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中的名称一般应使用全称
公文是公务活动中使用的文书,名称使用全称,一是显得郑重、严肃,与公文的性质相协调;二是为了避免产生误会,以免影响工作。
2.使用简称时应使用规范化的简称
为简洁起见,公文中也可使用规范化的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简称“中共安徽省委”;“水利电力局”简称为“水电局”。
3.使用习惯性简称时应考虑发文对象和范围
如县水利局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可直接用“县人民政府”,而不必具体写出县名,向省水利厅报告工作时可直接用“省水利厅”,而不必具体写出省名,这里县名、省名不言而喻。某县水利局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某市水利局发函时,应写明具体市名,否则易造成误会。有些简称应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如某省水利厅所属水利电力学校习惯简称为“水校”,这一简称只能在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之间的公文往来中使用,不能超越这一范围,因为水利系统外的人士极有可能将“水校”理解为“水产学校”或其他与水有关的学校。
4.名称使用前后应一致
在同一公文中出现同一名称,前后要一致,不要一会儿用全称、一会儿用简称。(www.daowen.com)
5.使用译名要统一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翻译成汉语大多使用音译,而汉语的同音字或近音字很多,容易出现同音不同字的现象,如“Louise”可译称“路易斯”或“路易丝”,机构名称的翻译也不尽相同。为统一起见,应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6.使用名词应注意通俗化
除向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发文外,应尽量避免使用一般公众生疏的专业术语、专业名词。必须使用专业术语时,应把握其准确含义,避免错误。
7.不要使用已明文废止的名词
例如“苏联十月革命”应该为“俄国十月革命”或“十月革命”;又如“建国后”中的“国”是指“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应使用“新中国建国后(成立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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