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心理学界关于亲社会行为的界定还有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亲社会行为是否考虑行为者的动机问题。一些研究者认为,亲社会行为一般指对行为者本人并无明显好处,符合社会期望且有益于他人、群体和社会的行为,包括助人、分享、谦让、合作等积极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亲社会行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指向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亲社会行为和指向个体自身利益的亲社会行为。
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最早由美国学者威斯伯(1972)提出。他在《社会行为的积极形式考察》一文中首先创设“亲社会行为”一词,用来代表所有的与侵犯等否定性行为相对立的行为,如同情、慈善、分享、协助、捐款、救灾和自我牺牲等等。
心理学界关于亲社会行为的界定还有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亲社会行为是否考虑行为者的动机问题。一些研究者认为,亲社会行为一般指对行为者本人并无明显好处,符合社会期望且有益于他人、群体和社会的行为,包括助人、分享、谦让、合作等积极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亲社会行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指向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亲社会行为和指向个体自身利益的亲社会行为。罗森汉等从综合考虑行为的动机和后果的角度,把亲社会行为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发的亲社会行为,即动机是关心他人的亲社会行为;另一类是常规性的亲社会行为,即期望得到对自身有利的好处(如避免惩罚等)而做出的亲社会行为[6]。Krebs(1995)等人认为,应把亲社会行为设想成一个行为的连续体,连续体的一端行为朝向自我利益增加,另一端行为朝向他人利益的增加。而由此可以依据行为的方向性(是朝向自己还是朝向他人)和包含的利益量(是本人利益更多还是他人利益更多)来判断行为中的利他成分的量[7]。(www.daowen.com)
目前,大多数心理学研究者一般接受亲社会行为是连续体的观点。由此也将亲社会行为与利他行为等定义区分开来,即亲社会行为的概念比利他行为的概念更为广泛,利他行为是亲社会行为的最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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