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规则的制订与改进,对足球技战术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在19世纪的足球比赛中,观众常常看到这样一个场面:在一方发起进攻时,攻方队员大部分已经集中到对方门前,准备接到来球就起脚射门,所以两队的比赛主要集中在球门前,很少有精彩的配合。为了调整这种过分不平衡的攻守关系,使比赛更为精彩。1870年,英国足协制定了越位规则,规定队员踢球时,处于球前面接球的同队队员和对方端线之间至少要有3名防守队员才不算“越位犯规”。1880年后,又增加了“直接接得球门球不存在越位;直接接得角球没有越位”的规定。1907年,规定在本方半场不得越位。为了改变球场上消极防守的现象,鼓励多进攻,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在1925年接受建议,做出新的规定,把原来接球队员与对方端线之间有3名防守队员就不算“越位犯规”,改为有两名防守队员就不算“越位犯规”,这个修改对足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导致了一场“战术革命”。接着,英国人发明了“WM”式战术阵型,使得足球运动趋于攻守平衡,该阵型曾长期在世界足坛盛行。
近几十年来,越位规则没有什么大幅度的修改。但随着足球运动的发展,此条规则有所补充,并不断加以完善。
在比赛进行中,进攻队员在对方半场,该队员较球更接近对方球门线,且该队员与球门线之间的防守队员不足两人时,即为越位。
队员仅处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规。首先,队员处于越位位置(这是判罚越位的第一个环节);其次,队员较球和倒数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
以攻方队员身体的哪一部分来判断攻方队员比球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或比对方倒数第二名队员更接近于球门线?以身体的哪一部分超前了来衡量、来判断呢?
“接近于对方球门线”的意思是指头、躯干和脚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对方倒数第二名队员更接近于球门线,手臂不包含在内。因为足球比赛是用头、躯干和脚来完成的,如果它们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就很可能算越位,而如果仅手臂在前是不能算越位的。
队员在本方半场内;队员齐平于倒数第二名对方队员;队员齐平于最后两名对方队员。
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判断该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并应判罚越位犯规;而不是在该队员接球时。(www.daowen.com)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如果裁判员认为其就下列情况而“卷入”了现实比赛中,则判罚越位犯规: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防守队员,或利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干扰比赛”指参与传递或触到同队队员传来的球。“干扰对方”指通过明显的阻挡对方视线或与对方争抢球,以阻止对方触球或可能触球。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是指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接得:(1)从球门柱或横梁弹回的球,或从对方队员身上弹回或变向的球;(2)从对方队员有意识防守而弹回或变向的球。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接得对方队员故意传出的球(有意识救球情况除外),不能认为是获得利益。
如果队员直接接到球门球、界外球、角球等,则没有越位犯规。
对于一方越位犯规,裁判员应判给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重点规则
●队员不处于越位位置的情况:队员在本方半场内;队员齐平于倒数第二名对方队员;队员齐平于最后两名对方队员。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构成越位犯规,判罚间接任意球。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界外球、角球,不判越位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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