从而使得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空前紧张,工会不断组织工人罢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尤其是公共部门的正常运转,而公共服务几乎陷入瘫痪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工会的不满。这成为了后来奉行新自由主义的保守党能够一举打败工党从而成功执政的重要社会基础。因而,在这种情形下,私有化的举措也因为能够减少国有企业对于国家资源的消耗、削弱工会力量而得到广泛的认同。

按照菲利普·阿莱斯提思(P.Arestis)和马科姆·索耶(M.C.Sawyer)的说法,英国的私有化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出售公有资产,二是在私人融资计划(即此后的PFI,而它又是公私合营即PPP的一部分)推动下更为渐进的私有化[85]

英国的电信业也是此阶段私有化浪潮中的一员,它的私有化方式主要属于第二种,即是一个由部分私有化到全面私有化逐步实行的过程。对此,莫斯可评价道:“在欧洲,各国的电信业过去都由国家垄断操纵,以平衡各种价格的竞争以及社会的需求。在英国开了先河之后,欧洲的电信系统如今都不同程度地经历着国有产业私有化的过程,设备与服务市场向国内竞争者开放。进一步慢慢地向国际竞争者开放,为了顺应这场转变,管理规范机构也正在建立。以上的走势发生在欧洲要比在北美更有深远意义,因为北美早就将竞争与管理的转变引入国家系统之中,从而使系统成为私人拥有、政府管理。”[86]

然而,按照爱德华·赫尔曼(E.S.Herman)和罗伯特·麦克切斯尼的说法:“电信业走向私有化和解除管制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公共服务业的服务标准下降到令人担忧的地步。在80年代以前,整个电信业几乎被当作非赢利性行业,……早在1978年,美国一家机构的报告表明78个国家认为全球通讯网的私有化‘将给国家主权带来麻烦’那个年代已是遥远的记忆。”[87]

在英国,与中国相同的是电信业与邮政业早年也合营,然后于1981年“分家”,电信业当年就以组建英国电信公司(简称BT)这样一个公营公司的形式开始了独立运营,但同时绝大部分用户端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护都自由化了(liberalised)。1982年,引入了经营固定连接网络服务(a fixed link network)的水星(Mercury)公司与BT形成了一个双寡头竞争的局面。同年7月,政府白皮书发布,声称打算出售BT51%的股份,同时打算成立一个监管机构电信办公室(简称OFTEL)。1984年4月电信法案正式发布,OFTEL宣告成立,同时,政府明确表示要对BT进行私有化的改造。最初是打算将其以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的形式为国家所有,不过政府显然很快就改变了主意,到了当年的11月,就出售了BT50.2%的股份,从而将它实质性地私有化了。因而,学者摩根(Morgan)认为英国电信私有化是具有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动机的。

然而问题的重点并不在于政治动机本身,而在于它是如何寻求并获得合法性的,以及这样的合法性究竟带来了什么影响。“普遍服务”——这个英国电信业长久以来所奉行的准则便是其借以获得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具体落实对于“普遍服务”的承诺才是对电信业所有权的变更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变革最有力的支持。然而与广电业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对于英国电信业“普遍服务”准则的定义是基本没有“历史包袱”的,因为按照OFTEL的说法,由于过于抽象且无配套措施予以保障,在电信私有化之前“普遍服务”的含义并不清晰。这种说法多少导致其后来几乎无可争议地就被直接赋予了“市场化”的内涵。

具体来看,在1984年至1991年BT与水星公司双寡头竞争的阶段,检验“普遍服务”的具体实践首先依赖于“价格”指标,即是否提供了全国范围内(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均一价格的服务。最初这个要求只针对BT而言(毕竟虽然水星公司是为了引入竞争以政府保护的形式进入市场的,但“它的商务市场直到1991年仍仅占10%左右,家庭固定电话市场更是仅占1%——总共大约4%的份额”[88],也就是说所谓竞争格局并未真正地形成,BT始终占据当仁不让的主导地位)。不过这种增加该运营商成本的要求后来被认为并不合理,从而被修正为“自1997年起(笔者注:那时已结束双寡头竞争而进入多运营商竞争的阶段),为提供普遍服务而付出的费用按照不同运营商的收入来分配”[89](笔者注:即多收多付,少收少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些年中,OFTEL作为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明确要求BT“提供诸如999报警电话,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海事服务等不追求利润的公共服务,并且要求BT能够证明它近乎垄断的地位是无害于消费者或者竞争者的”[90]。这里对“公共服务”区别于市场定义的本质表露无遗,表明了电信“普遍服务”的定义中理应包含的公共服务内容,同时也表露了“消费者”并不等同于“全体民众”的认知。

然而如前文所述,BT与水星公司双寡头竞争的局面只存在了7年,到了1991年3月,政府出台了名为《竞争与选择:1990年代的电信政策》的白皮书,决定引入更多的竞争者从而扩大了电信市场并将其全面自由化,包括服务与基础设施,同时也将政府对于BT所持有的剩余股份全部出售,BT由此彻底私有化了。对此,英国贸易与工业部是这样解释的:“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消费者都依赖于一个国有垄断的公司来满足他们所有的电信服务需求。如今,他们在英国电信服务的各个层面都有了选择,从手机以及其他终端的服务到接入互联网的宽带服务。自由化与竞争已经成为大幅度地降低消费费用和消费者获得更多选择权的关键因素,其他国家都在效仿英国的做法来打开他们的市场。”[91]这样的说法听上去似乎是很有道理的,如果理想中纯粹的竞争能够在现实中达成,那么它从逻辑上来讲的确理应比垄断更能够带给消费者更低的费用与更多的选择权。然而,现实中的竞争却并没有真正带来多样化,而是带来了新的垄断,不是国有垄断,而是市场垄断——“并购计划并不因竞争政策而受到阻碍,事实上被否决的大约只占3%左右”。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共利益变得比过去更加没有保障,一方面因为“消费者”本位的上升与凸显,另一方面因为“竞争”的说辞实际上消解了为公共利益负责的主体——政府要为创造“竞争”的环境负责,市场要为实现“竞争”的局面负责(即便只是口头上的),竞争从手段变成了目的本身,其结果就是没人真正地对公共利益负责。

此外,换个角度来看,即使不是针对“公共利益”而是针对“消费者利益”,但由于竞争是以市场为依据的,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终极诉求是利润最大化,所谓“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说到底也是因为它与企业利润的正相关关系。然而,企业利益并不总是与消费者利益一致,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基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后者常常很难通过企业的作为完全实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连消费者的利益都未必能够保证,更遑论公共利益呢?

然而,“竞争”是新自由主义常常用来论证自由市场的重要依据,它被认为是打破垄断、市场实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必要手段和保证。对此,菲利普·阿莱斯提思和马科姆·索耶却不失犀利地揭示:“如果市场在竞争过程中运转良好,为什么还需要竞争政策?竞争观所依据的竞争模型(如理想化的竞争)肯定没有包含任何关于竞争不是自我维持的暗示。”[92]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竞争确非自我维持,就英国电信业来看,从水星公司与BT的竞争到后来多运营商的竞争都是政府所促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极力排除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理念在实践上是没有自洽的,这一点印证了前述大卫·哈维的说法。

1996年,《美国电信法案》颁布实施,其核心就是“让市场来决定商业的进程”。该法案对全球电信业的发展都产生了影响。同年2月,英国政府正式启动信息社会计划(Information Society Initiative),旨在提高有益地使用与发展信息与传播技术——多媒体。然而这项计划并不像它在美国或者别的国家那样推行得那么顺利,在英国,一部分人对于它的质疑与抵制直到今天仍未停止。按照罗宾·曼赛尔(Robin Mansell)的说法,英国人对于所谓“信息经济”的看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一个从热衷到失望的转变。1984年之前,信息技术被描绘为能够将诸如印刷出版、电影、音像等传统分离的活动集中起来,创造一个新的强有力的经济领域,能够交易的信息领域。对新信息与传播技术的投资被寄望于能够刺激就业,产生可观的出口利润。然而1984年以后,人们却发现自己对于信息技术的想法与他们利用信息资源的实际过程根本就是两回事。

1996年,英国对国外设备提供商实行自由化的政策,当年11月就颁发了44张执照。1997年,WTO谈判英国主席牵头协议69个WTO成员国开放它们的基础电信市场引入竞争。这些都为英国官方定义电信业的“普遍服务”做足了现实准备。同年,OFTEL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正式发布了对于“普遍服务”的定义“为所有需求合理的用户提供能够负担的基础电话业务或者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无论他们身在何处”[93]。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给出定义之前,文件中明确写到,“OFTEL对于普遍服务的定义是针对所有英国消费者的”,这等于正式取代了1984年以前作为类公共服务的普遍服务对于全体民众的承诺(即使是抽象承诺)。当然,“消费者”并非是对立于“公共服务”的概念,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也并非就一定损害了公共利益,真正实质性的问题在于,将“公共利益”等同于“消费者利益”实际上是取消了原有“公共利益”概念的有效性,使其成为一个不必真正兑现的抽象概念。而现实中,“消费者利益”又如前文所述常常被自由市场不断地征用来维护“企业利益”的正当性(例如2001年包括英国在内的几乎整个欧洲电信业疯狂地烧钱推动3G业务结果惨败的案例),政府在这样的过程中被不断要求减少干预。这样一来,企业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他主体既没有对“消费者利益”的定义权,也无法检验其是否真正得到了维护。对于电信业“普遍服务”的疑虑正是基于这样的状况,而它在接下来全球性的广电业与电信业融合发展的实践中变得更加严峻。

然而,同样加速市场化发展的中国电信业不同于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是,它不但没有直接走向私有化,而且在积弱积贫的建设初期,除了以初装费为代表的巨额社会资金投入以外,依靠国家体系动员各级力量直接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才最终奠定了电信业未来发展的基础。

1994年5月12日,《全国邮电“九五”计划纲要》发布,提出:“到20世纪末,我国将全面建成‘八纵八横’、覆盖全国省会城市和重点地区、连通世界的光缆传输骨干网。在这个骨干网内,各主要省会级城市都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光缆干线交叉经过,而一些边疆或沿海地区的较重要的县都已被直接纳入网路。”[94]不难看出,这样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要巨大的人力投入。首先进入施工的南沿海光缆干线工程以及连接西部和东北两翼的干线建设是交由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完成的,它的前身是邮电部直属的通信工程施工队伍。然而,这些线路的建成都还只是缓解了局部通信状况,国家西北地区和东部地区之间的通信网络连接彼时还并没有改善,但东西通信干线的改善是全国通信干线建设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最为艰巨的环节。因而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引入了“军民共建”的方式开展此项工程。

“1994年4月,兰州军区两万多名解放军官兵参加了西兰乌光缆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兰州至乌鲁木齐2 240公里的光缆土方施工工作,打响了军民共建国家一级光缆干线的战斗。”[95]虽然自然条件极其恶劣,但是军民共建的方式使得整个光缆铺设任务仅用了55天就完成了,全线贯通则仅用了120天。因此,后来邮电部决定以同样的方式建设从兰州经西宁到拉萨的兰西拉光缆干线。兰西拉光缆干线是国家光缆网建设工程中施工难度最大的一条线路,从1997年6月开始,三万多解放军官兵及邮电基建员工付出了巨大的体力甚至生命的代价,仅仅用了85天就全线建成贯通[96]

国家在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调动了单一依靠市场无法调动的力量——既调动了不少政治资源(例如政策的倾斜、审批过程的特殊化),也调动了不少公共资源,这是日后高速市场化发展的前提所在。因而对于电信业来说,其日后的发展路径应该对这样称得上是“举国之力”的资源投入与建设历史有所回应。

然而,在此基础上真正加速的是电信作为企业的市场化发展之路。首先是1993年8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然后是1994年通过成立中国联通打破行业垄断、建立竞争格局。1995年,原邮电部电信总局成立了作为企业的“中国电信”,从而使得邮电部实现了政企分开。1998年,信息产业部成立,取代了原有的邮电部,紧接着中国移动于2000年从中国电信中拆分出来。应当看到的是,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电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确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普及,尤其是服务费用相比改革开放之初高额的通信成本来说是下降了不少,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负担基本的电信服务。然而也须要看到,当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其通信服务状况却与城市呈现出较大的差距,并且这个问题直到21世纪初才进入电信发展的讨论议程。

资料显示:“1999年,政企分开之前,我国固定电话用户为10 872万户,普及率为13%,移动电话用户为4 330万户,普及率为3.5%。短短四年,我国固定电话用户达到2.9亿户,普及率为20.9%,移动电话用户突破3亿户,普及率为21.2%,全国固定电话普及率达到全球平均水平。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时农村电话普及率仅为11%左右,是城市水平的1/3。2004年在全国新增电话用户中,农村电话用户仅占9%!”[97]由此也可以看出,基础设施的广泛覆盖并不等于服务真正的全民共享,当年全国通信干线的建设同步覆盖了广大的西部农村地区,然而,却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就呈现出如此明显的数字鸿沟。

在这种情况下,时任信息产业部部长的吴基传提出了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的构想,希望通过一种有效的电信服务补偿机制尽快完成“95%以上行政村村通电话”的任务。所谓“普遍服务基金”的电信服务补偿机制是指:“政府按照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收入比例或市场份额提取发展基金,还包括政府对电信频率、码号等电信资源收费、许可证拍卖所得等。”[98]然而后来的结果是,普遍服务基金的设想却并没有实现,倒是实现了一种和英国电信业普遍服务非常相似的方案,即按运营商的收入和利润比例来分摊义务(英国是按运营商的收入比例来分摊)。

但值得一提的是,最初运营商以“企业经营困难”“要向股东负责”“没什么利润”等理由对普遍服务义务并不太接受。后来是在信息产业部相关工作组的多次强力要求下,才最终达成了共识。由此也可以见得,在市场化的发展轨道中,在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问题上,只有激活国家的力量才有可能实现,市场之于公共服务有着完全不同的逻辑,即使后者可以借助前者的力量部分达成,前者也无法独立承担起后者的职责。

于是,“2004年1月16日,信息产业部下发了《关于在部分省区开展村通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时出台了《农村通信普遍服务——村通工程实施方案》,作为一个过渡时期的解决方案”[99]。从而最终按时于2005年完成了全国95%的行政村开通电话的“十一五”规划目标。

综上所述,如吕新雨所说:“中国电信的基础工作就是国家战略,依靠的是国企力量的‘市场驱动’,政府机构实质上一直把控中国电信运营和发展的主导权,电信业的运营与发展决定权是政府机构权力的重要部分,电信业也因此承担着重要的保障社会公共服务的责任。”[100]然而实际上,首先,能够从实践看到在市场化的发展轨迹中,电信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公共服务的压力,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完全彻底的企业改革已经迅速地、毫无历史包袱地将“人民”改造成了“消费者”,在这个意义上,“民用”与“商用”即使不画等号也毫不违和。其次,也正因为电信业基本没有公共服务的压力,所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轻易拉开了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这既使得作为公共服务的电信“普遍服务”原则变得重要,但又使得它真正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很大程度上只能以国家强力要求企业配合参与的方式予以推进。这与广电业的传统也很不同。如赵月枝所说:“虽然消费者权益的话语在电信改革的讨论中已有一席之地,(但)中国没有以内涵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原则为核心的电信市场管制制度的传统。”[101]因此,当它们日后共同进入到三网融合的实践中,就使得“公共服务”的问题更复杂也更困难,但如果三网融合回避或不讨论这个问题,就会在未来的传播格局中既保留广电与电信两个行业各自原有的问题,又会在融合中产生新的问题。

【注释】

[1]本节部分内容参见石力月:《作为政治的商业主义与政治的消解及重构——议“韩寒事件”的微博论战》,《开放时代》2012年第5期。

[2]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5页。

[3][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页。

[4]同上书,第139页。

[5][英]菲利普·阿莱斯提思、马克姆·索耶:《英国的新自由主义经验》,[英]阿尔弗雷多·萨德-费洛、黛博拉·约翰斯顿:《新自由主义批判读本》,陈刚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6][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7][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8][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9]同上书,第25页。

[10]何增科:《法国学者布迪厄谈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4期,第14—15页。

[11][匈]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石佳音、廖立文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38—240页。

[12][匈]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石佳音、廖立文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41页。

[13]同上书,第250—251页。

[14][匈]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石佳音、廖立文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57页。

[15]同上书,第269页。

[16][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17]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9页。

[18]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3页。

[19]同上书,第104页。

[20]邓聿文:《社会公正:改革的利益诉求》,《改革:反思与推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25—426页。

[21]同上书,第426页。

[22]邓聿文《:社会公正:改革的利益诉求》《,改革:反思与推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26页。

[23]赵月枝:《传播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分析》,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24]汪晖《: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章永乐《:旧邦新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25]孙歌《:中国革命的思想史意义》《,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第142页。

[26]贺照田《:文革结束新时期开始的思想意涵》(会议发言稿)“,历史与政治”复旦大学思想史研究中心第六届年会,复旦大学思想史研究中心,2011。

[27]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9—110页。

[28]赵月枝:《传播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分析》,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2页。

[29]转引自吕新雨:《民工潮的问题意识》,《读书》2003年第10期,第52页。

[30]同上,第54页。

[31]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三联书店2005年,第120—121页。

[32]同上书,第17页。(www.daowen.com)

[33]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34]转引自[意]乔万尼·阿里吉:《亚当·斯密在北京》,路爱国、黄平、许安结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按照阿里吉的说法,尽管存在着不同意见,但这是西方左翼的主流观点。

[35]转引自[美]丹·席勒:《信息拜物教:批判与结构》,邢立军、方军祥、凌金良译,曹荣湘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97页。

[36]转引自[意]乔万尼·阿里吉:《亚当·斯密在北京》,路爱国、黄平、许安结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37]部分内容参见石力月:《历史的视野与非本质化的“公共性”——论重庆卫视的改版》,《新闻大学》2011年第4期;《城乡二元格局中的公共文化服务问题——以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为例》,《新闻大学》2013年第3期。

[38]冯建三:《传媒公共性与市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页。

[39]赵月枝《:国家、市场与社会:从全球视野和批判角度审视中国传统与权力的关系》,《传播与社会学刊》2007年第2期,第25页。

[40]转引自王维佳《:作为劳动的传播——中国新闻记者劳动状况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5页。

[4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7/71588/4854605.html。

[42]杨玉先:《有线广播大有作为——第十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侧记》,《现代传播》1980年第4期,第24页。

[43]杨玉先:《有线广播大有作为——第十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侧记》,《现代传播》1980年第4期,第24页。

[44]孙五三:《基层“村村通”建设中的目标置换》,《现代传播》2012年第1期,第36页。

[45]黄升民等:《数字化时代的中国广电媒体》,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6]赵月枝:《传播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分析》,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47]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https://www.lawxp.com/Statute/s871911.html。

[48]黄升民等:《数字化时代的中国广电媒体》,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4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6055。

[50]郭镇之:《中外广播电视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页。

[51]《全国广播电视收入情况》,http://gdtj.chinasarft.gov.cn/showtiaomu.aspx?id=2c1b6829-d533-42dc-8c87-5ee48a6b944d。

[52]吕新雨:《新媒体时代的“未来考古”——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传媒改革》,《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128页。

[53]张韵、吴畅畅、赵月枝:《人民的选择?收视率背后的阶级与代表性政治》,《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第160页。

[54]张志安:《报道如何深入》,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55]吕新雨、赵月枝:《中国的现代性、大众传媒与公共性的重构》,《传播与社会学刊》2010年第12期,第7页。

[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ontents/10586/333803.shtml。

[57]田聪明:《一号工程:中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开启记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17页。

[58]吕新雨、赵月枝:《中国的现代性、大众传媒与公共性的重构》,《传播与社会学刊》2010年第12期,第6页。

[5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ontents/10586/333803.shtml。

[60]潘忠党:《传媒的公共性与中国传媒改革的再起步》,《传播与社会学刊》2008年第6期,第5页。

[61][美]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不确定时代的传播政治》,谢岳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

[62]同上书,第335—336页。

[63][英]詹姆斯·卡瑞、珍·辛顿:《英国新闻史》,栾轶玫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64][英]迈克尔·肯尼:《第一代英国新左派》,李永新、陈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65][英]詹姆斯·卡瑞、珍·辛顿:《英国新闻史》,栾轶玫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66]参见Dieter Helm,Damian Green,etc.,Can The Market Deliver?Funding Public Service Television in the Digital Age,John Libbey Publishing,2005,p.5。

[67]转引自James Curran,Jean Seaton,Power Without Responsibility:the Press and Broadcasting in Britain,Routlede,2003,p.365。

[68]李继东:《英国公共广播政策变迁与问题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69]胡正荣、李继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政治理念与社会实践》,胡正荣个人主页,http://www.huzhengrong.cn/?p=133,20081028。

[70][英]詹姆斯·卡瑞、珍·辛顿:《英国新闻史》,栾轶玫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71]吕新雨、赵月枝:《中国的现代性、大众传媒与公共性的重构》,《传播与社会学刊》2010年第12期,第19—20页。

[72]转引自Oscar H.Grandy,“The Real Digital Divide:Citizen vs Consumers,”in Leah A.Lievrouw,S.Livingstone eds.,Handbook of New Media:Social Shaping and Consequences of ICTs,SAGE Publications Ltd.,2002,p.450。

[73]参见吴基传:《中国通信发展之路》,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74][美]丹·席勒:《信息资本主义的兴起与扩张:网络与尼克松时代》,翟秀凤译,王维佳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页。

[75]参见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76]同上书,第4页。

[77]同上书,第9页。

[78]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79]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80]吴基传:《中国通信发展之路》,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81]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82]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83][英]菲利普·阿莱斯提思、马克姆·索耶:《英国的新自由主义经验》,[英]阿尔弗雷多·萨德-费洛、黛博拉·约翰斯顿:《新自由主义批判读本》,陈刚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84][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王志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85]参见[英]菲利普·阿莱斯提思、马克姆·索耶:《英国的新自由主义经验》,[英]阿尔弗雷多·萨德-费洛、黛博拉·约翰斯顿:《新自由主义批判读本》,陈刚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86][加拿大]文森特·莫斯可《:传播政治经济学》,胡正荣、张磊、段鹏、付春怡、洪丽、宋菁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87][美]爱德华·赫尔曼、罗伯特·麦克切斯尼《:全球媒体:全球资本主义的新传教士》,甄春亮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88]Martin Cave,Peter Williamson,“Entry,Competition,and Regulation in UK Telecommunications,”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1996(4),p.102.

[89]Martin Cave,“The Evolu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 in the UK,”European Economic Review,1997(41),pp.696—697.

[90]Robert F.Durant,Jerome S.Legge,Antony Moussios,“People,Profits,and Service Delivery:Lessons from the Privatization of British Telecom,”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98,42(1),p.124.

[91]Communications Liberalisation in the UK,Department of Trade,March 2001.

[92][英]菲利普·阿莱斯提思、马克姆·索耶:《英国的新自由主义经验》,[英]阿尔弗雷多·萨德-费洛、黛博拉·约翰斯顿:《新自由主义批判读本》,陈刚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93]Universal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Consultative Document on Universal Service in the UK from 1997,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1995,p.11.

[94]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95]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96]同上书,第126页。

[97]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2页。

[98]同上书,第393页。

[99]吴基传等:《大跨越——中国电信业三十春秋》,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9页。

[100]吕新雨:《新媒体时代的“未来考古”——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国传媒变革》,《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122页。

[101]赵月枝:《全球电信危机和产业重组的困境——一位美国学者的分析和警示》,《现代传播》2003年第2期,第1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