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的认识过程看,认知、评价和规范呈现相互关联的形态,这种关联首先表现为认知对评价和规范的制约。以认知和评价的关系而言,尽管评价所指向的不是事物自身的规定,而是事物对人的意义,然而,把握这种意义的前提是如其所是地认识事物的规定和人自身的合理需要。后者的具体内容则由认知构成,如果缺乏上述认知,便很难形成正确的评价性判断。与之相近,规范性的认识,无论是以“知道应该做什么”为形式,抑或表现为“知道应该如何做”之知,也无法离开认知。尽管规范性的认识主要与人的行为或人所作之事相关,但对这种行为或事的合理规范,乃是基于恰当地把握实然与必然,后者同时包含着认知的内容:实然关乎事实,必然涉及事实之理;“知实然”与“知当然”,意味着按其本来形态认知相关对象,这种认知又进一步为“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提供了根据。
同样,评价对认知与规范也具有多重制约作用。人们往往从已形成的价值取向出发,从事多样的活动,接触不同的事物,以进一步了解相关对象的属性,使之由尚未为人所知的本然形态转换为人所把握的“事实”形态。价值取向对本然之物转换为“事实”的如上制约,从一个方面表明,认知与评价无法相分。就具体的过程而言,认知目标的确立,需要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如果说,为知识而知识的目标选择,体现了对认知内在要求和意向的肯定,那么,基于一定的实践需要而确立相关的认知对象,则展现了现实的价值评价对认知活动的制约。进而言之,认知结果的评判,也离不开评价:相关认知是否具有真实的品格,是否对解决认识或实践中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等等,对以上问题的判定,同时表现为一个评价过程。刘易斯曾指出:“知识为了行,行动则植根于评价。”[13]尽管作为实用主义者,刘易斯往往表现出强化评价的趋向,但以上看法则无疑有见于认知和评价之间的相关性。
评价与规范之间呈现更为内在的关联:“知道应当做什么”,以判定当做之事的价值意义为前提,这种价值意义包括相关对象或行为的好坏、善恶、利害等等。从理性的层面看,如果某种行为是好的或善的,那就属于“应该”做的。与之相对的选择,则可能呈现“非理性”的性质:知其有害或恶,仍去做;知其有利或善,却拒绝做,固然可能源于各种情意等方面的缘由,但从理性的层面看,以上选择显然属不当之举。在此,价值意义的判定构成了“应当做什么”意义上的规范性要求形成的前提。与之相近,“知道应当如何做”,关乎对行为方式、程序、手段适宜与否或正当与否的判断。其中适宜与否涉及行为方式是不是合乎实然或必然,正当与否则与行为方式是否合乎当然相关。以上判定和判断不管以显性的形式呈现,还是以非显性或隐含的形式表现出来,都包含评价的内容。在上述方面,评价无疑制约着规范性的认识。
在受到认知与评价制约的同时,规范性认识也在不同的层面影响着认知和评价。如前文所提及的,规范性认识既关乎对象性的行动,也涉及观念性的活动。作为人之所作,认知和评价都属广义的观念性活动,其中也蕴含与“应当如何”相关的规范之维。以认知而言,其展开过程便在不同意义上关乎规范性问题。作为观念性活动,认知过程面临经验主义、理性主义、直觉主义等多样的进路。选择不同的进路,意味着以不同的方式引导认知过程,其中内在地渗入了规范性内涵。从更为内在的方面看,认知过程包含着感性材料与理性概念之间的互动,康德已注意到知性范畴对感性质料的整治作用。感性材料固然为把握对象提供了原初之源,但在与概念形式分离的形态下,往往缺乏内在的条理。以概念形式整治感性材料,构成了后者呈现条理性的条件,而感性材料之间的条理,则可以视为事物之间内在关联的再现。概念形式对感性材料的认识作用,展现为金岳霖和冯契所说的“以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的过程,其中的“还治现实”即体现了认知过程中的规范性。同样,评价过程包含着一般价值原则的运用:对象的意义,主要相对于人的现实需要和价值理想而言,这种需要和理想通过抽象而进一步取得价值原则的形态。评价的过程,往往表现为基于一定的价值原则进而对相关事物做出判断,以确认其是否包含真、善、美等正面的价值意义或伪、恶、丑等负面的价值意义。引用一定的价值原则以评价对象意义的以上过程,同时具有规范的意义。(www.daowen.com)
认知、评价与规范在广义认识过程中的相互关联,在日常生活中也不难注意到。以对礼物的认识而言,在认知的意义上,礼物往往主要表现为某种对象,如一支笔、一块表、一款手机等等,但其中又总是包含关爱、友情、敬意等情意负载。这种负载的意义,无法仅仅通过认知而敞开,而是需要借助评价加以揭示。进一步看,礼物的赠送和接受,都需要合乎礼仪规范,其中渗入一定的规范性意识。唯有基于这种规范性的认识,相关的活动(礼物的赠送和接受)才能获得合宜或得体的形态。以上事实从一个方面表明,对事物(如日常礼物)的具体把握,离不开认知、评价与规范的相互制约。
然而,认识过程中的以上关联在哲学史中往往未能得到应有的肯定。以康德而言,尽管他有见于知性范畴对感性质料的整治作用,但对认知、评价与规范的总体联系,却未能充分地把握。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曾提出了如下三个著名的问题:我可以知道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可以期望什么?这里的“知道什么”主要与认知相关,“应该做什么”则既以相关行为的价值意义的评价为前提,又关乎如何选择行为这一规范性问题。然而,在以上提问中,以“知道什么”为指向的认知与“应该做什么”所涉及的评价和规范,呈现彼此分离的形态。事实上,在康德哲学系统中,认识论的问题主要限于“我可以知道什么”,而“我应该做什么”则被归入伦理学之域,这一思维取向所体现的是狭义认识论的视域。现代的分析哲学不仅承继了康德的进路,而且进一步将认识论限定于知识论,后者主要以认知意义上的逻辑分析为主要内容。相形之下,以现象学为进路的海德格尔将真理与人的存在联系起来,其中包含对评价和规范意义的肯定,但在突出存在意义和人自我筹划的同时,认知之维却多少被置于边缘的地位。在基于分析哲学与本于现象学的以上趋向中,认知与评价、规范呈现彼此相分的形态。
从广义认识论的角度看,以事物自身规定为指向的认知、以确认事物对人的意义为内容的评价、以引导人的观念活动和实践活动为旨趣的规范,构成了人类认识的相关方面,认识的具体形态体现于认知、评价、规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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