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与世界:事势史-人与世界:以“事”观之

人与世界:事势史-人与世界:以“事”观之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所述表明,“史”因“事”而成。由“事”成“史”的过程既展现了“事”的能动性,也赋予“史”以创造的品格。“事”所处的情境或“做事”过程所涉及的条件,与宽泛意义上的“势”相联系。以战“事”而言,其中便涉及“人”与“势”的关系:“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当然,“事”受制于“势”,体现的是“事”与“势”关系的一个方面。与“事”相关的历史过程,同样呈现以上特点。

人与世界:事势史-人与世界:以“事”观之

以上所述表明,“史”因“事”而成。由“事”成“史”的过程既展现了“事”的能动性,也赋予“史”以创造的品格。然而,“事”与“史”并非仅仅基于人的作用,在其展开过程中,同时交织着“事”“史”与“理”“势”之间的互动,而“事”与“史”本身则由此展现了其多重向度。

“事”作为人之所“作”,首先呈现自觉的品格。无论以人与物之间的互动为形式,抑或展开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事”(做事、处事、行事等等)既与人的意图、意向相联系,又处处包含理性的引导。这种有意而为之的自觉趋向,使“做事”“处事”过程既不同于物(物理对象)的自然变动,也有别于偶然、随意的自发之举。然而,“事”又有自身的内在法则,“做事”“处事”并非仅仅基于人的意图,而是需要依循渗入于“事”的法则。同时,“做事”总是基于一定的条件,“事”本身也展开于一定的情境之中,这种条件和情境对“事”而言具有已然或既定的性质,“事”则在不同意义上受其制约。

“事”所处的情境或“做事”过程所涉及的条件,与宽泛意义上的“势”相联系。“势”既表现为一种发展趋向,也构成了人之所“作”(“事”)的具体背景。作为发展趋向和存在背景,“势”同时具有与人相对或非人能够完全左右的一面。以战“事”而言,其中便涉及“人”与“势”的关系:“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13]这里的“势”即战“事”发生时的具体态势和背景,所谓“求之于势,不责于人”,也就是在用兵、谋划之时,首先关注既成之“势”,“任势”的前提即是把握这种“势”。同样,在政治实践中,“事”(治理活动)的展开,也以外在之“势”为前提,这种“势”同时关联着政治系统中的规范系统(包括广义之法)和政治关系(包括个体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韩非曾对此做了概述:“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14]在治之“势”与治之“人”两者之中,前者构成了更为本源的方面:政治领域人之所“作”,最终受到“势”的制约。广而言之,人所作之“事”,总是无法脱离外在之“势”,不管是治水,抑或农耕,都是如此:“禹决江疏河以为天下兴利,而不能使水西流;稷辟土垦草以为百姓力农,然不能使禾冬生,岂其人事不至哉?其势不可也。”[15]政治领域的“势”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此处之“势”则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指向:背离自然之“势”,则“人事”难以有所成。在这一意义上,“势”胜于“人”:“夫地利胜天时,巧举胜地利,势胜人。”[16]相对于“天时”“地利”,“势”表现为更为综合的条件。“人事”(巧举)诚然可以克服某种特定条件(地利)的限制,但它归根到底无法摆脱更广意义上的“势”之制约。

当然,“事”受制于“势”,体现的是“事”与“势”关系的一个方面。在以“势”为背景的同时,“事”也能够影响“势”:人可以通过自己之所“作”,以“事”成“势”。韩非子在肯定“势”制约人之“事”(治理活动)的同时,又对“必于自然”与“人之所设”做了区分,并肯定“势”可以由人而“设”:“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17]“必于自然”,也就是被动地依循于“势”,以人“设”势则是因“事”成“势”。“事”所成之“势”本身可以有不同形式。从社会体制与人之所“作”的关系看,一定时期从事政治实践的主体可以创造条件,形成基于社会结构或社会体制的背景或场域,由此对个体行为造成某种约束。商鞅所说的“势不能为奸”[18],便涉及这一方面。所谓“势不能为奸”,也就是通过形成一定的行动背景,使个体无法为非作歹:不论相关个体愿意与否,既成之“势”规定了他难以作恶。在王夫之那里,“事”与“势”的关系得到了更为深入的阐释:“顺逆者,理也,理所制者,道也;可否者,事也,事所成者,势也。以其顺成其可,以其逆成其否,理成势者也。循其可则顺,用其否则逆,势成理者也。”[19]按王夫之的理解,“事”作为人的活动,其展开既受到作为普遍法则的“理”和“道”的制约,也以综合性的“势”为背景。然而,“事”又可成“势”:所谓“事所成者,势也”,便表明了这一点。以“事”成“势”,也就是通过人之所“作”,为“事”的展开创造比较合宜的背景。这一过程本身又基于“理”和“道”,从而不同于随意之举。

与“事”相关的历史过程,同样呈现以上特点。从一个方面看,相应于“事”的自觉之维,人创造历史的过程也具有自觉的品格:“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0]人总是自觉地从事各种活动,在历史领域,“任何事情的发生”也是如此。但是,另一方面,正如“事”的展开基于已有情境或“势”,人创造历史的过程也以既成的条件为前提:“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1]这种既定的条件以“势”为其综合的形态:正如“事”基于“势”,历史过程的展开也无法离开“势”。以中国历史而言,“汤武之贤,而犹借知乎势,又况不及汤武者乎?”[22]汤武被视为历史上的圣王,但其为政过程所主之“事”同样受到历史之“势”的制约。作为历史活动现实背景的“势”不仅仅涉及客观的条件,而且包括观念形态的精神氛围、集体意向或社会心理。从历史过程看,既应该了解外在的社会需要,也需要理解历史活动参与者的动机:“如果要去探究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地——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那末应当注意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伟大历史变迁的行动。”[23]这里所说的“广大群众”的动机,便可以视为一定时代集体意向或社会心理层面的“势”。这种观念形态的“势”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精神趋向和价值共识,并从观念和意识的层面构成了历史活动展开的具体背景。可以看到,在个体的意图与广义之“势”这两者之中,作为历史过程内在趋向和既成背景的“势”呈现更为本源的作用。

在谈到“封建制”的形成时,柳宗元从历史的层面对此做了具体的分析:“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故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24]作为一种特定的分封体制,“封建”的形成,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愿,而是历史演进的趋势使然。在文化领域中,文字语音的变迁过程,同样包含内在之势:“时有古今,地有南北,字有更革,音有转移,亦势所必至。”[25]语音文字作为一种文明演化的成果,与人的文化创造活动息息相关并经历了历史变迁的过程,而在它的变化之后,则隐含着历史的发展趋向(势)。可以看到,人创造着历史,但这种历史创造又始终受到既定条件和已有之“势”的制约。

“势”与“事”、“势”与“史”的如上关系,既展现了“事”“势”“史”之间的关联,也敞开了人所从事的多样活动与既定存在境域、历史创造过程中的自觉意图与历史演化中的内在法则之间的关系。“事”所内含的自觉意图体现了其合目的性,“事”之基于存在法则和存在情境则赋予其以合法则性。“事”的展开过程由此在总体上既内含合目的性,也具有合法则性。同样,人的历史创造活动呈现自觉的品格,但历史过程本身与历史过程所以发生的条件,又包含内在的法则。较之人的自觉意识,这种法则更多地呈现自然的性质,而历史过程之无法离开社会的内在法则和既定条件,则赋予历史过程以某种自然的形态。马克思曾从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这一层面肯定了这一点:“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26]“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在历史过程中具有本源的意义,这一发展形态的自然性质,既体现了历史过程的合法则性,也从本源性的方面展现了其自然之维。(www.daowen.com)

肯定历史过程具有合法则性,往往被视为所谓“历史决定论”,一些哲学家曾对此提出了种种质疑。在这方面,波普尔似乎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为总的论题,波普尔指出:“我说的‘历史决定论’是探讨社会科学的一种方法,它假定历史预测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目的,并且假定可以通过发现隐藏在历史演变下面的‘节律’或‘模式’、‘规律’或‘倾向’来达到这个目的。”[27]依照这一理解,则所谓“历史决定论”的特点主要在于预设历史规律,并据此进行历史预测。波普尔以逻辑推绎的方式,对他所理解的“历史决定论”提出如下责难:(1)人类历史的进程受人类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2)我们不可能用合理的或科学的方法来预测人们的科学知识的增长。(3)所以,我们不能预测人类历史的未来进程。(4)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摈弃与理论物理学相当的历史社会科学的可能性。没有一种科学的历史发展理论能作为预测历史的根据。(5)所以,历史决定论方法的基本目的是错误的;历史决定论不能成立。[28]综合起来,波普尔对历史决定论的责难,主要表现为对历史过程存在内在规律(法则)和历史可以预测的质疑。

波普尔视域中的历史决定论,既类似物理领域中的因果决定论,又具有某种宿命或命定的性质,两者均有狭隘决定论的性质。有关历史过程中的合法则性与物理领域中的因果决定论的分别,可留待后文分析。这里首先需要指出,肯定社会历史过程存在内在规律或法则,并不意味着走向宿命意义上的决定论或命定论。从前文提及的历史过程中的“势”与“理”的关系看,“理”更多地体现了“势”之中包含的必然法则。这种法则固然内在于“势”,但并非与“势”完全重合。王夫之在谈到“势”与“理”的关系时,曾指出:“在势之必然处见理”,“势既然而不得不然,则即此为理矣。”[29]“理”展现了“势”之中“不得不然”这一面,而“势”本身除了这一规定之外,还包括其他向度。事实上,“势”作为“事”与“史”的综合背景,并非仅仅以必然之理为内容,它同时包含各种偶然因素。在论及理与势的关系时,金岳霖曾指出:“理有固然,势无必至。”[30]根据“理有固然”的原理,“无论个体如何变如何动,我们总可以理解(事实成功与否当然是另一问题)”;但就“势无必至”而言,则“无论我们如何理解,我们也不能完全控制个体底变动”。[31]金岳霖的这一看法既突出了存在领域中个体的独特性,也注意到了偶然性的作用:个体变动的现实历程总是有“非决定”的因素。以历史过程而论,一方面,历史发展过程内含必然的趋向(所谓大势所趋、理有必然);另一方面,这一发展过程又有变化和曲折。作为“事”与“史”的背景,“势”的如上内涵表明,历史发展过程并非以纯粹的必然性为其内容。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这一点:“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末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这些偶然性本身自然纳入总的发展过程中,并且为其他偶然性所补偿。但是,发展的加速和延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其中也包括一开始就站在运动最前列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样一种‘偶然情况’。”[32]可以看到,以“势”为背景的历史过程表现为必然与偶然的交融,折射这一过程的历史决定论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命定论。

进一步看,历史过程中的“势”与“理”有自身的存在形态,不能将其化约为物理世界的规定。在物理世界中,以因果必然的形式出现的“理”或法则乃是自然生成、自发作用;在社会领域和历史过程中,“势”与“理”则与人的活动相联系,并通过这种活动而表现出来。以宽泛意义上的“事”而言,人因“事”而成“势”,“势”又在人从事的多样活动中成为“事”进一步展开的现实背景。就历史过程而言,“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33]。“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可以视为从不同目的出发展开的活动,尽管它们彼此并不一致,但就每一种意志的活动而言,又呈现为人的自觉活动,而历史过程中的“势”与“理”则由此而呈现。柯林武德曾提出了“原因的相关性或相对性”(the relativity of causes)[34],这里的“相关”强调的便是因果性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联。在柯林武德看来,“对于纯粹的旁观者来说,不存在什么原因”[35]。从历史之域看,其中的因果性确乎生成并体现于人之所“作”或人从事的多样活动。按其实质,因果性表现为一种必然之理或必然法则。社会领域中因果性与人的活动之间的以上关联,不仅使历史过程中的必然法则不同于物理世界中具有机械性质的因果必然性,而且为前文提及的历史偶然性的作用提供了前提。如果说,历史过程中蕴含的合法则性使之区别于意志的任意之举而包含某种“决定性”,那么,这一意义上的所谓“历史决定”,则有别于自然领域的机械决定。波普尔将“历史决定论”与“理论物理学”等量齐观,似乎未能对不同意义上的“决定论”加以区分,这种笼而统之的断论至少失之抽象。

在质疑历史过程包含内在法则(规律)的同时,波普尔又强调了历史的不可预测,前述波普尔对历史决定论的责难,其核心就在于否定历史的可预测性。这里的关键之点,首先在于区分特定历史事变的预测与历史趋向的展望或预见。确实,某种特定历史事件将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发生,人们往往难以明确地加以预测。如法国大革命何时爆发,蒸汽机在何时何地由何人发明,人类何时能上火星,等等,便无法事先确切预测。然而,从历史的发展看,近代欧洲或迟或早将发生不同形式的资产阶级革命;随着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蒸汽机这一类机械的发明将逐渐提上日程;在航天技术的不断进步下,人类终将在某一历史时刻登上火星,这些趋向是可以展望和预见的。

这里同时需要分别缺乏历史依据的思辨推绎与基于历史实际进程的现实推论。“五德终始”以及“五百年必有王者兴”之类的所谓历史推断,显然具有思辨和抽象的性质,其认知和规范意义也确实应当加以质疑,但基于历史发展的现实过程而做出的推论,则无疑可以扬弃这种思辨性和抽象性。事实上,在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历史已进一步为具有现实内涵的推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大数据时代人们所掌握的丰富而可靠的材料,将使历史过程中的推论获得越来越具有实证意义的根据。波普尔无条件地否定历史的可预测性,无疑既忽视了特定历史事变的预测与历史趋向的展望之间的区分,也未能注意思辨的推绎与现实推论的分野。以上看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折射了20世纪以来强调理性有限性的思想潮流,哈耶克(Hayek)、波兰尼(Polanyi)等便通过质疑社会领域中理性设计、肯定自发的秩序,突出了理性的限度。波普尔对历史可预测性的批评,显然体现了类似的思想取向。对理性限度的确认,当然有助于避免过度强化人的理性意图而无视现实的存在境域,然而,由此在普遍层面怀疑人理解和展望历史发展趋向的可能性,则容易走向另一极端。比较而言,在历史预测的问题上,中国哲学的相关看法似乎更值得关注。早在先秦,当谈到夏商周及尔后的历史衍化过程时,孔子便已指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36]这里的“损益”体现的是历史中的变革,其中同时蕴含阿隆所说的历史的间断性;“因”则展示了历史演化过程的前后相继,其中更多地体现了历史的延续性。对孔子而言,“损益”基于“因”,变革中蕴含延续。正是“损益”与“因”、变革与延续的以上关联,赋予历史以可展望性或可预见性(“虽百世可知也”)。就历史过程而言,其前后衍化蕴含稳定的联系而非杂乱无章、无从把握;从历史的主体看,在从事现实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其认识世界、理解历史的能力也可以不断地得到提升,两者从不同的方面赋予一定条件下的历史预测以可能性。

相应于“事”由人“作”,因“事”成“史”同时表现为人创造历史的过程。然而,“事”发生于已有的条件之下,“史”同样展开于既定的背景之中,“事”和“史”所涉及的既成前提,具体表现为“势”和“理”。作为“事”和“史”综合背景的“势”与“势”所蕴含的内在法则(“理”),为扬弃“事”和“史”的任意性而使之具有现实的形态提供了本体论的前提。源于人的参与和基于既成的“势”与“理”,构成了“事”和“史”的二重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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