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领导者也都知道治理腐败根本上必须从权力控制上入手,从一系列制度的健全上做起,然而,现在有许多反腐败新措施、新制度出台,而不是事先的预防,对于廉政建设不能算是“治本”的制度建设。比如“某长接待日”、“某某检举箱”、“某院控告热线”、“廉政账号”、“某某专项纠风大检查”等等。这些都被命名为“制度”。
制度是通过提供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等信息,规范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并对他人可能采取的行为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比如,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影响到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的行为。这一制度的内容就使得领导干部了解到自己所有的财产中,哪些财产必须申报——如果不申报,就会招致对其进行强制处罚的不利后果。这样,制度就约束了领导干部谋取财物的行为,规范了相关人员的互动行为。
法治意义上的制度包含这样三种内涵:一是,制度首先是规则的存在。规则以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形式来分配基本权力,划立基本关系,建立基本秩序。二是,制度中包括多方位的制约机制,如权利、权力和程序对权力的制约,它们能够使“坏事”的发生概率降低到最低限度。三是,当违反制度的行为出现以后,通过程序化的手段就能够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或做出补救,即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好的效果。规则、制约和惩治,是构成一项良好制度的必备要素,也是良好制度的根本特征。如果将现在的某些反腐败或防腐制度进行分析,也能从中发现这些制度也都有上述的三个要素或特征。但是为什么它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呢?因为一个制度只能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多个制度能够将腐败发生的概率降到更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因为现有的制度是分散的、孤立的,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联系不够,没有形成一条有效约束的制度链——体制。体制不改革,一切局部制度的作用都只是暂时的。只有使一切廉政、控权的因素都制度化,并成为“制度链”中的一环,才能将腐败发生的概率降低到最低。(www.daowen.com)
(作者单位: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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