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与世界:事与事实的本体论

人与世界:事与事实的本体论

时间:2023-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体论的层面,“事实”既涉及“事物”,也关乎“事件”。无论是“事物”,抑或“事件”,作为“事实”都与人之所“作”无法相分。这种打上了人的印记的对象,既可以视为“事实”的事物形态,也可以看作作为事物的“事实”。与“事实”的本体论形态相关的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罗素诚然曾提及“事实属于客观世界”,并以所谓“原子事实”为最基本的事实,但其研究主要乃是在逻辑的视域中展开。

人与世界:事与事实的本体论

“事”不仅与“物”相涉,而且与“事实”相关,“事”与“事实”关系的讨论在逻辑上构成了“理”“事”之辩的前提。在“事”与“事实”的关联中,“事”首先表现为人之所“作”,这种“作”具体展开为人的多样活动,“事实”则可视为以上之“事”的产物。

上述视域中的“事实”不同于本然形态的“物”或“实在”。本然形态的“物”或“实在”作为处于“事”之外的对象,尚未进入人之所“作”的过程,从而不构成基于“事”的“事实”。宽泛而言,“事实”可以从本体论认识论二重维度加以考察,两者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关联“事”的展开过程。

在本体论的层面,“事实”既涉及“事物”,也关乎“事件”。无论是“事物”,抑或“事件”,作为“事实”都与人之所“作”无法相分。在人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中,人通过做事而改变对象,并在对象之上打上自身的印记。这种打上了人的印记的对象,既可以视为“事实”的事物形态,也可以看作作为事物的“事实”。这一意义上的“事实”,也就是人所面对的现实存在:人非生活于洪荒之世,与人发生关联(人与之打交道)的对象,也不同于本然之物;在其现实性上,人生活于其间的世界,乃是由“事实”所构成的。当维特根斯坦说“世界是事实(facts)的总和,而不是物(things)的总和”[1]之时,似乎也从一个方面注意到了这一点。

事物主要表现为特定的对象。“事”作为人之所“作”,同时展开为一个过程,并涉及不同的人与物。在与多样的人和物打交道的过程中,不仅物被打上人的印记而成为事物,而且不同的事件也往往随之发生。宽泛而言,作为“事实”的事件可以视为因人之所“作”而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发生或完成的现象。相对于事物的既定性,事件每每展开于一定的时间段,从而表现为或长或短的过程,作为结果的事件则以上述过程的完成为前提。“事实”视域中的事件之更内在的特点,体现于它与“事”的关联:本然世界或洪荒之世中的自然现象,包括自然对象之间的互动引发的变迁,如火山喷发、地震洪水等等,不是“事实”意义上的事件;唯有在人与物或人与人的互动(广义的做事过程)中形成的现象,才呈现为具有“事实”意义的事件。[2]作为因“事”而生的实在,上述论域中的事件已不同于本然的存在。

与“事实”的本体论形态相关的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在本体论上,“事实”表现为人之所“作”的结果,包括打上人的印记的事物以及人的活动所造成的事件;在认识论上,“事实”则可以视为对以上事物、事件的把握,这一意义上的“事实”通常以陈述或命题来表达。在谈到事实时,金岳霖曾指出:“事实是真的特殊命题之所肯定的。”[3]此所谓“事实”,便侧重于认识论的意义。在认识论意义上,“事”关乎“虚”和“实”的关系。以广义认识形态所涉及的历史书写和文学创作而言,其中的“事”便往往虚实相间。文学作品中的叙“事”,常包含虚构的成分,然而,这种虚构又需以实事为根据:文学中的人和“事”,总是以现实生活中人之所“作”及其结果为原型。历史文献中的“事”,通常以历史中实际发生的“事”为对象,但历史的书写,每每又渗入不同形式的历史想象。由此,史“事”的考证就变得不可或缺,而这种考证所指向的则是历史中的实“事”。文学世界和历史世界中的以上现象从一个方面展现了认识过程所涉之“事”的虚实交错,后者同时赋予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以复杂的形态。

以人之所“作”的结果为对象,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人的活动存在多方面的关系。金岳霖曾肯定事实有“接受成分,安排成分”[4],并认为“事实是所与和意念底混合物”[5]。这里的“接受”和“安排”,便表现为人的广义活动,这一看法无疑注意到“事实”与人的活动的关联。不过,在金岳霖那里,以上活动似乎主要与概念(意念)的运用相联系,从而仅仅限于观念层面。对于更广视域中的人之所“作”,他则未能给予充分关注。

就其内容而言,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包括不同方面。在谈到事实时,罗素曾指出:“现存的世界是由具有许多性质和关系的许多事物组成的。对现存世界的完全描述不仅需要开列一个各种事物的目录,而且要提到这些事物的一切性质和关系。我们不仅必须知道这个东西、那个东西以及其他东西,而且必须知道哪个是红的,哪个是黄的,哪个早于哪个,哪个介于其他两个之间,等等。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物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作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作‘事实’。”[6]罗素的以上看法注意到“事实”不限于事物及其性质,而是首先指向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解同时侧重于“事实”的认识论意义:在认识论上,仅仅指出某一对象(如拿破仑),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知识;唯有对相关对象做出判定(如拿破仑有野心,或拿破仑曾娶约瑟芬),才表明形成了某种知识,而这种判断又以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与之相联系,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也不囿于事物及其性质,而是以命题的形式指向事物之间的关系。罗素诚然曾提及“事实属于客观世界”,并以所谓“原子事实”为最基本的事实,但其研究主要乃是在逻辑的视域中展开。罗素自己明确地肯定了这一点:“在分析中取得的作为分析中的最终剩余物的原子并非物质原子而是逻辑原子。”[7]与之相应,原子事实内在地关乎语言:“每个原子事实中有一个成分,它自然地通过动词来表达(或者,就性质来说它可以通过一个谓词、一个形容词来表达)。”[8]这种与“逻辑”“语言”相关的“事实”,更多地呈现了认识论层面的意义。

类似的视域,亦见于哈贝马斯,从其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在该书中,哈贝马斯也论及“事实”,尽管与罗素侧重于逻辑形式有所不同,哈贝马斯主要关注事实与规范性的关系,但在将事实与语言联系起来这一点上,两者又有相通之处。在哈贝马斯看来,“借助于名称、记号、指示性表达式,我们指称个体对象,而这些单称词项占据主词位置的句子,则总体上表达一个命题或报告一个事态。如果这种思想是真的,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就报告一个事实”[9]。名称、句子、命题以不同的形式关乎语言,与之相联系的事实也首先涉及语言,事实上,哈贝马斯便明确地将这类事实置于“语言之中”[10]。“语言之中”的这种“事实”,无疑可以归入广义的认识论之域。(www.daowen.com)

在相近的意义上,金岳霖区分了“东西”与“事实”。“事实”以命题表示,“东西”则以名词或名字表示[11]。这一意义上“东西”,主要表现为特定的个体,“事实”则关乎事物间的关系。以植物界的“麦子”而言,“麦子”只是东西,“麦子播种了”则是事实,因为它涉及事物之间的关系,如麦子与土地、时间与空间的关联。引申而言,“东西”可以蕴含很多事实,如“书”属于“东西”,但其中却可以包含不同的“事实”,如这是旧书,这是外文书,这是精装书,等等。就“书”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而言,相关的“事实”还包括如下方面:书在桌上,书在电脑边,书已借出,等等。

上述视域中的事实既有自在的一面(其物理等性质不依存于人),又与人之所“作”相涉,从而不同于既成或已然的存在形态,与之相关的是发现和建构或生成的关系。发现一方面确认事实内含的自在性,另一方面又意味着“被发现”之物已存在。然而,如上所述,本然存在向事实的转换,不同于仅仅“发现”既成或已然的存在形态:把握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包含着运用概念整理所与的过程;形成本体论上的事实,则基于以实践方式作用于对象的活动,两者均与广义的建构或生成相关。仅仅肯定事实的自在性,无法将其与本然的存在区分开来。单纯强调事实的构造性,则可能将事实主观化。古德曼认为“事实明显是人为制造出来的”[12],便似乎忽视了后一方面。要而言之,对事实的把握,需要注意其自在性与建构性(生成性)的统一。

就事实的呈现形态而言,尽管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与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存在着侧重于观念之域与表现为人化实在等差异,但在源于广义之“事”这一点上,又有相通之处。如前所述,以事物、事件等为对象,作为人化实在的“事实”生成于人与物、人与人的互动;同样,凝结于命题的“事实”,也基于人之所“作”。后一意义上的“事”或人之所“作”涉及宽泛层面的认识活动。如金岳霖所言,以命题形式呈现的“事实”表现为“所与”和“意念”的结合,“所与”在此指客观的呈现,“意念”则与概念相通。与之相应,这里涉及二重认识活动,即直观和概念的运用。直观或观察包括日常经验活动中的自然直观、科学实验中的科学观察等等。天文研究中用射电望远镜观察星系,即属人所从“事”的后一类科学研究活动,这种直观或观察构成了使对象以“所与”的形式进入认识之域的前提。概念的运用则涉及直观材料(所与)的凝结和关联,作为认识活动,概念的这种运用同样表现为人之所“作”:广义之“事”固然不限于观念领域的活动,但同时又包含这一类活动。以上视域中的“事实”既不同于主观的构造而具有真切性,又作为人之所“作”而区别于纯粹自在的存在形态。

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在相互分别的同时,又彼此相关,从不同方面展现了“事”与“事实”的关联。作为人之所“作”的产物,两者(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同时构成了“事实”的不同形态。然而,“事实”的这种不同形态,在哲学领域中往往未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就总的哲学趋向而言,人们的注重之点常常主要指向认识意义上的“事实”,从罗素、金岳霖等对事实的理解中已不难注意到这一点。刘易斯(C. I. Lewis)更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在肯定事实为命题所陈述的同时,刘易斯又强调“客体本身则不是一种事实”。[13]这里的客体,在逻辑上既指本然的存在,也包括人化的实在或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就此而言,将客体排除在事实之外,也意味着悬置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在如上视域之下,“事实”主要表现为以命题形式呈现的观念形态,尽管这种命题被视为“真的特殊命题”,但作为认识论之域的命题,它毕竟有别于打上了人的印记之实在。如前文所提及的,作为“事”之产物的“事实”,显然不限于以上形态:当人们强调从“事实”出发之时,并非仅仅着眼于真的“命题”或“陈述”,而是要求基于真实的存在,这一实践取向从本源的方面展现了“事实”的本体论之维。同样,在通常所谓“事实胜于雄辩”的表述中,“事实”与“雄辩”构成了一种对照。其中的“事实”作为与“雄辩”相对者,也不同于仅仅表现为认识形态的“命题”,而是呈现为现实的存在。冯契先生曾区分了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以此为主干,展开其智慧说中的天道理论。尽管在形而上的层面,“界”表现为存在的形态,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的分别相应意味着将本然、事实、可能、价值规定为彼此并立或相继而起的存在形态,其中逻辑地蕴含着事实与价值相分的可能,较之从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分别出发进而肯定现实世界包含事实之维与价值之维的统一,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的以上区分无疑内含某种理论问题,然而就“事实”的理解和把握而言,对以上诸界的考察则不仅基于认识过程,而且内含本体论的进路。在谈到“事实”时,冯契先生便一方面将“化所与为事实”与知识经验的形成过程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强调:“事实的‘实’就是实在、现实的实。”[14]后一意义的“事实”,无疑同时具有本体论意义。与之相联系,冯契先生区分了“事实界”与“事实命题”,认为:“事实界是建立在具体化与个体化的现实的基础上的,事实命题归根到底是对具体的或个体的现实事物的陈述。”[15]如果说,这里所说的“事实命题”侧重于“事实”的认识论内涵,那么,以“具体化和个体化的现实”为基础的“事实界”则突出了“事实”的本体论意义。

就更本源的层面而言,肯定事实包含认识论与本体论二重内涵,以说明世界和变革世界的关联为其前提。说明世界关乎从认识之维把握世界,变革世界则涉及对世界的实际作用。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更多地与前者(说明世界)相涉,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则主要指向后者(变革世界)。变革世界意味着人化实在的生成,这种人化的实在同时也具有事实的意义。如果仅仅关注认识论之维的事实,则事实与世界的变革之间的如上关联便可能被置于视野之外。以认识的形式呈现的事实与作为人化实在的事实之间的相互关联,折射着说明世界和变革世界的互动。

可以看到,作为真命题的“事实”诚然为真实地把握世界提供了前提,但它并非疏离于作为人化实在的“事实”:如上所述,以真命题的形式所呈现的“事实”所涉及的,并不是本然或自在的对象,而是人化的实在。换言之,认识意义上的“事实”乃是以本体论意义上之“事实”为现实内容,在此意义上,以上二重形态的“事实”本身存在内在的联系。在肯定“事实”与“事”关联的同时,需要对“事实”的不同形态及其相互关系予以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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