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专用公文特点-水利写作指南

行政专用公文特点-水利写作指南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定作者制发公文时,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能和权限。

行政专用公文特点-水利写作指南

1.法定性

与一般文章的作者不同,公文的作者与“撰稿人”不是一个概念,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作者。所谓的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定作者制发公文时,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能和权限。

有些公文,如命令,常以领导人个人的名义制发,但此时的领导人并不代表他私人,而是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是法定的权限的一部分,应看作公文法定的作者。

2.权威

行政专用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代表机关发言,是机关的喉舌,代表法定机关的权威。这种权威性在下行文件中最为明显。比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年10月31日)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经发布便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任何人不得违背。为了维护这种法的权威性,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分别制订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管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和《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1999年4月25日)对公文的文种名称、行文关系、构成体式、行文格式、制作程序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任何党政机关行文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自行其是,以免造成混乱,影响了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www.daowen.com)

3.实效性

公文是针对公务活动中某项具体的工作,具体的活动而制发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某项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是公务活动的工具。每一份公文都有其实际效用和公务职能,因此要求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公文的针对性越强,实际作用越大。

4.时限性

公文的另一特点是其时限性。由于公文是在现实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是为现实的实际工作服务的,因而具有时间的制约。如:一些法则性公文受生效时间、执行时间的制约,文中大都规定了有效期限,超过了期限就失去了作用;一些通知、公告、通告过时就不再生效;为解决某项具体问题而形成的请示、批复、函在问题解决以后也就失去了效用。但失效后的公文,仍然具有档案价值,应将其分类归档,作为文书档案,以备查考之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