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在其存在过程中,总是有着多样的价值关切,并追寻不同的存在意义。这里所说的价值和意义既关乎世界,也涉及人自身。作为人所从事的活动(人之所“作”),“事”也具有价值内涵,并与意义的追寻相联系。从本源的层面看,意义本身便生成于人的做事过程,价值的实现也难以离开人所作之“事”。
就对象而言,本然之物本无意义,意义的生成离不开人之所“作”。《易传》已以思辨的方式涉及这一点:“易,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33]由卦象和卦爻构成之“易”,同时又以卦象和卦爻的变化把握世界及其变迁,就后者而言,“易”的背后乃是世界本身。“感”本有相互作用之意,在引申的意义上,这里的“感”表现为人与物的互动。“寂然不动”则可以理解为人与物的互动展开之前的存在形态,其特点在于意义尚未呈现。在“感”(人与物的互动)尚未发生时,存在难以超越“寂然不动”。正是在“感”(人与物的互动)展开的过程中,意义才展现出来,所谓“遂通天下之故”,便隐喻了以上关系。在更本原(不限于观念层面的预测)的意义上,“感”(人与物的互动)同时包括以人之所“作”(人对物的作用)为形式的做事过程,而“遂通天下之故”则相应地意味着由“事”而理解世界。
人不仅由“事”理解世界,而且以“事”改变世界。后者具体表现为化“天之天”(本然的存在)为“人之天”(人化的存在),而世界则由此获得多方面的价值意义。从本然之物的人化这一维度看,人所作之“事”首先表现为劳动。劳动既是人与自然联系的现实中介,又是人作用于世界的基本方式。从人类早期“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劳作,到信息时代高科技领域的生产活动,以劳动为形式的“事”扬弃了外在之物的本然性,使之成为合乎人需要的对象,而“事”本身也构成了这一领域意义生成的前提。
化本然之物(“天之天”)为人化的存在(“人之天”),与物器之辩相联系。“物”在宽泛意义上包括自然对象(“天之天”)与人化之物(“人之天”),相对于“物”的“器”则通过“开物成务”或人所作之“事”而形成。这一意义上的“器”,在实质上也可以视为打上了人的印记的存在。[34]在“物”与“器”的关系中,一方面,人的存在离不开化“物”为“器”的过程,此过程表现为本然之物向人化之物的转换;另一方面,“器”的生成又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并需要依据“物”之实然和必然。在“物”化而为“器”之后,“物”固然超越了存在的本然状态,但“器”之形成不仅应本乎“物”,而且须进一步合于“物”:如果“器”在形成之后,转而与“物”对峙,则可能使本来“并育而不相害”的自然之“物”失去其原初的和谐形态,而“器”本身也将由此引向异化的形态,所谓环境、生态问题便与之相关。“物”与“器”的以上关联和互动,以“事”为其现实的中介:化“物”为“器”,乃是通过“事”而完成;在“器”的生成过程中既本于“物”,又合于“物”,则表现为“事”展开的合理方式,“事”的这一展开方式同时为避免“器”的异化提供了前提。进一步看,在实现由“物”到“器”转换的同时,“事”本身也受到“器”的制约,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35],便从一个方面体现了这一点,而“事”与“器”之间的内在关联,也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展现。
“事”的展开,涉及人对世界的认识。然而,就认识过程本身而言,其作用首先又在于解释世界,它的意义最初相应地也主要限于观念之域,而并不直接体现于对世界的变革。如果将人以概念和理论的形式对世界的把握看作人给“自然”立法,那么,这种“法”便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其形成有现实的根据,也就是说,以概念和理论的形式所呈现的“法”,乃是以世界本身的规定为根据,而非人的单向赋予或主观强加;另一方面,这种“法”并不直接影响世界本身:世界仍按自身的规定存在和变化,并不因人以概念和理论的形式所立之“法”而改变。唯有人按“法”作用于世界,世界才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依“法”(人对世界的认识)作用于世界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以人与物的互动为内容的“事”。就此而言,人所立之“法”乃是通过引导人所作之“事”而影响世界,而概念和理论作为对世界的观念把握,其实践意义也展现于成事的过程。
以世界的变革为指向,“事”的展开又关乎实践理性。在形式的层面,与“事”相关的实践理性主要表现为正当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ightness),其内涵在于做事过程合乎一定的价值原则或实践规范。在实质的层面,实践理性则具体化为向善原则或有益原则(the principle of goodness),其要义在于做事过程合乎人的合理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同时意味着价值(善)在实质意义上的实现。以上方面主要关乎“事”运行的目的和结果。“事”同时涉及手段与方式,从后一方面看,体现于“事”的实践理性又表现为有效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其内在的要求在于合乎实然(事实)与必然(存在的法则)。[36]实践理性的以上原则从不同的方面赋予“事”的展开过程以统一性:如果说,正当性原则与向善原则规定了“事”演化的价值方向,那么,有效性原则所制约的则主要是“事”展开的方式、程序、途径。相应于实践理性的形式之维和实质指向,“事”同时展示了自身在理性层面的不同意义。
意义不仅涉及对象,而且关乎人自身。事实上,体现于“事”的实践理性便兼及以上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在做“事”的过程中,人既赋予世界以意义,也关切自身之“在”的意义。海德格尔曾认为,人的基本存在处境表现为深沉的“乏味”或“无聊”(boredom)[37]。这里的“乏味”或“无聊”近于空虚,可以看作一种无意义的存在形态。以此为人的基本存在处境,意味着将空虚或无意义视为人的存在的基本规定,这一看法与海德格尔从烦、畏等方面规定人的生存过程,似乎彼此呼应。如果从另一角度思考海德格尔对人的存在处境的理解,那么,以上看法也许可以转换为如下问题,即如何超越存在的“乏味”或空虚,或者说,如何超越存在的无意义状态。
海德格尔所说的“乏味”或“无聊”作为人的基本存在处境,固然与个体在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感受相联系,但又不同于单纯的个人感受。个人在心理感受层面的“乏味”或“无聊”感,或可通过心理的调节、观念的转换而发生某种变化,但作为人的基本存在处境的“乏味”或“无聊”,则呈现为以无意义为内容的存在状态。改变这种无意义状态,相应地涉及存在状态的转换。从正面看,超越存在的无意义状态与赋予人的存在以意义,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引申的意义上,可以将存在的“乏味”与存在的既成或已然形态联系起来,而赋予人的存在以意义,则相应地意味着超越存在的既成或已然形态,这种超越的实质指向是人自身的价值创造。仅仅限定于既成或已然的存在形态,往往容易给人以乏味之感,价值的创造则以改变世界的既成形态或已然形态为取向。作为追求意义的存在,人无法仅仅安于已然,相反,他总是通过创造性的活动以努力获得新的存在意义。事实上,人的存在意义首先便体现于价值创造的过程,意义的生成最终也植根于这种创造性的活动。人的价值创造并不是无内容的空泛形式,就其现实性而言,它即展开于人做事的过程。以价值创造为指向,“事”同时内在地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按其实质,通过“事”而赋予对象以价值意义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而“事”本身则由此成为价值创造之源。
就人自身的存在而言,“乏味”或“无聊”的形态,往往与无所事事相联系,不管是无“事”可做,还是有“事”不做,都会给人以乏味、空虚之感。海德格尔曾将人的日常生活形态描述为闲言、好奇、两可。[38]在引申的层面,这里所说的“闲言”以人云亦云以及家长里短之类的议论为内容;“好奇”主要表现为对外在生活现象的留意,这种留意往往缺乏立足自我的根基;“两可”则是附和外在意见,缺乏自我确定的主见。这类日常的存在方式意味着面向他人或他物而远离本真之我,其根源则在于无所事事或所作所为缺乏积极的价值内涵。摆脱这种存在状态,以参与多样之“事”为前提。这里的“事”,既关乎人与物或人与人的互动,又以一定的价值目的为指向。与无所事事相对,“事”的展开关乎价值目标的确立、行动步骤和方式的谋划、计划的实施、结果的评价等等,其中包含着参与者的多方面关切。“事”发端于人的多样需要,并关联着存在的不同方面,与之相应,对“事”的参与和关切既使人在做事过程中趋向于充实,也使人感受到多样的存在意义。进而言之,以价值创造为内容,“事”可以造就多方面的文化成果。“事”的特定参与者固然将走向生命的终点,但“事”中所生成的文化成果却可以永存,所谓“死而不亡”[39],便涉及这一点,而人的生命则由此获得了恒久的意义。正是通过赋予生命以如上价值内涵,“事”进一步引导人远离“乏味”、空虚的存在形态。
从存在的意义体现于多样的价值创造这一角度看,如何维护、发展人的创造能力并保持人的合理创造需要,显然至关重要。唯有当人既有创造的能力,又有合理的需要时,以成己与成物为实质内容、以“事”的展开为形式的价值创造才可能延续。这里同时涉及对未来科学发展的引导。随着基因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改变人的存在形态已经逐渐成为可能。如果一方面,一切都现成安排,人不必做“事”而仅仅只需坐享其成;另一方面,技术的改造或支配又使人失去创造的能力而只需服从某种程序,那么,人往往会陷于无所事事之境,与之相应的是存在的意义的逐渐失去,虚无主义则将随之而来。对这种负面的可能保持充分警醒,时时致力于维护和发展人的创造能力,并使通过“事”的展开而进行价值创造始终成为人的内在需要,无疑是未来发展应当关注的重要方面。
当然,“事”固然让人超越存在的“乏味”形态,但“事”的展开也有让人操心、操劳、烦的一面。“事”展开于不同的社会领域,从其开始到其终结,都离不开人的关切,这种关切同时伴随着操心。做事过程,既需作用于物,又免不了与人打交道。操劳其间,有顺当之日,也有不如意之时,顺逆的情形与无尽的操劳交错,每每将人带入烦的境地。与之相对,无所事事则似乎往往伴随着闲适,其间无须操心,也不用操劳,更与烦保持某种距离。然而,做事过程虽难以摆脱烦,但“事”又使生活得到充实,并随着价值目的的实现而给人以自我实现或满足之感,就此而言,烦中又有乐。无事诚然引向闲适,但如前文已提及的,与做事过程中张弛有度意义上的休闲不同,纯然无所事事,每每让人处于无意义之境,并在空虚中感受闲愁。[40]后者给人带来的往往是绵绵无尽的精神痛苦,所谓“闲愁最苦”[41]。
愁苦体现的是负面的价值意义,对人而言,与之相对的正面或积极的价值形态往往表现为幸福。达到这种积极的价值形态,同样基于人所作之“事”。亚里士多德已注意到这一点,在他看来,“体现德性的活动(virtuous activities)引向幸福,相反的活动则导致不幸”。[42]由此,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肯定:“我们把幸福等同于活动或其中最好的一种活动。”[43]尽管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活动常常被赋予观念层面的思辨性质,但在广义的视野中,可以将人所从事的活动理解为人所作之“事”。在此意义上,将幸福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既意味着幸福不同于无所事事,而是来自基于德性的做事过程,也表明幸福不同于静态的存在形态,而是通过切实的做事过程体现出来。后者的引申意义在于,幸福有别于现成的享受,其真实的形态离不开人的创造性活动。
作为价值形态生成的动因,“事”本身也涉及不同的价值性质。王夫之曾指出:“顺逆者,理也,理所制者,道也;可否者,事也,事所成者,势也。以其顺成其可,以其逆成其否,理成势者也。循其可则顺,用其否则逆,势成理者也。”[44]对应于“事”的“可否”不仅牵涉正当与否的问题,而且与适宜与否相联系。正当与否涉及“事”的价值性质,适宜与否则既关乎“事”的价值形态,也关联着“事”展开的现实条件:在价值层面,“事”之适宜意味着一般原则或普遍规范与具体情境的结合,并由此做出必要的变通;就现实条件而言,适宜则以“事”的展开合乎相关情境中的实然和必然为前提。“事”与“可”的以上关联,庄子也已有所注意,所谓“事求可”[45],便言简意赅地表明了这一点,其中的“可”同样关乎广义的正当和适宜。进一步看,“事”的发展趋向构成了势,这种发展趋向又关乎理。理表现为必然与当然,合乎理为顺,违乎理则为逆。“事”合于理,则不仅与必然一致,并相应地具有适宜性,而且合乎当然,并相应地具有正当性;反之,则既不宜,也不当。所谓“以其顺成其可,以其逆成其否”,便肯定了“事”之“可”与顺乎理、“事”之“否”与逆乎理之间的一致性。在顺逆之异、可否之别的背后,同时蕴含着对“事”的不同价值性质的区分。
就价值形态而言,“事”不同于“物”。对于“物”,可以做出有用或无用等区分,但无从辨析其是非、对错、正当或不正当,“事”则有是非、对错、正当或不正当之别。“事”所呈现的不同价值形态,与人的存在无法相分。从终极的层面看,世界本无意义,意义因人而有。作为意义的表现形式,价值同样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以实然与必然为根据,人同时又基于自身的合理需要,形成多样的价值原则和规范,后者可以视为广义的当然之则。“事”的展开既关乎必然,也涉及当然,其是非、对错、正当或不正当,则首先取决于是否合乎当然。“事”的价值意义与当然之则的如上关联一方面进一步确证了“事”乃人之所“作”,另一方面又表明:“事”的展开总是在不同的层面受到价值原则和规范的制约。
进而言之,以重要性、紧要性等形式呈现的价值意义,其具体的内容乃是通过“事”而得到体现。生活中不能不应对的事务,属“事关己者”;现实中的重要之事,也就是对人的存在有实质影响之事(what matters);紧要之事,则是迫切需要处理之事,如此等等。这里的价值意义,源于人自身的存在。所谓相关性、重要性、紧要性等等,都相对于人的价值取向、存在境域和现实需要而言。王阳明早年曾提出“何为第一等事”的问题,在他看来,人生的“第一等事”并非科场得意,而是成就圣贤。这里的“事”关乎人自身的存在,确认“第一等事”,在逻辑上以区分不同的“事”对人所具有的不同意义为前提。以成就圣贤为“第一等事”,意味着赋予人格的完善以首要的意义。对“第一等事”的如上理解既肯定了“事”的价值意义本于人的存在,又确认了人自身的成就离不开“事”的价值引导。如果说,正当与否主要关乎“事”的不同价值性质(正面的价值意义或负面的价值意义),那么,重要与否则更多地展现了“事”与人的价值目标和存在处境的不同关联。以正当、重要等等为具体的价值规定,“事”在人类生活中的意义,进一步得到了多样的彰显。
[1]Kant, Logic, Dover Publications, 1988, p. 29.(参见康德:《逻辑学讲义》,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5页)
[2]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63页。
[3]《恒先》,《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12页。又,“(作)焉有事”中的“作”原为一重文符号,与前面“采物出于作”中的“作”为重文。参见曹峰:《<恒先>研读》,《国学学刊》2014年第2期。
[4]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95—96页。
[5]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63页。
[6]扬雄:《法言·吾子》,《法言》卷二。
[7]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171页。
[8]威廉斯、斯马特:《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81页。
[9]《荀子·礼论》。
[10]《荀子·王制》。
[11]魏启鹏:《马王堆汉墓帛书<黄帝书>笺证》,中华书局,2004年,第193页。
[12]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5页。
[13]《郭店楚墓竹简·性自命出》,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37页。
[14]王守仁:《传习录下》,《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2页。
[15]《孟子·公孙丑上》。
[16]阮元:《论语解》,《研经室集》(上),中华书局,1993年,第49页。(www.daowen.com)
[17]《中庸·第十三章》。
[18]《中庸·第十二章》。
[19]《礼记·文王世子》。
[20]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12页。
[21]M. Heidegger, Being andTruth,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4.
[22]《论语·季氏》《论语·学而》。
[23]《荀子·议兵》。
[24]冯从吾:《池阳语录》,《冯恭定公全书》卷十一。
[25]《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第63页。
[26]晏殊:《渔家傲·画鼓声中昏又晓》。
[27]王守仁:《传习录上》,《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6页。
[28]《礼记·礼运》。
[29]《庄子·天下》。
[30]许慎:《说文解字》。
[31]《墨子·节用中》。
[32]《荀子·荣辱》。
[33]《易·系辞上》。
[34]当然,“器”这一概念本身也可以在更广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器之辩中的“器”,便与上述之“物”的含义有相通之处。这里所说的与“物”相对之“器”,主要指基于人的作用而形成的对象。
[35]《论语·卫灵公》。
[36]关于实践理性的诸原则,可参见杨国荣:《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第六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
[37]M. Heidegger, The Fundamental Concepts of Metaphysics,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77.
[38]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95—203页。
[39]参见《老子·第三十三章》。
[40]在这方面,海德格尔的思想趋向有值得注意之点。按海德格尔的理解,一方面,与做事处事过程中的操心、操劳相联系,人的存在处境表现为“烦”;另一方面,存在处境又以“乏味”“无聊”为特点,两者均与拒斥“事”相涉:对海德格尔而言,“事”既使人处于“烦”的境地,又使人陷于“乏味”或“无聊”的状态。这一意义上的“乏味”或“无聊”,相应地非源于无所事事。不难看到,将“烦”与“乏味”在实质上都归诸事,构成了海德格尔对相关问题理解的特点。
[41]辛弃疾:《摸鱼儿》。
[42]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1100b9 10,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Random House, 1941, p. 947.
[43]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1099a29 30,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 Random House, 1941, p. 945.
[44]王夫之:《诗广传》卷三,《船山全书》第三册,岳麓书社,1996年,第421页。
[45]《庄子·天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