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分营到融合:中广电与电信业的公共服务研究

从分营到融合:中广电与电信业的公共服务研究

时间:2023-10-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试图通过纵向的历史讨论与横向对比尽可能地拓展基于当下实践的反思空间——分营的广电业与电信业究竟有没有可追溯的“公共服务”实践?哈贝马斯认为“国家是政治公共领域的执行者,但却并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一部分”[74]。国内不少研究无论是对市民社会还是对传播业公共服务的构想正是建立于哈贝马斯所述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结构前提之下的,却对这一论述本身的历史情境有所忽视。

从分营到融合:中广电与电信业的公共服务研究

讨论中国媒体的公共服务往往遭遇的首要问题就是“中国有公共媒体吗”,其暗含的逻辑是“如果没有公共媒体,何以谈论公共服务”?这个问题及其逻辑的核心实际上是对公共服务的本质化理解,而在中国这个理解很大程度上是建立于以英国公共广播电视BBC为代表的范式及其实践经验之上的。中国没有BBC意义上的公共媒体,所以在中国的语境中讨论公共服务就会遭遇困境。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媒体,中国到底有没有公共媒体呢?这首先就涉及如何理解“公共”——中国到底有没有公共传统与公共理念及实践?如何去看待它?这不是不言自明的问题,而是需要纵向进入复杂的历史过程中去讨论。

有研究者认为:“从我国广播电视政策变迁的历程来看,离开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完全走美国式的市场化模式,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而要在短期之内建构公共广播体系同样不具有可行性。”[68]也有研究者认为:“在转型期中国广播电视改革过程中,广播电视出现了过分追求市场价值观而忽视社会价值的现象,广播电视公共话语的缺失和公共领域的诉求需要制度保障。虽然中国不可能照搬欧美国家的公共广播电视制度模式,但却可以在广播电视改革中引入公共广播电视的观念与原则……”[69]

这两种观点在讨论中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研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其体现了此类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两个基本逻辑:首先,将中国没有欧美意义上的公共广播电视等同于中国广播电视体系没有公共服务,并且认为虽然它对于中国的广播电视来说很重要,但很难实现。其次,之所以公共服务对于中国广播电视来说很难实现是因为中国不能照搬欧美模式,所以只能尽力从其中吸取重要元素,再试图作一番本土化的改造。这两个基本逻辑普遍存在的原因实际上是我们在研究中国问题的时候难以处理“国家”与“市场”这两个复杂的历史范畴,既无法给出多元与情境化认知和实践的可能性,也轻易将欧美与中国都看成了铁板一块。

进一步具体地说,这两个逻辑基本上是以放弃讨论或是以既定理论范式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这近30年的历史为共同前提的。因而,“公共服务”在一些研究中被不假思索地处理成了一个具有标杆性的“舶来品”,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但实际上这里面包含许多未有充分讨论和反思的问题。譬如,欧美国家广播电视的公共服务理念及实践是不是“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市场”就能概括的?不同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存在怎样的差异?这些问题都需要以历史研究而不是不言自明的方式予以默认。

本书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在英国,“公共服务广播”(即PSB,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也是一个极具历史性的概念。它的建立和每一个阶段的变化跟其与特定历史时期实践的互相作用有关,也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状况有关。同样地,对于中国的研究也不能是去历史化的。本书试图通过纵向的历史讨论与横向对比尽可能地拓展基于当下实践的反思空间——分营的广电业与电信业究竟有没有可追溯的“公共服务”实践?它在今天的变化是什么?对于二者当下的融合发展路径有没有什么启示作用?

三网融合是本书研究最近的一个“端点”,与它相对的另一个“端点”是广播与电信事业的开端。在国内,对于电信业的研究多集中于通信技术与经管领域,而这些研究要么将其作为技术载体要么作为服务产业,其关注点及落脚点主要在于如何实现“技术升级”以及“产业增值”等问题。本书则试图将电信业放置于广义传播业的范畴来看待。

而之所以区别于上述研究路径,原因如潘忠党所言:“(它们)缺乏对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民主原则的关注,使得以经济指标为核心标杆的研究缺乏批判性,无法揭示制度、伦理、改革目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缺乏通过分析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张力而对改革历程的理解,无力批判改革过程中政治权力与垄断资本相勾结的体制弊病、市场对媒体公共性的侵蚀、表达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苍白、数码沟对两极分化的深化和扩大,等等。”[70]

今天,针对走向融合的全球现实而言,国外学界对传播业的公共服务在今天融合环境中如何继续得到呈现及其践行的有效路径有所探索。而相比之下,中国学界对此的关注和研究却比较有限,传播产业化研究的丰富性远远超过了对公共服务的研究,即便有所涉及也更多地强调它的革新之处,却很少在历史脉络中关注它与过往应有的联系。

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常常为近年来的此类研究提供理论资源与依据,有的研究直接引用他的概念及论述逻辑用以倡导和研究中国实践,亦有研究认为,中国根本没有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如果要讨论传播业的公共服务,就需要首先建构一个所谓的“公共领域”。近年来在学术界甚为流行的“市民社会”讨论及研究就与之有所呼应,而传播业的实践在其中被寄予了厚望。(www.daowen.com)

然而,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初版序言里开篇就明确说道:“本书的目的是分析‘资产阶级公共领域’。”[71]紧接着他说:“我们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不能把它和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隔离开来,使之成为一种理想类型,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当中。正如我们所要阐明的,17世纪后期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才真正有‘公共领域’可言。因此,我们把‘公共领域’当作一个历史范畴加以探讨。”[72]这段话已经再清楚不过地表明哈贝马斯对于“公共领域”的概念是有严格的时空界定的。

具体来看,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首先是指“公共舆论得以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保证全体公民的参与,作为私人的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聚集在一起形成某种公共实体(public body)的交往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73]。哈贝马斯认为“国家是政治公共领域的执行者,但却并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一部分”[74]。也就是说“公共领域居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组织在其中成为公共舆论的承担者”[75]。国内不少研究无论是对市民社会还是对传播业公共服务的构想正是建立于哈贝马斯所述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结构前提之下的,却对这一论述本身的历史情境有所忽视。

在哈贝马斯的论述里,结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由法官、医生、牧师、军官、学者等组成的市民阶级是伴随着现代国家机器的形成而诞生的,国家通过他们与普通民众建立关联,因而普通民众的社会地位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与此同时,重商主义政策使得“大的贸易商从狭小的城市范围内成长起来并脱颖而出,通过公司和国家直接挂钩”,并且只要接受国家管辖就能够获得“市民”身份。这样的市民阶层与文艺复兴时期的城市大商人、官员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如后者那样完全融入宫廷贵族文化,因而与宫廷之间会产生紧张关系,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紧张关系,使得他们对于自身的认识是对立于国家公共权力的,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形成的。而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国家一方面通过制定政策来控制和管理商业发展,扩大的市民阶层对其产生依赖;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依赖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不断扩大,市民阶层不断强化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由此便历史地形成了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及对立[76]

相比之下,中国的国家在历史实践中却始终没有简单地与社会分离,也没有形成一个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缠绕、互相博弈,很难清晰地划分出彼此之间的界线。这就与哈贝马斯所叙述的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过程有了明显的不同。因而对于中国来说,公共领域实现的关键并不在于如何建构一个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而在于这个“国家—社会”的缠绕体本身如何体现其公共性。曾有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市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其间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在中国市民社会中,企业家阶层与知识分子是中坚力量,……”[77]这种说法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那些被所谓“中国市民社会”排除的人和群体去哪里了?市民社会的内与外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其次,这种“中国市民社会”的构想和设计与活生生的中国社会历史及现实如何对接?

也许尼古拉斯·加汉姆(Nicholas Garnham)能够批判性地回应上述问题,同时也为中国的历史与实践提供某种佐证:“首先,它(笔者注:指哈贝马斯及其追随者的公共领域观点)的程序规则过于理性主义(对说服式的修辞的运用永远不会,也确实不应该被排除在政治传播之外),而且将如此推论性的标准强加于公共领域之外的实践中,不仅对于一系列在文化上的特殊推论形式不合理,而且对于那些并不占有需要运用推论形式的文化资本的人而言,也是不合理的。……第二,程序合理性的公共领域模式,因为引起了公众与私人之间的区别而受到批判。公共领域模式不仅将市民中的关键群体(例如妇女)排除在外,也将潜在的公众政治关注的重要问题(例如涉及国内的、家庭的以及性别的关系的规则)排除在外。第三,它在这个方面受到批判:它围绕着一套普遍价值观和标准,对普遍一致行为进行了评价,但是批评家们指出,无论它达成了怎样的理性推论,都依源于程序主义(proceduralism)、抽象的个人权利和将‘公正’优先于‘美好’道德中立的自由主义模式,因而否定差异性,这样就导致了现代社会中永久的标准化冲突的必然性。”[78]

不过,哈贝马斯也并没有简单化地处理公共领域的问题,他通过梳理资产阶级报刊的发展历史得出,正是由于19世纪报刊商业化的不断发展,这个行业集中垄断于私人控制,使得公共领域私人化,公共的利益由此受到侵害。他说:“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共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79]因而,他认为“报刊业集中趋势的历史经验足以使人们有理由阻止广播和电视走上美国私人企业‘自然垄断’的发展道路。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笔者注:在作者当时写作的年代是指广播电视)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他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80]。这便是哈贝马斯所批评和担心的公共领域“再封建化”(或曰“重新封建化”)的问题。如果不对哈贝马斯的理论进行足够的清理和分析,没有对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问题树立足够的认知,对于相关问题的分析就很容易采取一种简单化的结构决定论立场及视角。

因此,哈贝马斯真正的价值在于为我们的研究树立一个参照,不是参照回答“要不要公共领域”,而是参照回答“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公共领域”。从当下回溯历史的意义就在这里,当下正在进行中的三网融合实践不是无根之木、无水之源,没有广电业与电信业复杂的历史变化,就不会催生它的出现与推进,它不单纯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后果,它同样也需要在公共服务的脉络里被检视。本书主要采用传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对这个复杂变动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它长于宏观的结构分析,但不能把它处理为一个先验的、固定的框架,而必须要建立在对具体对象的中微观演进及其与动态结构的关系之把握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